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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頁
84問 • 1年前
  • 黃子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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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一覧

  • 1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民法§119,,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 所定之期日及期間,, 除有特別訂定外,, 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 2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起算 民法§120 (1、2): 1.以時

    定期間者,, 即時, 起算。

  • 3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起算 民法§120 (1、2): 1.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2.以日、

    星期、月或, 年定期間者,, 其始日不算入。

  • 4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終止(末日) 民法§121、民法§122 (1~3): 1.以日、星期、月或

    年定期間者,, 以期間末日之終止,, 為期間之終止。

  • 5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終止(末日) 民法§121、民法§122 (1~3): 1.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2.期間不以星期、

    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以最後之星期、, 月或年與, 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 為期間之末日。()。

  • 6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終止(末日) 民法§121、民法§122 (1~3): 1.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2.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

    年定期間,, 於最後之月,, 無相當日者,, 以其月之末日,, 為期間之末日。

  • 7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終止(末日) 民法§121、民法§122 (1~3): 1.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2.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3.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 其他休息日時,, 以其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

  • 8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方法 民法§123 (1、2): 1.稱月或年者,

    依曆計算。

  • 9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方法 民法§123 (1、2): 1.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2.月或

    年非連續計算者,, 每月為三十日,, 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 10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出生 民法§124 (1、2): 1.年齡

    自出生, 之日, 起算。

  • 11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出生 民法§124 (1、2): 2.出生之月、

    日無從確定時,, 推定其為, 七月一日出生。()。

  • 12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出生 民法§124 (1、2): 2.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

    知其出生之月,, 而不知出生之日者,, 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 13

    EX1

  • 14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指無權利長期占有他人物產或不動產,, 經過一定期間後, 取得該物產或不動產所有權。

  • 15

    EX2:

  • 16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主觀:

    主張時效取得, 不動產所有權之人,, 主觀上須有行使所有權的意思。

  • 17

    時間制度:

  • 18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客觀:

    和平(非暴力脅迫)、, 公然(不隱匿)、, 繼續占有。

  • 19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動產:

    民法§768,, 以所有之意思,, 十年間和平、公然、, 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 取得其所有權。

  • 20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動產-善意&無過失:

    民法§768之1,, 以所有之意思,, 五年間和平、公然、, 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 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 並無過失者,, 取得其所有權。

  • 21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不動產:

    民法§769,, 以所有之意思,, 二十年間和平、公然、, 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22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不動產-善意&無過失:

    民法§770,, 以所有之意思,, 十年間和平、公然、, 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 並無過失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23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不動產-其他物權準用:

    於所有權以外, 財產權之取得,, 準用之。()。

  • 24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

    指法律對某種權利, 所預定的行使時間,, 其適用客體為形成權。()。

  • 25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 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其適用客體為形成權。()。

    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 期間一過權利當然消滅,, 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 26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VS消滅時效: 指因

    長期間不行使權利, 而使請求權減損的時效制度,, 性質上屬於狹義的時效。 ()。

  • 27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不動產-其他物權準用: 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於已登記, 之不動產, 亦同。

  • 28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VS消滅時效: 指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的時效制度,性質上屬於狹義的時效。 ()。 其適用客體為請求權,

    而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 權利人仍得行使請求權,, 但義務人得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抗辯。

  • 29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經過之效力:

    形成權在除斥期間經過後,, 其權利即當然消滅,, 當事人不得再主張。

  • 30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例示(1、2)。 1.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民法§90,, 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一年而消滅。()。

  • 31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例示(1、2)。 1.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民法§90,, 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一年而消滅。()。

  • 32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例示(1、2)。 1.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民法§90,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EX.民法§88(錯誤之意思表示)、, 民法§89(傳達錯誤)。

  • 33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例示(1、2)。 2.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權:

    民法§93,, 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一年內為之。()。

  • 34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例示(1、2)。 2.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權: 民法§93,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 不得撤銷。

  • 35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例示(1、2)。 2.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權: 民法§93,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

    民法§93(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 36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民法§128,,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 可行使時起算。()。

  • 37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民法§128,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以不行為為目的, 之請求權,, 自為行為時起算。

  • 38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原則:

    民法§125,,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 39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原則:民法§125,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 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

  • 40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1.短期債權:

    民法§126,, 利息、紅利、, 租金、贍養費、, 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 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41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左列各款請求權,, 因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 42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民法126,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8)。 一、旅店、

    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 飲食費、座費、, 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 43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民法126,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8)。 二、運送費

    及運送人, 所墊, 之款。

  • 44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民法126,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8)。 三、以租賃

    動產, 為營業者, 之租價。

  • 45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民法126,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8)。 四、醫生、

    藥師、看護生之診費、, 藥費、報酬及, 其墊款。

  • 46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民法126,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8)。 五、律師、

