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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
131問 • 1年前
  • 黃子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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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一覧

  • 1

    監護之禁婚親  民法§984:

    監護人與, 受監護人, 於監護關係, 存續中, 不得結婚。

  • 2

    監護之禁婚親  民法§984: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  ()。

    但經受監護人, 之父母, 同意者, 不在, 此限。

  • 3

    重婚之例外  民法§988第三項: ()。

    但重婚, 之雙方當事人, 因善意, 且無過失, 信賴一方。 (1、2)。

  • 4

    重婚之例外  民法§988第三項: ()。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 (1、2)。 1.

    前婚姻, 消滅, 之兩願, 離婚, 登記。

  • 5

    重婚之例外  民法§988第三項: ()。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 (1、2)。 2.

    離婚判決, 而結婚者,, 不在此限。

  • 6

    結婚: 民法§982

    結婚應以, 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 之簽名,, 並應由, 雙方當事人, 向戶政機關, 為結婚, 之登記。

  • 7

    視為(強制規定):

    不得舉, 反證, 推翻。

  • 8

    推定(暫定):

    可舉, 反證, 推翻。

  • 9

    結婚之撤銷  (1~5): 1.

    未達, 法定, 年齡。 ()。

  • 10

    結婚之撤銷  (1~5): 1.未達法定年齡。  ()。

    但已, 懷胎者, 不在此限。

  • 11

    結婚之撤銷  (1~5): 2.

    監護人與, 受監護人, 結婚。 ()。

  • 12

    結婚之撤銷  (1~5): 2.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  ()。

    但已逾一年, 不在, 此限。

  • 13

    結婚之撤銷  (1~5): 3.

    結婚時, 不能人道, 而不能治。 ()。

  • 14

    結婚之撤銷  (1~5): 3.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  ()。

    知悉, 逾三年, 不在此限。

  • 15

    結婚之撤銷  (1~5): 4.

    結婚時, 無意識或, 精神錯亂。 ()。

  • 16

    結婚之撤銷  (1~5): 4.結婚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

    於恢復, 常態後, 6個月內。

  • 17

    結婚之撤銷  (1~5): 5.

    因被詐欺, 或被脅被, 而結婚。 ()。

  • 18

    結婚之撤銷  (1~5): 5.因被詐欺或被脅被而結婚。  ()。

    於發見, 詐欺或, 脅迫, 終止後, 6個月內。

  • 19

    結婚撤銷之效力:  (1、2)。 1.

    不, 溯及, 即往。

  • 20

    結婚撤銷之效力:  (1、2)。 2.

    向, 後, 失效。

  • 21

    結婚無效或撤銷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因他方有故意, 或過失, 而受損害者。

  • 22

    結婚無效或撤銷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1、2)。 1.

    精神上,, 慰撫金,, 須自己, 無過失,, 一身專屬性。

  • 23

    結婚無效或撤銷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1、2)。 2.

    但已起訴, 或已依, 契約, 承諾者,, 不在此限。 ()。

  • 24

    結婚無效或撤銷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1、2)。 2.但已起訴或已依契約承諾者,不在此限。  ()。

    除他方, 有故意或, 過失外,, 尚須請求人, 無過失。

  • 25

    贍養費:  (1、2)。 1.

    無過失一方,, 因裁判離婚, 而陷於生活, 困難者,, 他方縱, 無過失,, 亦應給予, 相當之, 贍養費。

  • 26

    贍養費:  (1、2)。 2.

    結婚無效或, 結婚撤銷, 準用。

  • 27

    再轉繼承:

    未為繼承, 之承認或, 拋棄前死亡,, 其已取得, 之遺產,, 將再由, 其繼承人, 更為繼承,, 此為, 【再轉, 繼承】。

  • 28

    夫妻義務  民法§1001:

    夫妻, 相互, 同居義務。

  • 29

    夫妻代理人  民法§1003:

    夫妻於, 日常, 家務,, 相互為, 代理人。

  • 30

    一般婚姻財產制  民法§1005:

    夫妻未以, 契約訂立, 夫妻財產制者,, 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 為其夫妻財產制。

  • 31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1.

