ログイン
17日
147問 • 1年前
  • 黃子桓
  • 通報

    問題一覧

  • 1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8、民法§768之一) (1~3): ()   1.

    占有該動產。

  • 2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8、民法§768之一) (1~3): ()   2.

    經過十年法定期間。 ()。

  • 3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8、民法§768之一) (1~3): ()   2.經過十年法定期間。  ()。

    善意無過失者5年。

  • 4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8、民法§768之一) (1~3): ()   3.

    須為他人之動產。 ()。

  • 5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8、民法§768之一) (1~3): ()   3.須為他人之動產。 ()。

    上三項為要件,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完成後,動產占有人即取得動產所有權。

  • 6

    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9、民法§770 (1~3)。 :() 1.

    占有該不動產。

  • 7

    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9、民法§770 (1~3)。 :() 2.

    經過20年法定期間。 ()。

  • 8

    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9、民法§770 (1~3)。 :()。 2.經過20年法定期間。  ()。

    善意無過失十年。

  • 9

    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9、民法§770 (1~3)。 :() 3.

    須為他人「末登記」之不動產。 ()。

  • 10

    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9、民法§770 (1~3)。 :() 3.須為他人「末登記」之不動產。 ()。

    上三項為要件,占有人須於登記後,始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 11

    時效取得之中斷  民法§771: (1、2)。 1.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1~4)。

  • 12

    時效取得之中斷  民法§771: (1、2)。 1.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1~4)。 1.

    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 13

    時效取得之中斷  民法§771: (1、2)。 1.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1~4)。 2.

    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 14

    時效取得之中斷  民法§771: (1、2)。 1.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1~4)。 3.

    自行中止占有。

  • 15

    時效取得之中斷  民法§771: (1、2)。 1.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1~4)。 4.

    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 ()。

  • 16

    時效取得之中斷  民法§771: (1、2)。 1.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1~4)。 4.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  ()。

    但依民法§949或民法§962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 17

    時效取得之中斷  民法§771: (1、2)。 2.

    依民法§767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 18

    時效取得地上權:

    已登記之不動產亦有適用。

  • 19

    袋地通行權 「有償」  民法§787、民法§788之要件: (1~3)。 1.

    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 20

    袋地通行權 「有償」  民法§787、民法§788之要件: (1~3)。 2.

    為通常使用之必要。

  • 21

    袋地通行權 「有償」  民法§787、民法§788之要件: (1~3)。 3.

    非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致。

  • 22

    袋地通行權 「無償」 立法理由:

    依民法§789規定,當事人於讓與或分割時,通常已可預見袋地之形成,自然可以期待自行安排解決之方法,又土地所有人不能因自己讓與或分割土地之行為,致他人之負擔,故毋須支付償金。

  • 23

    通行權之限制  民法§789:(1、2) 1.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

  • 24

    通行權之限制  民法§789:(1、2) 1.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 25

    通行權之限制  民法§789:(1、2) 2.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 26

    越界建築: (1、2)。 1.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

  • 27

    越界建築: (1、2)。 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

    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 28

    越界建築: (1、2)。 2.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

  • 29

    越界建築: (1、2)。 2.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

    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 30

    越界建築要件  民法§799: (1~5)。 1.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 31

    越界建築要件  民法§799: (1~5)。 2.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

  • 32

    越界建築要件  民法§799: (1~5)。 2.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 33

    越界建築要件  民法§799: (1~5)。 3.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

  • 34

    越界建築要件  民法§799: (1~5)。 3.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 35

    越界建築要件  民法§799: (1~5)。 4.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

  • 36

    越界建築要件  民法§799: (1~5)。 4.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37

    越界建築要件  民法§799: (1~5)。 5.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38

    精準打擊違規炒作,吹哨者獎金制度: (1、2)。 1.