    會計師、, 公證人之報酬, 及其墊款。

  • 47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民法126,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8)。 六、律師、

    會計師、, 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 之交還。

  • 48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民法126,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8)。 七、技師、

    承攬人, 之報酬, 及其墊款。

  • 49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民法126,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8)。 八、商人、

    製造人、手工業人, 所供給之商品及, 產物之代價。

  • 50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 51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民法§129第一項,, 消滅時效,, 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

  • 52

    時效中斷:

  • 53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請求:

    民法§130,,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 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54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承認:

    債務人向請求權人, 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 之觀念通知而言,, 除明示之承認外,, 尚包括默示之承認在內。

  • 55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

    民法§131,,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 若撤回其訴,, 或因不合法, 而受駁回之裁判,, 其裁判確定,, 視為不中斷。

  • 56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

    督促程序,, 聲請, 發支付命令。()。

  • 57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

    調解或, 提付, 仲裁。()。

  • 58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

    經撤回、被駁回、, 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 59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經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

    和解債權或, 破產, 債權。()。

  • 60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經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若

    債權人撤回, 其申報時,, 視為不中斷)。

  • 61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經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四、告知

    訴訟。()。

  • 62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經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四、告知訴訟。()。 (若訴訟

    終結後,, 未於六個月內起訴,, 視為不中斷)。

  • 63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經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四、告知訴訟。()。 (若訴訟終結後,未於六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五、開始

    執行行為。()。

  • 64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經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四、告知訴訟。()。 (若訴訟終結後,未於六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五、開始執行行為。()。 (若

    權利人聲請或, 法律上要件之欠缺, 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 65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經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四、告知訴訟。()。 (若訴訟終結後,未於六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五、開始執行行為。()。 (若權利人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六、聲請

    強制執行。()。

  • 66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經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四、告知訴訟。()。 (若訴訟終結後,未於六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五、開始執行行為。()。 (若權利人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六、聲請強制執行。()。 (若

    撤回或, 被駁回時,, 視為不中斷)。

  • 67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效力:

    民法§138,, 時效中斷,, 以當事人、繼承人、, 受讓人之間為限,, 始有效力。

  • 68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效力 民法§137(1~3): 時效中斷者,

    自中斷之事由, 終止時,, 重行起算。

  • 69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效力 民法§137(1~3):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

    而中斷之時效,, 自受確定判決,, 或因其他方法, 訴訟終結時,, 重行起算。

  • 70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效力 民法§137(1~3):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

    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 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 因中斷而重行起算, 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 71

    時效制度-時效不完成:

    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 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 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 於該事由終止後,, 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 俾因時效完成, 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 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 行使權利的制度。

  • 72

    時效制度-時效不完成: 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行使權利的制度。 類型:(1~5)。 1.民法139: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 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

  • 73

    時效制度-時效不完成: 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行使權利的制度。 類型:(1~5)。 1.民法§139: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 2.民法§140: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 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 自繼承人確定或, 管理人選定或, 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

  • 74

    時效制度-時效不完成: 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行使權利的制度。 類型:(1~5)。 1.民法§139: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 2.民法§140: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 3.民法§14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 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 若無法定代理人者,, 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

  • 75

    時效制度-時效不完成: 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行使權利的制度。 類型:(1~5)。 1.民法§139: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 2.民法§140: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 3.民法§14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 4.民法§14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 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

  • 76

    時效制度-時效不完成: 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行使權利的制度。 類型:(1~5)。 1.民法§139: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 2.民法§140: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 3.民法§14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 4.民法§14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 5.民法§143:

    夫對於妻或, 妻對於夫之權利,, 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

  • 77

    時效制度-時效抗辯 民法§144 (1、2)。 1.時效

    完成後,, 債務人得, 拒絕給付。

  • 78

    時效制度-時效抗辯 民法§144 (1、2)。 2.請求權

    已經時效消滅,, 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 不得以, 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

  • 79

    時效制度-時效抗辯 民法§144 (1、2)。 2.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其以

    契約承認該債務, 或提出擔保者, 亦同。

  • 80

    時效制度-時效抗辯 ∟擔保之請求權 民法§145(1、2)。 以抵押權、

    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 雖經時效消滅,, 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 81

    時效制度-時效抗辯 ∟擔保之請求權 民法§145(1、2)。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

    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 之各期給付請求權,, 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 82

    時效制度-時效抗辯 ∟從權利 民法§146: 主權利

    因時效消滅者,, 其效力, 及於從權利。()。

  • 83

    時效制度-時效抗辯 ∟從權利 民法§146: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但

    法律, 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

  • 84

    時效制度-期間 民法§147:

    時效期間,, 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 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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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一覧

  • 1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民法§119,,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 所定之期日及期間,, 除有特別訂定外,, 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 2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起算 民法§120 (1、2): 1.以時