    法定財產制, 關係消滅時,, 夫或, 妻現存, 之婚後, 財產,, 扣除婚姻, 關係存續, 所負債務後,, 如有剩餘,, 其雙方, 剩餘財產, 之差額,, 應平均, 分配。 ()。

  • 32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但下列, 財產, 不在此限: (1、2)。

  • 33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2)。 1.

    因繼承或, 其他, 無償, 取得, 之財產。

  • 34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2)。 2.

    慰撫金。

  • 35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2.

    夫妻之一方, 對於婚姻生活, 無貢獻或協力,, 或有其他情事,, 致平均分配, 有失公平者,, 法院得調整, 或免除, 其分配額。

  • 36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3.

    法院為, 前項裁判時,, 應綜合衡酌, 夫妻婚姻, 存續期間, 之家事勞動、, 子女照顧養育、, 對家庭付出之, 整體協力狀況、, 共同生活及, 分居時間, 之久暫、, 婚後財產, 取得時間、, 雙方之, 經濟能力, 等因素。

  • 37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4.

    第一項請求權,, 不得讓與, 或繼承。 ()。

  • 38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4.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

    但已依契約, 承諾,, 或已起訴者,, 不在, 此限。

  • 39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5.

    第一項剩餘財產, 差額之, 分配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 知有剩餘財產, 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 不行使, 而消滅。 ()。

  • 40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5.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自法定, 財產制關係, 消滅時起,, 逾五年者,, 亦同。

  • 41

    婚姻財產制  民法§1018之一:

    夫妻, 於家庭生活, 費用外,, 得協議, 一定數額, 之金錢,, 供夫, 或妻, 自由處分。

  • 42

    各項土地法權利介紹  農業用地範圍:

    農業, 發展, 條例, 施行, 細則, §2:, (1~5)。

  • 43

    各項土地法權利介紹  農業用地範圍: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2:  (1~5)。 1.

    農業發展條例§3, 第11款所稱, 之耕地。

  • 44

    各項土地法權利介紹  農業用地範圍: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2:  (1~5)。 2.

    依區域計畫法, 劃定為, 各種使用分區內, 所編定之, 林業用地、, 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 生態保護用地、, 國土保安用地、, 供農路使用, 之土地,, 或上開, 分區內, 暫未, 依法編定, 用地別, 之土地。

  • 45

    各項土地法權利介紹  農業用地範圍: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2:  (1~5)。 3.

    依區域計畫法, 劃定為, 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山坡地保育區、, 森林區外以外, 之分區內, 所編定之, 農牧用地。

  • 46

    各項土地法權利介紹  農業用地範圍: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2:  (1~5)。 4.

    依都市計畫法, 劃定為, 農業區、, 保護區內, 之土地。

  • 47

    各項土地法權利介紹  農業用地範圍: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2:  (1~5)。 5.

    依國家公園法, 劃定為, 國家公園區內, 按各分區別及, 使用性質,, 經國家公園, 管理機關, 會同有關機關, 認定合於, 前三款規定, 之土地。

  • 48

    各項土地法權利介紹  異議→

    調, 處→, 起訴:

  • 49

    各項土地法權利介紹  異議→調處→起訴:

    土地所有權人, 於公告期內,, 如有異議,, 應申請該管, 直轄市、, 縣(市), 地政機關, 予以調處,, 不服調處者,, 應於接到, 調處通知, 後15日內,, 向司法機關, 訴請處理,, 逾期不起訴者,, 依原調處, 結果辦理。

  • 50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 民法§867:, (1~7)。

  • 51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民法§867:  (1~7)。 1.

    抵押, 物, 本身。

  • 52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民法§867:  (1~7)。 2.

    抵押物, 之從物, 及從權利。

  • 53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民法§867:  (1~7)。 3.

    附屬物, (不具, 獨立性部分): ()。

  • 54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民法§867:  (1~7)。 3.附屬物(不具獨立性部分):  ()。

    如為獨立物, 則準用民法§877, (營造, 建築物, 之併付, 拍賣權), 併付, 拍賣之, 規定。

  • 55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民法§867:  (1~7)。 4.

    抵押物, 滅失後, 之殘餘物。

  • 56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民法§867:  (1~7)。 5.