    明定逾期或不實申報實價登錄,違反紅單禁止轉售、限制換約與禁止炒作規定等4類案件,民眾檢舉經查證屬實者,將以實收罰鍰發給30%,最高為1千萬元獎金;

  • 39

    精準打擊違規炒作,吹哨者獎金制度: (1、2)。 2.

    在強化檢舉人安全保護部分,目前辦法草案已同時明定縣市政府應對於檢舉人資訊保密,後續內政部也將協同縣市政府共同研商,建立更為嚴謹、適當的檢舉人保密標準作業程序,例如在縣市政府處理過程將就檢舉人身份資料予以隱匿,避免其資料外流等,以保障檢舉人權益,讓民眾可以安心提出檢舉。

  • 40

    限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契約轉售:

    簽約繳款後,如因發生不可預期的重大變故而確有轉售的必要者,如非自願離職、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等,才可申請換約轉售。

  • 41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1.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 42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

    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 43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1.

    國防事業。

  • 44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2.

    交通事業。

  • 45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3.

    公用事業。

  • 46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4.

    水利事業。

  • 47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5.

    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 48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6.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 49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7.

    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 50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8.

    社會福利事業。

  • 51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9.

    國營事業。

  • 52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10.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 53

    一併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8: (1~3)。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1、2。)

  • 54

    一併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8: (1~3)。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1、2。) 1.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55

    一併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8: (1~3)。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1、2。) 2.

    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56

    一併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8: (1~3)。 2.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 ()。

  • 57

    一併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8: (1~3)。 2.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  ()。

    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 58

    一併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8: (1~3)。 3.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 59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1.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

  • 60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1.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5)。

  • 61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1.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5)。 一、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 62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1.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5)。 二、

    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 63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1.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5)。 三、

    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 64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1.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5)。 四、

    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 65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1.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5)。 五、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 66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2.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 ()。

  • 67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2.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  ()。

    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 68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3.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 ()。

  • 69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3.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  ()。

    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 70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46之2: (1、2)。 1.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 71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46之2: (1、2)。 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4)。

  • 72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46之2: (1、2)。 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4)。

  • 73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46之2: (1、2)。 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4)。 1.

    鄰地界址。

  • 74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46之2: (1、2)。 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4)。 2.

    現使用人之指界。

  • 75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46之2: (1、2)。 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4)。 3.

    參照舊地籍圖。

  • 76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46之2: (1、2)。 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4)。 4.

    地方習慣。

  • 77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46之2: (1、2)。 2.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土地法§59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 78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1.

    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5)。

  • 79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1.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5)。 1.

    申報書。

  • 80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1.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5)。 2.

    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

  • 81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1.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5)。 3.

    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 82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1.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5)。 4.

    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

  • 83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1.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5)。 5.

    其他有關文件。

  • 84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2.

    前項申報有二人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

  • 85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2.前項申報有二人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

    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 86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3.

    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

  • 87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3.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

    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應通知神明會其他土地所在之主管機關會同審查。

  • 88

    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清理之土地權利如下 (1~5):. 1.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89

    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清理之土地權利如下 (1~5):. 2.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90

    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清理之土地權利如下 (1~5):. 3.

    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

  • 91

    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清理之土地權利如下 (1~5):. 4.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 92

    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清理之土地權利如下 (1~5):. 5.

    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 93

    土地總登記 (1~8)。 1.

    一定期間、縣市全部土地。 ()。

  • 94

    土地總登記 (1~8)。 1.一定期間、縣市全部土地。 ()。

    健全地籍管理、推動土地政策。

  • 95

    土地總登記 (1~8)。 2.

    日治時期之權狀換發,視為已辦總登記。

  • 96

    土地總登記 (1~8)。 3.

    土地總登記性質: (1~5)。

  • 97

    土地總登記 (1~8)。 3.土地總登記性質: (1~5)。 1.

    強制登記。

  • 98

    土地總登記 (1~8)。 3.土地總登記性質: (1~5)。 2.

    限期辦理。

  • 99

    土地總登記 (1~8)。 3.土地總登記性質: (1~5)。 3.

