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覧
1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
公益信託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一般信託之規定。
3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4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字。
5
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
6
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7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8
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9
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
10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1~5)。
11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68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15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12
公益信託關係依第62條(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規定消滅者,受託人應於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13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14
公益信託,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設立之許可而消滅。
15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16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限期內表示意見。 ()。
17
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
18
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19
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
20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
21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
22
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23
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2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 ()。
25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26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27
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28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29
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30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31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32
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33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34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35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2)。
36
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37
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38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39
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40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41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42
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
43
受託人或委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自然人之規定。
44
但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45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為消滅。
46
信託監察人拒絕或不能接任時,準用前項規定。
47
不能或不為選任者,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
48
信託監察人辭任或解任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指定或選任之人得選任新信託監察人; (1、2)。
49
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將其解任。
50
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指定或選任之人得解任之; ()。
51
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
52
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53
法院因信託監察人之請求,得斟酌其職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就信託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54
前項情形,新受託人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者,原受託人就該物之留置權消滅。
55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為行使第39條(稅費負擔)、第42條(損害賠償)或第43條(報酬收取)所定之權利,得留置信託財產,並得對新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為請求。 ()。
56
對於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於受託人變更時,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開始或續行強制執行。
57
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58
前項文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視為解除。 ()。
59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信託財產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於新受託人。
60
新受託人對原受託人得行使第23條及第24條第三項(不當管理)所定之權利。
61
前項情形,原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之債務,債權人亦得於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請求新受託人履行。
62
受託人變更時,由新受託人承受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
63
共同受託人中之一人任務終了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其他受託人。
64
受託人變更時,信託財產視為於原受託人任務終了時,移轉於新受託人。
65
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66
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 ()。
67
其為法人者,經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時,亦同。
68
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
69
受託人有第39條第一項或前條之權利者,於其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70
第四項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71
前二項規定,於受益人拋棄其權利時,不適用之。
72
信託行為訂有受託人得先對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所負之債務或要求提供擔保者,從其所定。
73
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74
信託財產不足清償前條第一項之費用或債務,或受託人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時,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 ()。
75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76
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77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1、2)。
78
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
79
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
80
信託行為訂定對於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者,受託人得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發行有價證券。
81
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82
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
83
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84
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85
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 ()。
86
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87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88
於受託人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