    抵押物, 之成分, 非因物之, 通常用法, 而分離, 成為獨立, 之動產。

  • 57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民法§867:  (1~7)。 6.

    抵押物, 扣押後,, 得由抵押人收取, 之天然孳息和, 法定孳息。

  • 58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民法§867:  (1~7)。 7.

    抵押人, 因滅失, 得受之, 賠償或, 其他利益。

  • 59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 或第三人, 提供其不動產, 為擔保,, 就債權人, 對債務人, 一定範圍內, 之不特定債權,, 在最高限額, 內設定, 之抵押權。 (1~3)。

  • 60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1.

    擔保, 不特定, 債權: ()。

  • 61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1.擔保不特定債權:  ()。

    在所擔保, 之債權, 確定前,, 得不斷發生, 或消滅, 具有, 變動性。

  • 62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2.

    一定, 範圍內, 之債權: ()。

  • 63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2.一定範圍內之債權:  ()。

    由一定, 法律關係所生, 之債權, 或基於, 票據, 所生, 之權利為限。

  • 64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3.

    在最高, 限度內, 為擔保: ()。

  • 65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3.在最高限度內為擔保:  ()。

    有關擔保債權, 之範圍包括, (須受, 最高限額, 之限制): (1~3)。

  • 66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3.在最高限度內為擔保:  ()。 有關擔保債權之範圍包括(須受最高限額之限制):  (1~3)。 1.

    已確定, 之原, 債權。

  • 67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3.在最高限度內為擔保:  ()。 有關擔保債權之範圍包括(須受最高限額之限制):  (1~3)。 2.

    債權之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

  • 68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3.在最高限度內為擔保:  ()。 有關擔保債權之範圍包括(須受最高限額之限制):  (1~3)。 3.

    實行, 抵押權, 之費用。

  • 69

    申請普通抵押權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11之1: (1、2)。

    申請普通抵押權, 設定登記時,, 登記機關應於, 登記簿記明, 擔保債權之金額、, 種類、, 範圍;

  • 70

    申請普通抵押權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11之1: (1、2)。 申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種類及範圍;  ()。

    契約書, 訂有利息或, 遲延利息, 之利率、, 違約金及, 其他約定者,, 登記機關, 亦應於, 登記簿記明之。

  • 71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1、2): 1.

    承攬人就, 承攬關係, 報酬額,, 對於定作人, 之不動產,, 得請求, 抵押權登記, 或預為, 抵押權登記。

  • 72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1、2): 2.

    承攬工作物, 因修繕, 所增加, 之價值限度內,, 優先於, 成立在先, 之抵押權。

  • 73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登記:

    會同申請+, 提出建築執照, 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

  • 74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登記例外:

    承攬契約, 經公證者,, 承攬人得, 單獨申請登記, 並將登記結果, 通知, 定作人。

  • 75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登記機關辦理方式: 土地登記規則§117第二項:

    承攬人就, 尚未完成, 之建物,, 申請預為, 抵押權登記時,, 登記機關應即, 暫編建號,, 編造建物, 登記簿,, 於標示部, 其他登記, 事項欄, 辦理登記。

  • 76

    典權登記  典權:

    支付典價在, 他人不動產, 為使用、, 收益,, 於他人, 不回贖時,, 取得該, 不動產, 所有權。

  • 77

    典權登記  限制:  (1、2)。 1.

    典權, 期限, 不得逾30年,, 逾30年者, 縮短為30年。

  • 78

    典權登記  限制:  (1、2)。 2.

    典權約定, 期限不滿, 15年, 不得附有, 絕買條款, (登記, 對抗)。

  • 79

    典權登記  記明:  (1、2)。 1.

    法定: (a、b)。

  • 80

    典權登記  記明:  (1、2)。 1.法定:  (a、b)。 a.

    範圍。

  • 81

    典權登記  記明:  (1、2)。 1.法定:  (a、b)。 b.

    典價。

  • 82

    典權登記  記明:  (1、2)。 2.

    約定: (a~c)。

  • 83

    典權登記  記明:  (1、2)。 2.約定:  (a~c)。 a.

    存, 續, 期間。

  • 84

    典權登記  記明:  (1、2)。 2.約定:  (a~c)。 b.