    全面辦理。

  • 100

    土地總登記 (1~8)。 3.土地總登記性質: (1~5)。 4.

    靜態登記。

  • 土地法

    土地法

    黃子桓 · 751問 · 1年前

    土地法

    土地法

    751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

    黃子桓 · 1146問 · 1年前

    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

    1146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地稅法

    土地稅法

    黃子桓 · 519問 · 1年前

    土地稅法

    土地稅法

    519問 • 1年前
    黃子桓

    信託法

    信託法

    黃子桓 · 181問 · 1年前

    信託法

    信託法

    181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一日

    一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一日

    一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二日

    二日

    黃子桓 · 148問 · 1年前

    二日

    二日

    148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三日

    三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三日

    三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四日

    四日

    黃子桓 · 138問 · 1年前

    四日

    四日

    138問 • 1年前
    黃子桓

    五日

    五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五日

    五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六日

    六日

    黃子桓 · 146問 · 1年前

    六日

    六日

    146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七日

    七日

    黃子桓 · 144問 · 1年前

    七日

    七日

    14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八日

    八日

    黃子桓 · 134問 · 1年前

    八日

    八日

    134問 • 1年前
    黃子桓

    九日

    九日

    黃子桓 · 140問 · 1年前

    九日

    九日

    140問 • 1年前
    黃子桓

    十日

    十日

    黃子桓 · 146問 · 1年前

    十日

    十日

    146問 • 1年前
    黃子桓

    11日

    11日

    黃子桓 · 132問 · 1年前

    11日

    11日

    132問 • 1年前
    黃子桓

    12日

    12日

    黃子桓 · 149問 · 1年前

    12日

    12日

    149問 • 1年前
    黃子桓

    13日

    13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13日

    13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14日

    14日

    黃子桓 · 140問 · 1年前

    14日

    14日

    140問 • 1年前
    黃子桓

    15日

    15日

    黃子桓 · 151問 · 1年前

    15日

    15日

    151問 • 1年前
    黃子桓

    16日

    16日

    黃子桓 · 191問 · 1年前

    16日

    16日

    191問 • 1年前
    黃子桓

    17日

    17日

    黃子桓 · 156問 · 1年前

    17日

    17日

    156問 • 1年前
    黃子桓

    18日

    18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18日

    18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19日

    19日

    黃子桓 · 157問 · 1年前

    19日

    19日

    157問 • 1年前
    黃子桓

    20日

    20日

    黃子桓 · 125問 · 1年前

    20日

    20日

    125問 • 1年前
    黃子桓

    21日

    21日

    黃子桓 · 142問 · 1年前

    21日

    21日

    142問 • 1年前
    黃子桓

    22日

    22日

    黃子桓 · 126問 · 1年前

    22日

    22日

    126問 • 1年前
    黃子桓

    23日

    23日

    黃子桓 · 131問 · 1年前

    23日

    23日

    131問 • 1年前
    黃子桓

    24日

    24日

    黃子桓 · 131問 · 1年前

    24日

    24日

    131問 • 1年前
    黃子桓

    25日

    25日

    黃子桓 · 158問 · 1年前

    25日

    25日

    158問 • 1年前
    黃子桓

    26日

    26日

    黃子桓 · 114問 · 1年前

    26日

    26日

    114問 • 1年前
    黃子桓

    27日

    27日

    黃子桓 · 114問 · 1年前

    27日

    27日

    114問 • 1年前
    黃子桓

    28日

    28日

    黃子桓 · 182問 · 1年前

    28日

    28日

    182問 • 1年前
    黃子桓

    29日

    29日

    黃子桓 · 204問 · 1年前

    29日

    29日

    204問 • 1年前
    黃子桓

    30日

    30日

    黃子桓 · 270問 · 1年前

    30日

    30日

    270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一日

    一日

    黃子桓 · 122問 · 1年前

    一日

    一日

    122問 • 1年前
    黃子桓

