ログイン
27日
105問 • 1年前
  • 黃子桓
  • 通報

    問題一覧

  • 1

    裁判終止收養  民法§1081: (1、2)。 1.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3)。

  • 2

    裁判終止收養  民法§1081: (1、2)。 1.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4)。 一、

    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 3

    裁判終止收養  民法§1081: (1、2)。 1.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4)。 二、

    遺棄他方。

  • 4

    裁判終止收養  民法§1081: (1、2)。 1.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4)。 三、

    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 5

    裁判終止收養  民法§1081: (1、2)。 1.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4)。 四、

    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 6

    裁判終止收養  民法§1081: (1、2)。 2.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 7

    同性婚姻收養:

    僅能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不能共同收養。

  • 8

    親權: (1~3)。 1.

    保護、教養、法定代理。

  • 9

    親權: (1~3)。 2.

    父母→未成年子女(親權)。

  • 10

    親權: (1~3)。 3.

    監護人→未成年子女(監權)。

  • 11

    特有財產: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12

    親權對子女  民法§1088: (1、2)。 1.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 13

    親權對子女  民法§1088: (1、2)。 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

  • 14

    親權對子女  民法§1088: (1、2)。 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

    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 15

    胎兒應繼分為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1、2)。 1.

    依民法§7規定。 ()。

  • 16

    胎兒應繼分為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1、2)。 1.依民法§7規定。 ()。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17

    胎兒應繼分為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1、2)。 2.

    依民法§1166規定。 (1、2)。

  • 18

    胎兒應繼分為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1、2)。 2.依民法§1166規定。 (1、2)。 1.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 19

    胎兒應繼分為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1、2)。 2.依民法§1166規定。 (1、2)。 2.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 20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使用處分之限制  民法§1101: (1~3)。 1.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 21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使用處分之限制  民法§1101: (1~3)。 2.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1、2)。

  • 22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使用處分之限制  民法§1101: (1~3)。 2.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1、2)。 一、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 23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使用處分之限制  民法§1101: (1~3)。 2.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1、2)。 二、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 24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使用處分之限制  民法§1101: (1~3)。 3.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

  • 25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使用處分之限制  民法§1101: (1~3)。 3.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 26

    意定監護  民法§1113之2: (1、2)。 1.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 27

    意定監護  民法§1113之2: (1、2)。 2.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 ()。

  • 28

    意定監護  民法§1113之2: (1、2)。 2.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  ()。

    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 29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督監護人)  民法§1113之4: (1、2)。 1.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 30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督監護人)  民法§1113之4: (1、2)。 1.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 31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督監護人)  民法§1113之4: (1、2)。 2.

    法院為前項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就民法§1111(監護人之順序及選定)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 32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4)。

  • 33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4)。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 34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4)。 二、

    父母。

  • 35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4)。 三、

    兄弟姊妹。

  • 36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4)。 四、

    祖父母。

  • 37

    代位繼承  參考民法§1140(1、2): 1.

    繼承人於開始前死亡或同時死亡。

  • 38

    代位繼承  參考民法§1140(1、2): 2.

    拋棄繼承不得代位。

  • 39

    拋棄繼承  參考民法§1174: (1~3)。 1.

    不得於繼承開始前,得於繼承開始後。

  • 40

    拋棄繼承  參考民法§1174: (1~3)。 2.

    知悉三個月內。

  • 41

    拋棄繼承  參考民法§1174: (1~3)。 3.

    書面向法院。

  • 42

    同一順位應平均  民法§1141: ()。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

  • 43

    同一順位應平均  民法§1141: ()。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44

    法定應繼分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4)。

  • 45

    法定應繼分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4)。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46

    法定應繼分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4)。 2.

    與父母及兄弟姊妹繼承,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 47

    法定應繼分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4)。 3.

    與祖父母繼承,應繼分為三分之二。

  • 48

    法定應繼分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4)。 4.

    無民法§1138第1至4順位繼承人時,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49

    概括繼承原則: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 50

    市地重劃  公共設施負擔    (平均地權條例§60第一項): ()。

    實施市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項目: (1、2)。

  • 51

    市地重劃  公共設施負擔    (平均地權條例§60第一項): ()。 實施市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項目: (1、2)。 1.