    絕, 賣, 條款。

  • 85

    典權登記  記明:  (1、2)。 2.約定:  (a~c)。 c.

    轉典或, 出租之, 限制。

  • 86

    塗銷登記  原因:  (1~7)。 1.

    拋棄。

  • 87

    塗銷登記  原因:  (1~7)。 2.

    混同。

  • 88

    塗銷登記  原因:  (1~7)。 3.

    終止。

  • 89

    塗銷登記  原因:  (1~7)。 4.

    存續, 期間, 屆滿。

  • 90

    塗銷登記  原因:  (1~7)。 5.

    存, 務, 清償。

  • 91

    塗銷登記  原因:  (1~7)。 6.

    撤銷, 權行, 使。

  • 92

    塗銷登記  原因:  (1~7)。 7.

    法院, 確定, 判決。

  • 93

    塗銷登記  v.s. 消滅登記:  (1、2)。 1.

    塗銷登記:, 權利, 消滅。

  • 94

    塗銷登記  v.s. 消滅登記:  (1、2)。 2.

    消滅登記:, 客體, 消滅(物),, 權利隨之, 消滅, (須先申請, 勘查)。

  • 95

    書狀補給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54(1)、, 土地登記規則155第一項(2)):

  • 96

    書狀補給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54(1)、155第一項(2)): 1.

    土地所有權狀, 滅失,, 應由, 登記名義人, 申請補給。

  • 97

    書狀補給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54(1)、155第一項(2)): 2.

    申請土地, 所有權狀或, 他項權利證明書, 補給時,, 應由登記名義人, 敘明其, 滅失之, 原因,, 檢附切結書, 或其他有關, 證明文件,, 經登記機關, 公告30日,, 並通知, 登記名義人,, 公告期滿, 無人提出, 異議後,, 登記補給之, (←且須符合, 土登§40)。

  • 98

    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  (1~10)。 1.

    住, 址, 變更。

  • 99

    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  (1~10)。 2.

    更名, (戶政, 更名)。

  • 100

    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  (1~10)。 3.

    書狀, 補給,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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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一覧

  • 1

    監護之禁婚親  民法§984:

    監護人與, 受監護人, 於監護關係, 存續中, 不得結婚。

  • 2

    監護之禁婚親  民法§984: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  ()。

    但經受監護人, 之父母, 同意者, 不在, 此限。

  • 3

    重婚之例外  民法§988第三項: ()。

    但重婚, 之雙方當事人, 因善意, 且無過失, 信賴一方。 (1、2)。

  • 4

    重婚之例外  民法§988第三項: ()。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 (1、2)。 1.

    前婚姻, 消滅, 之兩願, 離婚, 登記。

  • 5

    重婚之例外  民法§988第三項: ()。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 (1、2)。 2.

    離婚判決, 而結婚者,, 不在此限。

  • 6

    結婚: 民法§982

    結婚應以, 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 之簽名,, 並應由, 雙方當事人, 向戶政機關, 為結婚, 之登記。

  • 7

    視為(強制規定):

    不得舉, 反證, 推翻。

  • 8

    推定(暫定):

    可舉, 反證, 推翻。

  • 9

    結婚之撤銷  (1~5): 1.

    未達, 法定, 年齡。 ()。

  • 10

    結婚之撤銷  (1~5): 1.未達法定年齡。  ()。

    但已, 懷胎者, 不在此限。

  • 11

    結婚之撤銷  (1~5): 2.

    監護人與, 受監護人, 結婚。 ()。

  • 12

    結婚之撤銷  (1~5): 2.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  ()。

    但已逾一年, 不在, 此限。

  • 13

    結婚之撤銷  (1~5): 3.

    結婚時, 不能人道, 而不能治。 ()。

  • 14

    結婚之撤銷  (1~5): 3.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  ()。

    知悉, 逾三年, 不在此限。

  • 15

    結婚之撤銷  (1~5): 4.

    結婚時, 無意識或, 精神錯亂。 ()。

  • 16

    結婚之撤銷  (1~5): 4.結婚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

    於恢復, 常態後, 6個月內。

  • 17

    結婚之撤銷  (1~5): 5.