    定期間者,, 即時, 起算。

  • 3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起算 民法§120 (1、2): 1.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2.以日、

    星期、月或, 年定期間者,, 其始日不算入。

  • 4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終止(末日) 民法§121、民法§122 (1~3): 1.以日、星期、月或

    年定期間者,, 以期間末日之終止,, 為期間之終止。

  • 5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終止(末日) 民法§121、民法§122 (1~3): 1.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2.期間不以星期、

    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以最後之星期、, 月或年與, 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 為期間之末日。()。

  • 6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終止(末日) 民法§121、民法§122 (1~3): 1.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2.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

    年定期間,, 於最後之月,, 無相當日者,, 以其月之末日,, 為期間之末日。

  • 7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終止(末日) 民法§121、民法§122 (1~3): 1.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2.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3.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 其他休息日時,, 以其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

  • 8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方法 民法§123 (1、2): 1.稱月或年者,

    依曆計算。

  • 9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方法 民法§123 (1、2): 1.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2.月或

    年非連續計算者,, 每月為三十日,, 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 10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出生 民法§124 (1、2): 1.年齡

    自出生, 之日, 起算。

  • 11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出生 民法§124 (1、2): 2.出生之月、

    日無從確定時,, 推定其為, 七月一日出生。()。

  • 12

    時間制度 期間&期間 ∟出生 民法§124 (1、2): 2.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

    知其出生之月,, 而不知出生之日者,, 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 13

    EX1

  • 14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指無權利長期占有他人物產或不動產,, 經過一定期間後, 取得該物產或不動產所有權。

  • 15

    EX2:

  • 16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主觀:

    主張時效取得, 不動產所有權之人,, 主觀上須有行使所有權的意思。

  • 17

    時間制度:

  • 18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客觀:

    和平(非暴力脅迫)、, 公然(不隱匿)、, 繼續占有。

  • 19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動產:

    民法§768,, 以所有之意思,, 十年間和平、公然、, 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 取得其所有權。

  • 20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動產-善意&無過失:

    民法§768之1,, 以所有之意思,, 五年間和平、公然、, 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 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 並無過失者,, 取得其所有權。

  • 21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不動產:

    民法§769,, 以所有之意思,, 二十年間和平、公然、, 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22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不動產-善意&無過失:

    民法§770,, 以所有之意思,, 十年間和平、公然、, 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 並無過失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23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不動產-其他物權準用:

    於所有權以外, 財產權之取得,, 準用之。()。

  • 24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

    指法律對某種權利, 所預定的行使時間,, 其適用客體為形成權。()。

  • 25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 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其適用客體為形成權。()。

    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 期間一過權利當然消滅,, 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 26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VS消滅時效: 指因

    長期間不行使權利, 而使請求權減損的時效制度,, 性質上屬於狹義的時效。 ()。

  • 27

    時間制度-時效取得 ∟不動產-其他物權準用: 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於已登記, 之不動產, 亦同。

  • 28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VS消滅時效: 指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的時效制度,性質上屬於狹義的時效。 ()。 其適用客體為請求權,

    而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 權利人仍得行使請求權,, 但義務人得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抗辯。

  • 29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經過之效力:

    形成權在除斥期間經過後,, 其權利即當然消滅,, 當事人不得再主張。

  • 30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例示(1、2)。 1.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民法§90,, 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一年而消滅。()。

  • 31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例示(1、2)。 1.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民法§90,, 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一年而消滅。()。

  • 32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例示(1、2)。 1.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民法§90,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EX.民法§88(錯誤之意思表示)、, 民法§89(傳達錯誤)。

  • 33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例示(1、2)。 2.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權:

    民法§93,, 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一年內為之。()。

  • 34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例示(1、2)。 2.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權: 民法§93,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 不得撤銷。

  • 35

    時間制度-除斥期間-例示(1、2)。 2.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權: 民法§93,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

    民法§93(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 36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民法§128,,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 可行使時起算。()。

  • 37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民法§128,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以不行為為目的, 之請求權,, 自為行為時起算。

  • 38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原則:

    民法§125,,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 39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原則:民法§125,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 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

  • 40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1.短期債權:

    民法§126,, 利息、紅利、, 租金、贍養費、, 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 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41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左列各款請求權,, 因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 42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民法126,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8)。 一、旅店、

    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 飲食費、座費、, 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 43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民法126,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8)。 二、運送費

    及運送人, 所墊, 之款。

  • 44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民法126,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8)。 三、以租賃

    動產, 為營業者, 之租價。

  • 45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民法126,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8)。 四、醫生、

    藥師、看護生之診費、, 藥費、報酬及, 其墊款。

  • 46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民法126,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8)。 五、律師、

    會計師、, 公證人之報酬, 及其墊款。

  • 47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民法126,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8)。 六、律師、