89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除準用第23條規定外,並得請求將其所得之利益歸於信託財產; ()。
90
於此情形,並準用第14條之規定。
91
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 ()。
92
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93
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94
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95
受託人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1~3)。
96
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
97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 ()。
98
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
99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
100
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土地法
土地法
黃子桓 · 751問 · 1年前土地法
土地法
751問 • 1年前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
黃子桓 · 1146問 · 1年前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
1146問 • 1年前土地稅法
土地稅法
黃子桓 · 519問 · 1年前土地稅法
土地稅法
519問 • 1年前一日
一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一日
一日
133問 • 1年前二日
二日
黃子桓 · 148問 · 1年前二日
二日
148問 • 1年前三日
三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三日
三日
133問 • 1年前四日
四日
黃子桓 · 138問 · 1年前四日
四日
138問 • 1年前五日
五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五日
五日
133問 • 1年前六日
六日
黃子桓 · 146問 · 1年前六日
六日
146問 • 1年前七日
七日
黃子桓 · 144問 · 1年前七日
七日
144問 • 1年前八日
八日
黃子桓 · 134問 · 1年前八日
八日
134問 • 1年前九日
九日
黃子桓 · 140問 · 1年前九日
九日
140問 • 1年前十日
十日
黃子桓 · 146問 · 1年前十日
十日
146問 • 1年前11日
11日
黃子桓 · 132問 · 1年前11日
11日
132問 • 1年前12日
12日
黃子桓 · 149問 · 1年前12日
12日
149問 • 1年前13日
13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13日
13日
133問 • 1年前14日
14日
黃子桓 · 140問 · 1年前14日
14日
140問 • 1年前15日
15日
黃子桓 · 151問 · 1年前15日
15日
151問 • 1年前16日
16日
黃子桓 · 191問 · 1年前16日
16日
191問 • 1年前17日
17日
黃子桓 · 156問 · 1年前17日
17日
156問 • 1年前18日
18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18日
18日
133問 • 1年前19日
19日
黃子桓 · 157問 · 1年前19日
19日
157問 • 1年前20日
20日
黃子桓 · 125問 · 1年前20日
20日
125問 • 1年前21日
21日
黃子桓 · 142問 · 1年前21日
21日
142問 • 1年前22日
22日
黃子桓 · 126問 · 1年前22日
22日
126問 • 1年前23日
23日
黃子桓 · 131問 · 1年前23日
23日
131問 • 1年前24日
24日
黃子桓 · 131問 · 1年前24日
24日
131問 • 1年前25日
25日
黃子桓 · 158問 · 1年前25日
25日
158問 • 1年前26日
26日
黃子桓 · 114問 · 1年前26日
26日
114問 • 1年前27日
27日
黃子桓 · 114問 · 1年前27日
27日
114問 • 1年前28日
28日
黃子桓 · 182問 · 1年前28日
28日
182問 • 1年前29日
29日
黃子桓 · 204問 · 1年前29日
29日
204問 • 1年前30日
30日
黃子桓 · 270問 · 1年前30日
30日
270問 • 1年前一日
一日
黃子桓 · 122問 · 1年前一日
一日
122問 • 1年前二日
二日
黃子桓 · 140問 · 1年前二日
二日
140問 • 1年前三日
三日
黃子桓 · 120問 · 1年前三日
三日
120問 • 1年前四日
四日
黃子桓 · 137問 · 1年前四日
四日
137問 • 1年前五日
五日
黃子桓 · 127問 · 1年前五日
五日
127問 • 1年前六日
六日
黃子桓 · 136問 · 1年前六日
六日
136問 • 1年前七日
七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七日
七日
133問 • 1年前八日
八日
黃子桓 · 124問 · 1年前八日
八日
124問 • 1年前九日
九日
黃子桓 · 134問 · 1年前九日
九日
134問 • 1年前十日
十日
黃子桓 · 136問 · 1年前十日
十日
136問 • 1年前11日
11日
黃子桓 · 119問 · 1年前11日
11日
119問 • 1年前12日
12日
黃子桓 · 141問 · 1年前12日
12日
141問 • 1年前13日
13日
黃子桓 · 125問 · 1年前13日
13日
125問 • 1年前14日
14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14日
14日
133問 • 1年前15日
15日
黃子桓 · 123問 · 1年前15日
15日
123問 • 1年前16日
16日
黃子桓 · 183問 · 1年前16日
16日
183問 • 1年前17日
17日
黃子桓 · 147問 · 1年前17日
17日
147問 • 1年前18日
18日
黃子桓 · 126問 · 1年前18日
18日
126問 • 1年前19日
19日
黃子桓 · 150問 · 1年前19日
19日
150問 • 1年前20日
20日
黃子桓 · 98問 · 1年前20日
20日
98問 • 1年前21日
21日
黃子桓 · 125問 · 1年前21日
21日
125問 • 1年前22日
22日
黃子桓 · 114問 · 1年前22日
22日
114問 • 1年前23日
23日
黃子桓 · 117問 · 1年前23日
23日
117問 • 1年前24日
24日
黃子桓 · 124問 · 1年前24日
24日
124問 • 1年前25日
25日
黃子桓 · 139問 · 1年前25日
25日
139問 • 1年前26日
26日
黃子桓 · 99問 · 1年前26日
26日
99問 • 1年前27日
27日
黃子桓 · 105問 · 1年前27日
27日
105問 • 1年前28日
28日
黃子桓 · 173問 · 1年前28日
28日
173問 • 1年前29日
29日
黃子桓 · 194問 · 1年前29日
29日
194問 • 1年前30日
30日
黃子桓 · 233問 · 1年前30日
30日
233問 • 1年前一日
一日
黃子桓 · 323問 · 1年前一日
一日
323問 • 1年前土地法第二頁
土地法第二頁
黃子桓 · 104問 · 1年前土地法第二頁
土地法第二頁
104問 • 1年前民法第二頁
民法第二頁
黃子桓 · 64問 · 1年前民法第二頁
民法第二頁
64問 • 1年前土稅第2頁
土稅第2頁
黃子桓 · 69問 · 1年前土稅第2頁
土稅第2頁
69問 • 1年前土法第3頁
土法第3頁
黃子桓 · 173問 · 1年前土法第3頁
土法第3頁
173問 • 1年前民法第3頁
民法第3頁
黃子桓 · 73問 · 1年前民法第3頁
民法第3頁
73問 • 1年前土稅第3頁
土稅第3頁
黃子桓 · 56問 · 1年前土稅第3頁
土稅第3頁
56問 • 1年前土法第4頁
土法第4頁
黃子桓 · 55問 · 1年前土法第4頁
土法第4頁
55問 • 1年前民法第4頁
民法第4頁
黃子桓 · 55問 · 1年前民法第4頁
民法第4頁
55問 • 1年前土稅第4頁
土稅第4頁
黃子桓 · 39問 · 1年前土稅第4頁
土稅第4頁
39問 • 1年前土法第5頁
土法第5頁
黃子桓 · 49問 · 1年前土法第5頁
土法第5頁
49問 • 1年前民法第5頁
民法第5頁
黃子桓 · 62問 · 1年前民法第5頁
民法第5頁
62問 • 1年前土稅第5頁
土稅第5頁
黃子桓 · 75問 · 1年前土稅第5頁
土稅第5頁
75問 • 1年前土法第6頁
土法第6頁
黃子桓 · 85問 · 1年前土法第6頁
土法第6頁
85問 • 1年前民法第6頁
民法第6頁
黃子桓 · 58問 · 1年前民法第6頁
民法第6頁
58問 • 1年前土稅第6頁
土稅第6頁
黃子桓 · 44問 · 1年前土稅第6頁
土稅第6頁
44問 • 1年前土法第7頁
土法第7頁
黃子桓 · 29問 · 1年前土法第7頁
土法第7頁
29問 • 1年前民法第7頁
民法第7頁
黃子桓 · 35問 · 1年前民法第7頁
民法第7頁
35問 • 1年前土稅第7頁
土稅第7頁
黃子桓 · 37問 · 1年前土稅第7頁
土稅第7頁
37問 • 1年前土法第8頁
土法第8頁
黃子桓 · 45問 · 1年前土法第8頁
土法第8頁
45問 • 1年前民法第8頁
民法第8頁
黃子桓 · 59問 · 1年前民法第8頁
民法第8頁
59問 • 1年前土稅第8頁
土稅第8頁
黃子桓 · 84問 · 1年前土稅第8頁
土稅第8頁
84問 • 1年前土法第9頁
土法第9頁
黃子桓 · 46問 · 1年前土法第9頁
土法第9頁
46問 • 1年前民法第9頁
民法第9頁
黃子桓 · 39問 · 1年前民法第9頁
民法第9頁
39問 • 1年前土稅第9頁
土稅第9頁
黃子桓 · 36問 · 1年前土稅第9頁
土稅第9頁
36問 • 1年前土法第10頁
土法第10頁
黃子桓 · 49問 · 1年前土法第10頁
土法第10頁
49問 • 1年前民法第十頁
民法第十頁
黃子桓 · 53問 · 1年前民法第十頁
民法第十頁
53問 • 1年前土稅第10頁
土稅第10頁
黃子桓 · 86問 · 1年前土稅第10頁
土稅第10頁
86問 • 1年前土法第11頁
土法第11頁
黃子桓 · 21問 · 1年前土法第11頁
土法第11頁
21問 • 1年前民法第11頁
民法第11頁
黃子桓 · 28問 · 1年前民法第11頁
民法第11頁
28問 • 1年前土稅第11頁
土稅第11頁
黃子桓 · 61問 · 1年前土稅第11頁
土稅第11頁
61問 • 1年前土法12頁
土法12頁
黃子桓 · 53問 · 1年前土法12頁
土法12頁
53問 • 1年前民法12頁
民法12頁
黃子桓 · 84問 · 1年前民法12頁
民法12頁
84問 • 1年前土稅第12頁
土稅第12頁
黃子桓 · 78問 · 1年前土稅第12頁
土稅第12頁
78問 • 1年前土法13頁
土法13頁
黃子桓 · 45問 · 1年前土法13頁
土法13頁
45問 • 1年前問題一覧
1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
公益信託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一般信託之規定。
3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4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字。
5
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
6
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7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8
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9
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
10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1~5)。