    因被詐欺, 或被脅被, 而結婚。 ()。

  • 18

    結婚之撤銷  (1~5): 5.因被詐欺或被脅被而結婚。  ()。

    於發見, 詐欺或, 脅迫, 終止後, 6個月內。

  • 19

    結婚撤銷之效力:  (1、2)。 1.

    不, 溯及, 即往。

  • 20

    結婚撤銷之效力:  (1、2)。 2.

    向, 後, 失效。

  • 21

    結婚無效或撤銷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因他方有故意, 或過失, 而受損害者。

  • 22

    結婚無效或撤銷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1、2)。 1.

    精神上,, 慰撫金,, 須自己, 無過失,, 一身專屬性。

  • 23

    結婚無效或撤銷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1、2)。 2.

    但已起訴, 或已依, 契約, 承諾者,, 不在此限。 ()。

  • 24

    結婚無效或撤銷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1、2)。 2.但已起訴或已依契約承諾者,不在此限。  ()。

    除他方, 有故意或, 過失外,, 尚須請求人, 無過失。

  • 25

    贍養費:  (1、2)。 1.

    無過失一方,, 因裁判離婚, 而陷於生活, 困難者,, 他方縱, 無過失,, 亦應給予, 相當之, 贍養費。

  • 26

    贍養費:  (1、2)。 2.

    結婚無效或, 結婚撤銷, 準用。

  • 27

    再轉繼承:

    未為繼承, 之承認或, 拋棄前死亡,, 其已取得, 之遺產,, 將再由, 其繼承人, 更為繼承,, 此為, 【再轉, 繼承】。

  • 28

    夫妻義務  民法§1001:

    夫妻, 相互, 同居義務。

  • 29

    夫妻代理人  民法§1003:

    夫妻於, 日常, 家務,, 相互為, 代理人。

  • 30

    一般婚姻財產制  民法§1005:

    夫妻未以, 契約訂立, 夫妻財產制者,, 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 為其夫妻財產制。

  • 31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1.

    法定財產制, 關係消滅時,, 夫或, 妻現存, 之婚後, 財產,, 扣除婚姻, 關係存續, 所負債務後,, 如有剩餘,, 其雙方, 剩餘財產, 之差額,, 應平均, 分配。 ()。

  • 32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但下列, 財產, 不在此限: (1、2)。

  • 33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2)。 1.

    因繼承或, 其他, 無償, 取得, 之財產。

  • 34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2)。 2.

    慰撫金。

  • 35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2.

    夫妻之一方, 對於婚姻生活, 無貢獻或協力,, 或有其他情事,, 致平均分配, 有失公平者,, 法院得調整, 或免除, 其分配額。

  • 36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3.

    法院為, 前項裁判時,, 應綜合衡酌, 夫妻婚姻, 存續期間, 之家事勞動、, 子女照顧養育、, 對家庭付出之, 整體協力狀況、, 共同生活及, 分居時間, 之久暫、, 婚後財產, 取得時間、, 雙方之, 經濟能力, 等因素。

  • 37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4.

    第一項請求權,, 不得讓與, 或繼承。 ()。

  • 38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4.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

    但已依契約, 承諾,, 或已起訴者,, 不在, 此限。

  • 39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5.

    第一項剩餘財產, 差額之, 分配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 知有剩餘財產, 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 不行使, 而消滅。 ()。

  • 40

    婚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1030之一: (1~5)。 5.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自法定, 財產制關係, 消滅時起,, 逾五年者,, 亦同。

  • 41

    婚姻財產制  民法§1018之一:

    夫妻, 於家庭生活, 費用外,, 得協議, 一定數額, 之金錢,, 供夫, 或妻, 自由處分。

  • 42

    各項土地法權利介紹  農業用地範圍:

    農業, 發展, 條例, 施行, 細則, §2:, (1~5)。

  • 43

    各項土地法權利介紹  農業用地範圍: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2:  (1~5)。 1.

    農業發展條例§3, 第11款所稱, 之耕地。

  • 44

    各項土地法權利介紹  農業用地範圍: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2:  (1~5)。 2.