    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 52

    市地重劃  公共設施負擔    (平均地權條例§60第一項): ()。 實施市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項目: (1、2)。 2.

    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

  • 53

    市地重劃  公共設施負擔    (平均地權條例§60第一項): ()。 實施市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項目: (1、2)。 2.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

    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54

    市地重劃  公共設施用地及各項費用之共同負擔  (平均地權條例§60第二項(1)、第三項(2)): 1.

    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 55

    市地重劃  公共設施用地及各項費用之共同負擔  (平均地權條例§60第二項(1)、第三項(2)): 2.

    依本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

  • 56

    市地重劃  公共設施用地及各項費用之共同負擔  (平均地權條例§60第二項(1)、第三項(2)): 2.依本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

    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 57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1.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60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1、2)。

  • 58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1.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60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1、2)。 一、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 59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1.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60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1、2)。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指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後,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所算得之負擔。

  • 60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1.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60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1、2)。 二、

    費用負擔:

  • 61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1.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60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1、2)。 二、費用負擔:

    指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負擔。

  • 62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2.

    前項第一款所定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包括道路之安全島、綠帶及人行步道; ()。

  • 63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2.前項第一款所定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包括道路之安全島、綠帶及人行步道; ()。

    所稱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溝渠,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所劃設供重劃區內公共使用之排水用地。

  • 64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3.

    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舉十項用地,不包括下列用地: (1、2)。

  • 65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3.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舉十項用地,不包括下列用地: (1、2) 一、

    重劃前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八種用地。

  • 66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3.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舉十項用地,不包括下列用地: (1、2) 二、

    重劃前政府已取得者。

  • 67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4.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 68

    市地重劃 負擔上限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3: ()。

    抵費地: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

  • 69

    逕為登記 意義: (1、2)。 1.

    登記機關依職權辦理。

  • 70

    逕為登記 意義: (1、2)。 2.

    與土地權利無關,純為便於地籍管理。

  • 71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一、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 72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二、

    依土登規§143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 ()。

  • 73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二、依土登規§143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  ()。

    土地登記規則§143第三項:

  • 74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二、依土登規§143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  ()。 土地登記規則§143第三項: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 75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三、

    依土登規§144規定之塗銷登記。 ()。

  • 76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三、依土登規§144規定之塗銷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144: (1、2)

  • 77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三、依土登規§144規定之塗銷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144: (1、2) 1.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1、2)。

  • 78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三、依土登規§144規定之塗銷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144: (1、2) 1.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1、2) 一、

    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 79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三、依土登規§144規定之塗銷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144: (1、2) 1.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1、2) 二、

    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

  • 80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三、依土登規§144規定之塗銷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144: (1、2) 2.

    前項事實於塗銷登記前,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 81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四、

    依土登規§153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

  • 82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四、依土登規§153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153:()。

  • 83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四、依土登規§153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153:()。

    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

  • 84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五、

    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 85

    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26第一項(1)、 §26之1第一項(2)第二項(3): 1.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 86

    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26第一項(1)、 §26之1第一項(2)第二項(3): 2.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3)。

  • 87

    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26第一項(1)、 §26之1第一項(2)第二項(3): 2.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3)。 一、

    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 88

    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26第一項(1)、 §26之1第一項(2)第二項(3): 2.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3)。 二、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

  • 89

    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26第一項(1)、 §26之1第一項(2)第二項(3): 2.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3)。 三、

    其他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之事由。

  • 90

    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26第一項(1)、 §26之1第一項(2)第二項(3): 3.

    前項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1、2)。

  • 91

    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26第一項(1)、 §26之1第一項(2)第二項(3): 3.前項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1、2)。 1.

    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 92

    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26第一項(1)、 §26之1第一項(2)第二項(3): 3.前項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1、2)。 2.

    但其他法律或地方自治團體就主管地方稅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93

    延期或分期繳納逾期  稅捐稽徵法§27: ()。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

  • 94

    延期或分期繳納逾期  稅捐稽徵法§27: ()。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

    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95

    溢繳稅款  稅捐稽徵法§28 第一項: ()。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1、2)。

  • 96

    溢繳稅款  稅捐稽徵法§28 第一項: ()。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1、2)。 1.