    二日

    二日

    黃子桓 · 140問 · 1年前

    二日

    二日

    140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三日

    三日

    黃子桓 · 120問 · 1年前

    三日

    三日

    120問 • 1年前
    黃子桓

    四日

    四日

    黃子桓 · 137問 · 1年前

    四日

    四日

    137問 • 1年前
    黃子桓

    五日

    五日

    黃子桓 · 127問 · 1年前

    五日

    五日

    127問 • 1年前
    黃子桓

    六日

    六日

    黃子桓 · 136問 · 1年前

    六日

    六日

    136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七日

    七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七日

    七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八日

    八日

    黃子桓 · 124問 · 1年前

    八日

    八日

    124問 • 1年前
    黃子桓

    九日

    九日

    黃子桓 · 134問 · 1年前

    九日

    九日

    13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十日

    十日

    黃子桓 · 136問 · 1年前

    十日

    十日

    136問 • 1年前
    黃子桓

    11日

    11日

    黃子桓 · 119問 · 1年前

    11日

    11日

    119問 • 1年前
    黃子桓

    12日

    12日

    黃子桓 · 141問 · 1年前

    12日

    12日

    141問 • 1年前
    黃子桓

    13日

    13日

    黃子桓 · 125問 · 1年前

    13日

    13日

    125問 • 1年前
    黃子桓

    14日

    14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14日

    14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15日

    15日

    黃子桓 · 123問 · 1年前

    15日

    15日

    123問 • 1年前
    黃子桓

    16日

    16日

    黃子桓 · 183問 · 1年前

    16日

    16日

    183問 • 1年前
    黃子桓

    18日

    18日

    黃子桓 · 126問 · 1年前

    18日

    18日

    126問 • 1年前
    黃子桓

    19日

    19日

    黃子桓 · 150問 · 1年前

    19日

    19日

    150問 • 1年前
    黃子桓

    20日

    20日

    黃子桓 · 98問 · 1年前

    20日

    20日

    98問 • 1年前
    黃子桓

    21日

    21日

    黃子桓 · 125問 · 1年前

    21日

    21日

    125問 • 1年前
    黃子桓

    22日

    22日

    黃子桓 · 114問 · 1年前

    22日

    22日

    114問 • 1年前
    黃子桓

    23日

    23日

    黃子桓 · 117問 · 1年前

    23日

    23日

    117問 • 1年前
    黃子桓

    24日

    24日

    黃子桓 · 124問 · 1年前

    24日

    24日

    124問 • 1年前
    黃子桓

    25日

    25日

    黃子桓 · 139問 · 1年前

    25日

    25日

    139問 • 1年前
    黃子桓

    26日

    26日

    黃子桓 · 99問 · 1年前

    26日

    26日

    99問 • 1年前
    黃子桓

    27日

    27日

    黃子桓 · 105問 · 1年前

    27日

    27日

    105問 • 1年前
    黃子桓

    28日

    28日

    黃子桓 · 173問 · 1年前

    28日

    28日

    173問 • 1年前
    黃子桓

    29日

    29日

    黃子桓 · 194問 · 1年前

    29日

    29日

    194問 • 1年前
    黃子桓

    30日

    30日

    黃子桓 · 233問 · 1年前

    30日

    30日

    2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一日

    一日

    黃子桓 · 323問 · 1年前

    一日

    一日

    32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地法第二頁

    土地法第二頁

    黃子桓 · 104問 · 1年前

    土地法第二頁

    土地法第二頁

    104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二頁

    民法第二頁

    黃子桓 · 64問 · 1年前

    民法第二頁

    民法第二頁

    6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2頁

    土稅第2頁

    黃子桓 · 69問 · 1年前

    土稅第2頁

    土稅第2頁

    69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3頁

    土法第3頁

    黃子桓 · 173問 · 1年前

    土法第3頁

    土法第3頁

    173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3頁

    民法第3頁

    黃子桓 · 73問 · 1年前

    民法第3頁

    民法第3頁

    7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3頁

    土稅第3頁

    黃子桓 · 56問 · 1年前

    土稅第3頁

    土稅第3頁

    56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4頁

    土法第4頁

    黃子桓 · 55問 · 1年前

    土法第4頁

    土法第4頁