    依區域計畫法, 劃定為, 各種使用分區內, 所編定之, 林業用地、, 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 生態保護用地、, 國土保安用地、, 供農路使用, 之土地,, 或上開, 分區內, 暫未, 依法編定, 用地別, 之土地。

  • 45

    各項土地法權利介紹  農業用地範圍: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2:  (1~5)。 3.

    依區域計畫法, 劃定為, 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山坡地保育區、, 森林區外以外, 之分區內, 所編定之, 農牧用地。

  • 46

    各項土地法權利介紹  農業用地範圍: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2:  (1~5)。 4.

    依都市計畫法, 劃定為, 農業區、, 保護區內, 之土地。

  • 47

    各項土地法權利介紹  農業用地範圍: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2:  (1~5)。 5.

    依國家公園法, 劃定為, 國家公園區內, 按各分區別及, 使用性質,, 經國家公園, 管理機關, 會同有關機關, 認定合於, 前三款規定, 之土地。

  • 48

    各項土地法權利介紹  異議→

    調, 處→, 起訴:

  • 49

    各項土地法權利介紹  異議→調處→起訴:

    土地所有權人, 於公告期內,, 如有異議,, 應申請該管, 直轄市、, 縣(市), 地政機關, 予以調處,, 不服調處者,, 應於接到, 調處通知, 後15日內,, 向司法機關, 訴請處理,, 逾期不起訴者,, 依原調處, 結果辦理。

  • 50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 民法§867:, (1~7)。

  • 51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民法§867:  (1~7)。 1.

    抵押, 物, 本身。

  • 52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民法§867:  (1~7)。 2.

    抵押物, 之從物, 及從權利。

  • 53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民法§867:  (1~7)。 3.

    附屬物, (不具, 獨立性部分): ()。

  • 54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民法§867:  (1~7)。 3.附屬物(不具獨立性部分):  ()。

    如為獨立物, 則準用民法§877, (營造, 建築物, 之併付, 拍賣權), 併付, 拍賣之, 規定。

  • 55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民法§867:  (1~7)。 4.

    抵押物, 滅失後, 之殘餘物。

  • 56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民法§867:  (1~7)。 5.

    抵押物, 之成分, 非因物之, 通常用法, 而分離, 成為獨立, 之動產。

  • 57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民法§867:  (1~7)。 6.

    抵押物, 扣押後,, 得由抵押人收取, 之天然孳息和, 法定孳息。

  • 58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民法第861至864、民法§867:  (1~7)。 7.

    抵押人, 因滅失, 得受之, 賠償或, 其他利益。

  • 59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 或第三人, 提供其不動產, 為擔保,, 就債權人, 對債務人, 一定範圍內, 之不特定債權,, 在最高限額, 內設定, 之抵押權。 (1~3)。

  • 60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1.

    擔保, 不特定, 債權: ()。

  • 61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1.擔保不特定債權:  ()。

    在所擔保, 之債權, 確定前,, 得不斷發生, 或消滅, 具有, 變動性。

  • 62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2.

    一定, 範圍內, 之債權: ()。

  • 63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2.一定範圍內之債權:  ()。

    由一定, 法律關係所生, 之債權, 或基於, 票據, 所生, 之權利為限。

  • 64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3.

    在最高, 限度內, 為擔保: ()。

  • 65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3.在最高限度內為擔保:  ()。

    有關擔保債權, 之範圍包括, (須受, 最高限額, 之限制): (1~3)。

  • 66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3.在最高限度內為擔保:  ()。 有關擔保債權之範圍包括(須受最高限額之限制):  (1~3)。 1.

    已確定, 之原, 債權。

  • 67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3.在最高限度內為擔保:  ()。 有關擔保債權之範圍包括(須受最高限額之限制):  (1~3)。 2.

    債權之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

  • 68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之1:  ()。 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1~3)。 3.在最高限度內為擔保:  ()。 有關擔保債權之範圍包括(須受最高限額之限制):  (1~3)。 3.

    實行, 抵押權, 之費用。

  • 69

    申請普通抵押權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11之1: (1、2)。

    申請普通抵押權, 設定登記時,, 登記機關應於, 登記簿記明, 擔保債權之金額、, 種類、, 範圍;

  • 70

    申請普通抵押權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11之1: (1、2)。 申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種類及範圍;  ()。

    契約書, 訂有利息或, 遲延利息, 之利率、, 違約金及, 其他約定者,, 登記機關, 亦應於, 登記簿記明之。

  • 71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1、2): 1.