    會計師、, 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 之交還。

  • 48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民法126,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8)。 七、技師、

    承攬人, 之報酬, 及其墊款。

  • 49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例外(1、2)- 2.特定報酬費用: 民法126,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8)。 八、商人、

    製造人、手工業人, 所供給之商品及, 產物之代價。

  • 50

    時效制度-消滅時效。

  • 51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民法§129第一項,, 消滅時效,, 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

  • 52

    時效中斷:

  • 53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請求:

    民法§130,,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 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54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承認:

    債務人向請求權人, 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 之觀念通知而言,, 除明示之承認外,, 尚包括默示之承認在內。

  • 55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

    民法§131,,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 若撤回其訴,, 或因不合法, 而受駁回之裁判,, 其裁判確定,, 視為不中斷。

  • 56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

    督促程序,, 聲請, 發支付命令。()。

  • 57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

    調解或, 提付, 仲裁。()。

  • 58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

    經撤回、被駁回、, 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 59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經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

    和解債權或, 破產, 債權。()。

  • 60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經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若

    債權人撤回, 其申報時,, 視為不中斷)。

  • 61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經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四、告知

    訴訟。()。

  • 62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經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四、告知訴訟。()。 (若訴訟

    終結後,, 未於六個月內起訴,, 視為不中斷)。

  • 63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經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四、告知訴訟。()。 (若訴訟終結後,未於六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五、開始

    執行行為。()。

  • 64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經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四、告知訴訟。()。 (若訴訟終結後,未於六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五、開始執行行為。()。 (若

    權利人聲請或, 法律上要件之欠缺, 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 65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經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四、告知訴訟。()。 (若訴訟終結後,未於六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五、開始執行行為。()。 (若權利人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六、聲請

    強制執行。()。

  • 66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起訴:民法§131,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視為起訴:民法§129第二項。(1~6)。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若調解經撤回、被駁回、不成立或仲裁經撤回、 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四、告知訴訟。()。 (若訴訟終結後,未於六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五、開始執行行為。()。 (若權利人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六、聲請強制執行。()。 (若

    撤回或, 被駁回時,, 視為不中斷)。

  • 67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效力:

    民法§138,, 時效中斷,, 以當事人、繼承人、, 受讓人之間為限,, 始有效力。

  • 68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效力 民法§137(1~3): 時效中斷者,

    自中斷之事由, 終止時,, 重行起算。

  • 69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效力 民法§137(1~3):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

    而中斷之時效,, 自受確定判決,, 或因其他方法, 訴訟終結時,, 重行起算。

  • 70

    時效制度-時效中斷: ∟效力 民法§137(1~3):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

    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 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 因中斷而重行起算, 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 71

    時效制度-時效不完成:

    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 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 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 於該事由終止後,, 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 俾因時效完成, 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 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 行使權利的制度。

  • 72

    時效制度-時效不完成: 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行使權利的制度。 類型:(1~5)。 1.民法139: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 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

  • 73

    時效制度-時效不完成: 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行使權利的制度。 類型:(1~5)。 1.民法§139: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 2.民法§140: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 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 自繼承人確定或, 管理人選定或, 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

  • 74

    時效制度-時效不完成: 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行使權利的制度。 類型:(1~5)。 1.民法§139: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 2.民法§140: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 3.民法§14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 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 若無法定代理人者,, 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

  • 75

    時效制度-時效不完成: 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行使權利的制度。 類型:(1~5)。 1.民法§139: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 2.民法§140: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 3.民法§14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 4.民法§14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 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

  • 76

    時效制度-時效不完成: 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行使權利的制度。 類型:(1~5)。 1.民法§139: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 2.民法§140: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 3.民法§14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 4.民法§14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 5.民法§143:

    夫對於妻或, 妻對於夫之權利,, 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

  • 77

    時效制度-時效抗辯 民法§144 (1、2)。 1.時效

    完成後,, 債務人得, 拒絕給付。

  • 78

    時效制度-時效抗辯 民法§144 (1、2)。 2.請求權

    已經時效消滅,, 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 不得以, 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

  • 79

    時效制度-時效抗辯 民法§144 (1、2)。 2.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其以

    契約承認該債務, 或提出擔保者, 亦同。

  • 80

    時效制度-時效抗辯 ∟擔保之請求權 民法§145(1、2)。 以抵押權、

    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 雖經時效消滅,, 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 81

    時效制度-時效抗辯 ∟擔保之請求權 民法§145(1、2)。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

    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 之各期給付請求權,, 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 82

    時效制度-時效抗辯 ∟從權利 民法§146: 主權利

    因時效消滅者,, 其效力, 及於從權利。()。

  • 83

    時效制度-時效抗辯 ∟從權利 民法§146: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但

    法律, 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

  • 84

    時效制度-期間 民法§147:

    時效期間,, 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 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