    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 97

    溢繳稅款  稅捐稽徵法§28 第一項: ()。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1、2)。 2.

    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98

    公益信託之消滅  (信託法§78、§79、§80、§81) (1~4)。 1.

    公益信託,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設立之許可而消滅。

  • 99

    公益信託之消滅  (信託法§78、§79、§80、§81) (1~4)。 2.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 100

    公益信託之消滅  (信託法§78、§79、§80、§81) (1~4)。 3.

    公益信託關係依信託法§62(信託關係之消滅)規定消滅者,受託人應於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

  • 土地法

    土地法

    黃子桓 · 751問 · 1年前

    土地法

    土地法

    751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

    黃子桓 · 1146問 · 1年前

    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

    1146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地稅法

    土地稅法

    黃子桓 · 519問 · 1年前

    土地稅法

    土地稅法

    519問 • 1年前
    黃子桓

    信託法

    信託法

    黃子桓 · 181問 · 1年前

    信託法

    信託法

    181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一日

    一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一日

    一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二日

    二日

    黃子桓 · 148問 · 1年前

    二日

    二日

    148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三日

    三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三日

    三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四日

    四日

    黃子桓 · 138問 · 1年前

    四日

    四日

    138問 • 1年前
    黃子桓

    五日

    五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五日

    五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六日

    六日

    黃子桓 · 146問 · 1年前

    六日

    六日

    146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七日

    七日

    黃子桓 · 144問 · 1年前

    七日

    七日

    14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八日

    八日

    黃子桓 · 134問 · 1年前

    八日

    八日

    134問 • 1年前
    黃子桓

    九日

    九日

    黃子桓 · 140問 · 1年前

    九日

    九日

    140問 • 1年前
    黃子桓

    十日

    十日

    黃子桓 · 146問 · 1年前

    十日

    十日

    146問 • 1年前
    黃子桓

    11日

    11日

    黃子桓 · 132問 · 1年前

    11日

    11日

    132問 • 1年前
    黃子桓

    12日

    12日

    黃子桓 · 149問 · 1年前

    12日

    12日

    149問 • 1年前
    黃子桓

    13日

    13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13日

    13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14日

    14日

    黃子桓 · 140問 · 1年前

    14日

    14日

    140問 • 1年前
    黃子桓

    15日

    15日

    黃子桓 · 151問 · 1年前

    15日

    15日

    151問 • 1年前
    黃子桓

    16日

    16日

    黃子桓 · 191問 · 1年前

    16日

    16日

    191問 • 1年前
    黃子桓

    17日

    17日

    黃子桓 · 156問 · 1年前

    17日

    17日

    156問 • 1年前
    黃子桓

    18日

    18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18日

    18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19日

    19日

    黃子桓 · 157問 · 1年前

    19日

    19日

    157問 • 1年前
    黃子桓

    20日

    20日

    黃子桓 · 125問 · 1年前

    20日

    20日

    125問 • 1年前
    黃子桓

    21日

    21日

    黃子桓 · 142問 · 1年前

    21日

    21日

    142問 • 1年前
    黃子桓

    22日

    22日

    黃子桓 · 126問 · 1年前

    22日

    22日

    126問 • 1年前
    黃子桓

    23日

    23日

    黃子桓 · 131問 · 1年前

    23日

    23日

    131問 • 1年前
    黃子桓

    24日

    24日

    黃子桓 · 131問 · 1年前

    24日

    24日

    131問 • 1年前
    黃子桓

    25日

    25日

    黃子桓 · 158問 · 1年前

    25日

    25日

    158問 • 1年前
    黃子桓

    26日

    26日

    黃子桓 · 114問 · 1年前

    26日

    26日

    114問 • 1年前
    黃子桓

    27日

    27日

    黃子桓 · 114問 · 1年前

    27日

    27日

    114問 • 1年前
    黃子桓

    28日

    28日

    黃子桓 · 182問 · 1年前

