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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覧
1
但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繼承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2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
3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4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5
參考民法§1144規定前段,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6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7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1~5)。
8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9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10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11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12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13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14
民法§1148之1。
15
民法§1173。
16
2年內。
17
不論。
18
不論(含特種贈與),由債權人主張。
19
不論(含特種贈與),由債權人主張。
20
限特種贈與,繼承人內部間。
21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22
依民法§1173第一項但書,但被繼承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則不必歸扣。
23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
24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25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公有。
26
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全部均有使用、收益權。
27
處分共有物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
28
依民法§1166第一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29
契約另有訂定。 ()。
30
全體同意不分割,五年為限。
31
遺囑禁止分割。 (1、2)。
32
十年為限。
33
依民法§1165第二項規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34
依遺囑分割。
35
協議分割。 ()。
36
全體同意。
37
裁判分割。 ()。
38
不能協議時。
39
依民法§1168規定,負與出賣人同一擔保責任。 ()。
40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41
依民法§1169規定,對債務人之資力應擔保責任。 (1、2)。
42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43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44
共同繼承人對債權人之連帶責任。
45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46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47
參考民法§1156第一項規定,繼承人主動提出,知悉三個月內。
48
參考民法§1156之一第一項規定,知悉三個月內,債權人聲請或法院依職權命繼承人提出。
49
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50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51
繼承人於一定期限內(三個月以下)不得對於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52
依比例償還債權。
53
有優先權之債權,得就該特定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抵押權)。
54
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55
僅得就剩餘遺產。
56
公示催告債權人報名債權。
57
依比例,償還債權。
58
交付遺贈。
59
償還未報明且為繼承人所不知之債權,僅得就剩餘遺產。
60
繼承人違反民法§1158(償還債務之限制)、民法§1159(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民法§1160(交付遺贈之限制)規定時,繼承人賠償責任。
61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62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63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3)。
64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65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66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67
繼承人得知悉三個月內,書面向法院。
68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
69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70
第一順位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71
參考民法§1177規定,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
72
參考民法§1178第二項規定,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73
單獨行為。
74
要式行為。
75
16歲。
76
現金補償: ()。
77
租賃、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
78
轉載存續: ()。
79
抵押權、典權。
80
政府節省財政。
81
居住環境品質提升。
82
地價上漲。
83
居民無須出資,還能保留土地。
84
整合不易: ()。
85
拿翹行為。
86
抵費地分散: ()。
87
按原位次分配土地,抵費地面積狹小且分散,利用性低。
88
公共設施負擔問題: ()。
89
提供之公設並非全由重劃區居民使用←不公平。
90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
91
所有權人二分之一+土地二分之一。
92
重劃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
93
組織重劃會。
94
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95
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96
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97
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98
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99
主管機關擬定計畫書→
100
上級核定公告滿30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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