11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68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15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12
公益信託關係依第62條(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規定消滅者,受託人應於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13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14
公益信託,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設立之許可而消滅。
15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16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限期內表示意見。 ()。
17
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
18
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19
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
20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
21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
22
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23
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2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 ()。
25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26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27
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28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29
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30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31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32
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33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34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35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2)。
36
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37
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38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39
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40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41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42
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
43
受託人或委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自然人之規定。
44
但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45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為消滅。
46
信託監察人拒絕或不能接任時,準用前項規定。
47
不能或不為選任者,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
48
信託監察人辭任或解任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指定或選任之人得選任新信託監察人; (1、2)。
49
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將其解任。
50
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指定或選任之人得解任之; ()。
51
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
52
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53
法院因信託監察人之請求,得斟酌其職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就信託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54
前項情形,新受託人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者,原受託人就該物之留置權消滅。
55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為行使第39條(稅費負擔)、第42條(損害賠償)或第43條(報酬收取)所定之權利,得留置信託財產,並得對新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為請求。 ()。
56
對於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於受託人變更時,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開始或續行強制執行。
57
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58
前項文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視為解除。 ()。
59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信託財產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於新受託人。
60
新受託人對原受託人得行使第23條及第24條第三項(不當管理)所定之權利。
61
前項情形,原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之債務,債權人亦得於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請求新受託人履行。
62
受託人變更時,由新受託人承受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
63
共同受託人中之一人任務終了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其他受託人。
64
受託人變更時,信託財產視為於原受託人任務終了時,移轉於新受託人。
65
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66
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 ()。
67
其為法人者,經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時,亦同。
68
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
69
受託人有第39條第一項或前條之權利者,於其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70
第四項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71
前二項規定,於受益人拋棄其權利時,不適用之。
72
信託行為訂有受託人得先對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所負之債務或要求提供擔保者,從其所定。
73
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74
信託財產不足清償前條第一項之費用或債務,或受託人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時,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 ()。
75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76
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77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1、2)。
78
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
79
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
80
信託行為訂定對於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者,受託人得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發行有價證券。
81
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82
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
83
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84
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85
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 ()。
86
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87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88
於受託人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
89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除準用第23條規定外,並得請求將其所得之利益歸於信託財產; ()。
90
於此情形,並準用第14條之規定。
91
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 ()。
92
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93
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94
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95
受託人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1~3)。
96
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
97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 ()。
98
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
99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
100
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