    28日

    28日

    182問 • 1年前
    黃子桓

    29日

    29日

    黃子桓 · 204問 · 1年前

    29日

    29日

    204問 • 1年前
    黃子桓

    30日

    30日

    黃子桓 · 270問 · 1年前

    30日

    30日

    270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一日

    一日

    黃子桓 · 122問 · 1年前

    一日

    一日

    122問 • 1年前
    黃子桓

    二日

    二日

    黃子桓 · 140問 · 1年前

    二日

    二日

    140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三日

    三日

    黃子桓 · 120問 · 1年前

    三日

    三日

    120問 • 1年前
    黃子桓

    四日

    四日

    黃子桓 · 137問 · 1年前

    四日

    四日

    137問 • 1年前
    黃子桓

    五日

    五日

    黃子桓 · 127問 · 1年前

    五日

    五日

    127問 • 1年前
    黃子桓

    六日

    六日

    黃子桓 · 136問 · 1年前

    六日

    六日

    136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七日

    七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七日

    七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八日

    八日

    黃子桓 · 124問 · 1年前

    八日

    八日

    124問 • 1年前
    黃子桓

    九日

    九日

    黃子桓 · 134問 · 1年前

    九日

    九日

    13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十日

    十日

    黃子桓 · 136問 · 1年前

    十日

    十日

    136問 • 1年前
    黃子桓

    11日

    11日

    黃子桓 · 119問 · 1年前

    11日

    11日

    119問 • 1年前
    黃子桓

    12日

    12日

    黃子桓 · 141問 · 1年前

    12日

    12日

    141問 • 1年前
    黃子桓

    13日

    13日

    黃子桓 · 125問 · 1年前

    13日

    13日

    125問 • 1年前
    黃子桓

    14日

    14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14日

    14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15日

    15日

    黃子桓 · 123問 · 1年前

    15日

    15日

    123問 • 1年前
    黃子桓

    16日

    16日

    黃子桓 · 183問 · 1年前

    16日

    16日

    183問 • 1年前
    黃子桓

    17日

    17日

    黃子桓 · 147問 · 1年前

    17日

    17日

    147問 • 1年前
    黃子桓

    18日

    18日

    黃子桓 · 126問 · 1年前

    18日

    18日

    126問 • 1年前
    黃子桓

    19日

    19日

    黃子桓 · 150問 · 1年前

    19日

    19日

    150問 • 1年前
    黃子桓

    20日

    20日

    黃子桓 · 98問 · 1年前

    20日

    20日

    98問 • 1年前
    黃子桓

    21日

    21日

    黃子桓 · 125問 · 1年前

    21日

    21日

    125問 • 1年前
    黃子桓

    22日

    22日

    黃子桓 · 114問 · 1年前

    22日

    22日

    114問 • 1年前
    黃子桓

    23日

    23日

    黃子桓 · 117問 · 1年前

    23日

    23日

    117問 • 1年前
    黃子桓

    24日

    24日

    黃子桓 · 124問 · 1年前

    24日

    24日

    124問 • 1年前
    黃子桓

    25日

    25日

    黃子桓 · 139問 · 1年前

    25日

    25日

    139問 • 1年前
    黃子桓

    26日

    26日

    黃子桓 · 99問 · 1年前

    26日

    26日

    99問 • 1年前
    黃子桓

    28日

    28日

    黃子桓 · 173問 · 1年前

    28日

    28日

    173問 • 1年前
    黃子桓

    29日

    29日

    黃子桓 · 194問 · 1年前

    29日

    29日

    194問 • 1年前
    黃子桓

    30日

    30日

    黃子桓 · 233問 · 1年前

    30日

    30日

    2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一日

    一日

    黃子桓 · 323問 · 1年前

    一日

    一日

    32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地法第二頁

    土地法第二頁

    黃子桓 · 104問 · 1年前

    土地法第二頁

    土地法第二頁

    104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二頁

    民法第二頁

    黃子桓 · 64問 · 1年前

    民法第二頁

    民法第二頁

    6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2頁

    土稅第2頁

    黃子桓 · 69問 · 1年前

    土稅第2頁

    土稅第2頁

    69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3頁

    土法第3頁

    黃子桓 · 173問 · 1年前

    土法第3頁

    土法第3頁

    173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3頁

    民法第3頁

    黃子桓 · 73問 · 1年前

    民法第3頁

    民法第3頁

    7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3頁

    土稅第3頁

    黃子桓 · 56問 · 1年前

    土稅第3頁

    土稅第3頁