    55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4頁

    民法第4頁

    黃子桓 · 55問 · 1年前

    民法第4頁

    民法第4頁

    55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4頁

    土稅第4頁

    黃子桓 · 39問 · 1年前

    土稅第4頁

    土稅第4頁

    39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5頁

    土法第5頁

    黃子桓 · 49問 · 1年前

    土法第5頁

    土法第5頁

    49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5頁

    民法第5頁

    黃子桓 · 62問 · 1年前

    民法第5頁

    民法第5頁

    62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5頁

    土稅第5頁

    黃子桓 · 75問 · 1年前

    土稅第5頁

    土稅第5頁

    75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6頁

    土法第6頁

    黃子桓 · 85問 · 1年前

    土法第6頁

    土法第6頁

    85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6頁

    民法第6頁

    黃子桓 · 58問 · 1年前

    民法第6頁

    民法第6頁

    58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6頁

    土稅第6頁

    黃子桓 · 44問 · 1年前

    土稅第6頁

    土稅第6頁

    4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7頁

    土法第7頁

    黃子桓 · 29問 · 1年前

    土法第7頁

    土法第7頁

    29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7頁

    民法第7頁

    黃子桓 · 35問 · 1年前

    民法第7頁

    民法第7頁

    35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7頁

    土稅第7頁

    黃子桓 · 37問 · 1年前

    土稅第7頁

    土稅第7頁

    37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8頁

    土法第8頁

    黃子桓 · 45問 · 1年前

    土法第8頁

    土法第8頁

    45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8頁

    民法第8頁

    黃子桓 · 59問 · 1年前

    民法第8頁

    民法第8頁

    59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8頁

    土稅第8頁

    黃子桓 · 84問 · 1年前

    土稅第8頁

    土稅第8頁

    8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9頁

    土法第9頁

    黃子桓 · 46問 · 1年前

    土法第9頁

    土法第9頁

    46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9頁

    民法第9頁

    黃子桓 · 39問 · 1年前

    民法第9頁

    民法第9頁

    39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9頁

    土稅第9頁

    黃子桓 · 36問 · 1年前

    土稅第9頁

    土稅第9頁

    36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10頁

    土法第10頁

    黃子桓 · 49問 · 1年前

    土法第10頁

    土法第10頁

    49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十頁

    民法第十頁

    黃子桓 · 53問 · 1年前

    民法第十頁

    民法第十頁

    5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10頁

    土稅第10頁

    黃子桓 · 86問 · 1年前

    土稅第10頁

    土稅第10頁

    86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11頁

    土法第11頁

    黃子桓 · 21問 · 1年前

    土法第11頁

    土法第11頁

    21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11頁

    民法第11頁

    黃子桓 · 28問 · 1年前

    民法第11頁

    民法第11頁

    28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11頁

    土稅第11頁

    黃子桓 · 61問 · 1年前

    土稅第11頁

    土稅第11頁

    61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12頁

    土法12頁

    黃子桓 · 53問 · 1年前

    土法12頁

    土法12頁

    53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12頁

    民法12頁

    黃子桓 · 84問 · 1年前

    民法12頁

    民法12頁

    8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12頁

    土稅第12頁

    黃子桓 · 78問 · 1年前

    土稅第12頁

    土稅第12頁

    78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13頁

    土法13頁

    黃子桓 · 45問 · 1年前

    土法13頁

    土法13頁

    45問 • 1年前
    黃子桓

    問題一覧

  • 1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8、民法§768之一) (1~3): ()   1.

    占有該動產。

  • 2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8、民法§768之一) (1~3): ()   2.

