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憶度
18問
42問
0問
0問
0問
アカウント登録して、解答結果を保存しよう
問題一覧
1
具獨立效用之物。
2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一人,且交易上無特別習慣。
3
(亦為獨立物)民法§68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4
不動產之定著物。
5
得為權利客體。
6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法律事實。
7
當事人: ()。
8
須有行為能力。
9
標的: ()。
10
合法、妥當、可能、確定。
11
意思表示: ()。
12
健全、無瑕疵。
13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
14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15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16
但不得以其無效(←相對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17
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18
但非由表意人之過失為限。 ()。
19
表意人對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20
依民法§91之規定但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
21
依民法§88及民法§89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
22
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23
意思表示,法律效果依法律規定。 ()。
24
EX:催告、宥恕…
25
無關意思表示,法律效果依法律規定。 ()。
26
EX: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
27
僅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
28
不論有無相對人。
29
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30
法定要式。
31
約定要式(民法§166)。 ()。
32
法律行為,原則均為不要式行為。
33
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向後失效);
34
已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1~3)。
35
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者。
36
曾有地政士法§22第二項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
37
曾依地政士法§44規定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38
地政士就下列土地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 (1~7)。
39
繼承開始在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之繼承登記。
40
書狀補給登記。
41
依土地法§34之1規定為共有土地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42
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43
須有第三人同意之登記。
44
權利價值逾新台幣一千萬元之登記。
4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土地登記事項。
46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47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台幣20萬元,作為簽證基金。
48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49
其末能完全賠償之部分,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台幣400萬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50
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1
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52
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53
以不正當之方式招攬業務。
54
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55
要求、期約或受收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56
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57
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58
前項登記義務人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1~5)。
59
外國人應提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
60
旅外僑民應提出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中央地政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61
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台灣地區長期居留證。
62
香港、澳門居民應提出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63
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藉許可證明文件。
64
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65
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66
前項應提出之文件,於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67
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或祭祀公業法人者,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68
登記規費,係指土地法所規定之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69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1、2)。
70
建物在依法實際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71
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
72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 (1~3):
73
登記經申請撤回。
74
登記經依法駁回。
75
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76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77
辦理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程序如下: (1~8)。
78
收件。
79
計收規費。
80
審查。
81
公告。
82
登簿。
83
繕發書狀。
84
異動整理。
85
歸檔。
86
前項第四款公告,僅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適用之。 ()。
87
前項第七款異動整理,包括統計及異動通知。
88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 (1~4)。
89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90
2.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91
登記申請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
92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93
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1~5)。
94
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95
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96
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97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98
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
99
補充:和基本稅率一樣千分之十,差別在基本稅率會累進。
100
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関連する問題集
土地法
土地登記
土地稅法
信託法
一日
二日
三日
四日
五日
六日
七日
八日
九日
十日
11日
12日
13日
14日
15日
16日
17日
18日
19日
20日
21日
22日
23日
24日
25日
26日
27日
28日
29日
30日
一日
二日
四日
五日
六日
七日
八日
九日
十日
11日
12日
13日
14日
15日
16日
17日
18日
19日
20日
21日
22日
23日
24日
25日
26日
27日
28日
29日
30日
一日
土地法第二頁
民法第二頁
土稅第2頁
土法第3頁
民法第3頁
土稅第3頁
土法第4頁
民法第4頁
土稅第4頁
土法第5頁
民法第5頁
土稅第5頁
土法第6頁
民法第6頁
土稅第6頁
土法第7頁
民法第7頁
土稅第7頁
土法第8頁
民法第8頁
土稅第8頁
土法第9頁
民法第9頁
土稅第9頁
土法第10頁
民法第十頁
土稅第10頁
土法第11頁
民法第11頁
土稅第11頁
土法12頁
民法12頁
土稅第12頁
土法13頁
土稅13頁
土法14頁
民法14頁
土稅14頁
土法15頁
民法15頁
土稅15頁
土法16頁
民法16頁
土稅16頁
土法17頁
民法17頁
土稅17頁
土法18頁
民法18頁
土稅18頁
土法19頁
民法19頁
土稅19頁
土地法20頁
民法20頁
土稅20頁
土地法21頁
民法21頁
土稅21頁
土地法22頁
民法22頁
土稅22頁
土地法23頁
民法23頁
土稅法§23頁
土地法24頁
民法24頁
土稅24頁
土地25頁
民法25頁
土稅25頁
土地26頁
土稅26頁
土地27頁
土稅27頁
土地法28頁
土稅28頁
土地法29頁
土稅29頁
土稅法30頁。
土地法31頁
民法31頁
土稅法31頁
土地法32頁
土稅法32頁
土地法33頁
民法33頁
土稅法33頁
土地法34頁
民法34頁
土稅法34頁
土地法35頁
民法35頁
土稅法35頁
民法36頁
土地法37頁
土法38頁
土法39頁
民法39頁
土法40頁
民法40頁
土法41頁
民法42頁
民法43頁
土法44頁
土法45頁
土法46頁
土法47頁
土法48頁
土法49頁
土法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