    承攬人就, 承攬關係, 報酬額,, 對於定作人, 之不動產,, 得請求, 抵押權登記, 或預為, 抵押權登記。

  • 72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1、2): 2.

    承攬工作物, 因修繕, 所增加, 之價值限度內,, 優先於, 成立在先, 之抵押權。

  • 73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登記:

    會同申請+, 提出建築執照, 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

  • 74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登記例外:

    承攬契約, 經公證者,, 承攬人得, 單獨申請登記, 並將登記結果, 通知, 定作人。

  • 75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登記機關辦理方式: 土地登記規則§117第二項:

    承攬人就, 尚未完成, 之建物,, 申請預為, 抵押權登記時,, 登記機關應即, 暫編建號,, 編造建物, 登記簿,, 於標示部, 其他登記, 事項欄, 辦理登記。

  • 76

    典權登記  典權:

    支付典價在, 他人不動產, 為使用、, 收益,, 於他人, 不回贖時,, 取得該, 不動產, 所有權。

  • 77

    典權登記  限制:  (1、2)。 1.

    典權, 期限, 不得逾30年,, 逾30年者, 縮短為30年。

  • 78

    典權登記  限制:  (1、2)。 2.

    典權約定, 期限不滿, 15年, 不得附有, 絕買條款, (登記, 對抗)。

  • 79

    典權登記  記明:  (1、2)。 1.

    法定: (a、b)。

  • 80

    典權登記  記明:  (1、2)。 1.法定:  (a、b)。 a.

    範圍。

  • 81

    典權登記  記明:  (1、2)。 1.法定:  (a、b)。 b.

    典價。

  • 82

    典權登記  記明:  (1、2)。 2.

    約定: (a~c)。

  • 83

    典權登記  記明:  (1、2)。 2.約定:  (a~c)。 a.

    存, 續, 期間。

  • 84

    典權登記  記明:  (1、2)。 2.約定:  (a~c)。 b.

    絕, 賣, 條款。

  • 85

    典權登記  記明:  (1、2)。 2.約定:  (a~c)。 c.

    轉典或, 出租之, 限制。

  • 86

    塗銷登記  原因:  (1~7)。 1.

    拋棄。

  • 87

    塗銷登記  原因:  (1~7)。 2.

    混同。

  • 88

    塗銷登記  原因:  (1~7)。 3.

    終止。

  • 89

    塗銷登記  原因:  (1~7)。 4.

    存續, 期間, 屆滿。

  • 90

    塗銷登記  原因:  (1~7)。 5.

    存, 務, 清償。

  • 91

    塗銷登記  原因:  (1~7)。 6.

    撤銷, 權行, 使。

  • 92

    塗銷登記  原因:  (1~7)。 7.

    法院, 確定, 判決。

  • 93

    塗銷登記  v.s. 消滅登記:  (1、2)。 1.

    塗銷登記:, 權利, 消滅。

  • 94

    塗銷登記  v.s. 消滅登記:  (1、2)。 2.

    消滅登記:, 客體, 消滅(物),, 權利隨之, 消滅, (須先申請, 勘查)。

  • 95

    書狀補給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54(1)、, 土地登記規則155第一項(2)):

  • 96

    書狀補給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54(1)、155第一項(2)): 1.

    土地所有權狀, 滅失,, 應由, 登記名義人, 申請補給。

  • 97

    書狀補給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54(1)、155第一項(2)): 2.

    申請土地, 所有權狀或, 他項權利證明書, 補給時,, 應由登記名義人, 敘明其, 滅失之, 原因,, 檢附切結書, 或其他有關, 證明文件,, 經登記機關, 公告30日,, 並通知, 登記名義人,, 公告期滿, 無人提出, 異議後,, 登記補給之, (←且須符合, 土登§40)。

  • 98

    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  (1~10)。 1.

    住, 址, 變更。

  • 99

    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  (1~10)。 2.

    更名, (戶政, 更名)。

  • 100

    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  (1~10)。 3.

    書狀, 補給,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