    經過十年法定期間。 ()。

  • 3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8、民法§768之一) (1~3): ()   2.經過十年法定期間。  ()。

    善意無過失者5年。

  • 4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8、民法§768之一) (1~3): ()   3.

    須為他人之動產。 ()。

  • 5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8、民法§768之一) (1~3): ()   3.須為他人之動產。 ()。

    上三項為要件,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完成後,動產占有人即取得動產所有權。

  • 6

    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9、民法§770 (1~3)。 :() 1.

    占有該不動產。

  • 7

    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9、民法§770 (1~3)。 :() 2.

    經過20年法定期間。 ()。

  • 8

    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9、民法§770 (1~3)。 :()。 2.經過20年法定期間。  ()。

    善意無過失十年。

  • 9

    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9、民法§770 (1~3)。 :() 3.

    須為他人「末登記」之不動產。 ()。

  • 10

    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769、民法§770 (1~3)。 :() 3.須為他人「末登記」之不動產。 ()。

    上三項為要件,占有人須於登記後,始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 11

    時效取得之中斷  民法§771: (1、2)。 1.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1~4)。

  • 12

    時效取得之中斷  民法§771: (1、2)。 1.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1~4)。 1.

    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 13

    時效取得之中斷  民法§771: (1、2)。 1.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1~4)。 2.

    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 14

    時效取得之中斷  民法§771: (1、2)。 1.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1~4)。 3.

    自行中止占有。

  • 15

    時效取得之中斷  民法§771: (1、2)。 1.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1~4)。 4.

    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 ()。

  • 16

    時效取得之中斷  民法§771: (1、2)。 1.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1~4)。 4.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  ()。

    但依民法§949或民法§962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 17

    時效取得之中斷  民法§771: (1、2)。 2.

    依民法§767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 18

    時效取得地上權:

    已登記之不動產亦有適用。

  • 19

    袋地通行權 「有償」  民法§787、民法§788之要件: (1~3)。 1.

    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 20

    袋地通行權 「有償」  民法§787、民法§788之要件: (1~3)。 2.

    為通常使用之必要。

  • 21

    袋地通行權 「有償」  民法§787、民法§788之要件: (1~3)。 3.

    非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致。

  • 22

    袋地通行權 「無償」 立法理由:

    依民法§789規定,當事人於讓與或分割時,通常已可預見袋地之形成,自然可以期待自行安排解決之方法,又土地所有人不能因自己讓與或分割土地之行為,致他人之負擔,故毋須支付償金。

  • 23

    通行權之限制  民法§789:(1、2) 1.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

  • 24

    通行權之限制  民法§789:(1、2) 1.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 25

    通行權之限制  民法§789:(1、2) 2.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 26

    越界建築: (1、2)。 1.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

  • 27

    越界建築: (1、2)。 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

    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 28

    越界建築: (1、2)。 2.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

  • 29

    越界建築: (1、2)。 2.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

    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 30

    越界建築要件  民法§799: (1~5)。 1.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 31

    越界建築要件  民法§799: (1~5)。 2.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

  • 32

    越界建築要件  民法§799: (1~5)。 2.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 33

    越界建築要件  民法§799: (1~5)。 3.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

  • 34

    越界建築要件  民法§799: (1~5)。 3.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 35

    越界建築要件  民法§799: (1~5)。 4.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

  • 36

    越界建築要件  民法§799: (1~5)。 4.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37

    越界建築要件  民法§799: (1~5)。 5.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38

    精準打擊違規炒作,吹哨者獎金制度: (1、2)。 1.

    明定逾期或不實申報實價登錄,違反紅單禁止轉售、限制換約與禁止炒作規定等4類案件,民眾檢舉經查證屬實者,將以實收罰鍰發給30%,最高為1千萬元獎金;

  • 39

    精準打擊違規炒作,吹哨者獎金制度: (1、2)。 2.

    在強化檢舉人安全保護部分,目前辦法草案已同時明定縣市政府應對於檢舉人資訊保密,後續內政部也將協同縣市政府共同研商,建立更為嚴謹、適當的檢舉人保密標準作業程序,例如在縣市政府處理過程將就檢舉人身份資料予以隱匿,避免其資料外流等,以保障檢舉人權益,讓民眾可以安心提出檢舉。

  • 40

    限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契約轉售:

    簽約繳款後,如因發生不可預期的重大變故而確有轉售的必要者,如非自願離職、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等,才可申請換約轉售。

  • 41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1.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 42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

    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 43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1.

    國防事業。

  • 44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2.

    交通事業。

  • 45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3.

    公用事業。

  • 46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4.

    水利事業。

  • 47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5.

    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 48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6.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 49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7.

    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 50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8.

    社會福利事業。

  • 51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9.

    國營事業。

  • 52

    土地徵收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3  (1、2)。: 2.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10)。 10.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 53

    一併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8: (1~3)。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1、2。)

  • 54

    一併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8: (1~3)。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1、2。) 1.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55

    一併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8: (1~3)。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1、2。) 2.

    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56

    一併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8: (1~3)。 2.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 ()。

  • 57

    一併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8: (1~3)。 2.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  ()。

    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 58

    一併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8: (1~3)。 3.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 59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1.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

  • 60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1.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5)。

  • 61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1.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5)。 一、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 62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1.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5)。 二、

    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 63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1.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5)。 三、

    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 64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1.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5)。 四、

    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 65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1.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5)。 五、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 66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2.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 ()。

  • 67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2.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  ()。

    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 68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3.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 ()。

  • 69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5: (1~3)。 3.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  ()。

    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 70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46之2: (1、2)。 1.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 71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46之2: (1、2)。 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4)。

  • 72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46之2: (1、2)。 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4)。

  • 73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46之2: (1、2)。 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4)。 1.

    鄰地界址。

  • 74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46之2: (1、2)。 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4)。 2.

    現使用人之指界。

  • 75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46之2: (1、2)。 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4)。 3.

    參照舊地籍圖。

  • 76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46之2: (1、2)。 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4)。 4.

    地方習慣。

  • 77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地法§46之2: (1、2)。 2.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土地法§59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 78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1.

    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5)。

  • 79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1.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5)。 1.

    申報書。

  • 80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1.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5)。 2.

    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

  • 81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1.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5)。 3.

    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 82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1.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5)。 4.

    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

  • 83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1.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5)。 5.

    其他有關文件。

  • 84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2.

    前項申報有二人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

  • 85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2.前項申報有二人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

    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 86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3.

    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

  • 87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3.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

    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應通知神明會其他土地所在之主管機關會同審查。

  • 88

    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清理之土地權利如下 (1~5):. 1.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89

    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清理之土地權利如下 (1~5):. 2.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90

    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清理之土地權利如下 (1~5):. 3.

    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

  • 91

    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清理之土地權利如下 (1~5):. 4.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 92

    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清理之土地權利如下 (1~5):. 5.

    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 93

    土地總登記 (1~8)。 1.

    一定期間、縣市全部土地。 ()。

  • 94

    土地總登記 (1~8)。 1.一定期間、縣市全部土地。 ()。

    健全地籍管理、推動土地政策。

  • 95

    土地總登記 (1~8)。 2.

    日治時期之權狀換發,視為已辦總登記。

  • 96

    土地總登記 (1~8)。 3.

    土地總登記性質: (1~5)。

  • 97

    土地總登記 (1~8)。 3.土地總登記性質: (1~5)。 1.

    強制登記。

  • 98

    土地總登記 (1~8)。 3.土地總登記性質: (1~5)。 2.

    限期辦理。

  • 99

    土地總登記 (1~8)。 3.土地總登記性質: (1~5)。 3.

    全面辦理。

  • 100

    土地總登記 (1~8)。 3.土地總登記性質: (1~5)。 4.

    靜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