    56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4頁

    土法第4頁

    黃子桓 · 55問 · 1年前

    土法第4頁

    土法第4頁

    55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4頁

    民法第4頁

    黃子桓 · 55問 · 1年前

    民法第4頁

    民法第4頁

    55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4頁

    土稅第4頁

    黃子桓 · 39問 · 1年前

    土稅第4頁

    土稅第4頁

    39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5頁

    土法第5頁

    黃子桓 · 49問 · 1年前

    土法第5頁

    土法第5頁

    49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5頁

    民法第5頁

    黃子桓 · 62問 · 1年前

    民法第5頁

    民法第5頁

    62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5頁

    土稅第5頁

    黃子桓 · 75問 · 1年前

    土稅第5頁

    土稅第5頁

    75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6頁

    土法第6頁

    黃子桓 · 85問 · 1年前

    土法第6頁

    土法第6頁

    85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6頁

    民法第6頁

    黃子桓 · 58問 · 1年前

    民法第6頁

    民法第6頁

    58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6頁

    土稅第6頁

    黃子桓 · 44問 · 1年前

    土稅第6頁

    土稅第6頁

    4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7頁

    土法第7頁

    黃子桓 · 29問 · 1年前

    土法第7頁

    土法第7頁

    29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7頁

    民法第7頁

    黃子桓 · 35問 · 1年前

    民法第7頁

    民法第7頁

    35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7頁

    土稅第7頁

    黃子桓 · 37問 · 1年前

    土稅第7頁

    土稅第7頁

    37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8頁

    土法第8頁

    黃子桓 · 45問 · 1年前

    土法第8頁

    土法第8頁

    45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8頁

    民法第8頁

    黃子桓 · 59問 · 1年前

    民法第8頁

    民法第8頁

    59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8頁

    土稅第8頁

    黃子桓 · 84問 · 1年前

    土稅第8頁

    土稅第8頁

    8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9頁

    土法第9頁

    黃子桓 · 46問 · 1年前

    土法第9頁

    土法第9頁

    46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9頁

    民法第9頁

    黃子桓 · 39問 · 1年前

    民法第9頁

    民法第9頁

    39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9頁

    土稅第9頁

    黃子桓 · 36問 · 1年前

    土稅第9頁

    土稅第9頁

    36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10頁

    土法第10頁

    黃子桓 · 49問 · 1年前

    土法第10頁

    土法第10頁

    49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十頁

    民法第十頁

    黃子桓 · 53問 · 1年前

    民法第十頁

    民法第十頁

    5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10頁

    土稅第10頁

    黃子桓 · 86問 · 1年前

    土稅第10頁

    土稅第10頁

    86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11頁

    土法第11頁

    黃子桓 · 21問 · 1年前

    土法第11頁

    土法第11頁

    21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11頁

    民法第11頁

    黃子桓 · 28問 · 1年前

    民法第11頁

    民法第11頁

    28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11頁

    土稅第11頁

    黃子桓 · 61問 · 1年前

    土稅第11頁

    土稅第11頁

    61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12頁

    土法12頁

    黃子桓 · 53問 · 1年前

    土法12頁

    土法12頁

    53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12頁

    民法12頁

    黃子桓 · 84問 · 1年前

    民法12頁

    民法12頁

    8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12頁

    土稅第12頁

    黃子桓 · 78問 · 1年前

    土稅第12頁

    土稅第12頁

    78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13頁

    土法13頁

    黃子桓 · 45問 · 1年前

    土法13頁

    土法13頁

    45問 • 1年前
    黃子桓

    問題一覧

  • 1

    裁判終止收養  民法§1081: (1、2)。 1.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3)。

  • 2

    裁判終止收養  民法§1081: (1、2)。 1.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4)。 一、

    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 3

    裁判終止收養  民法§1081: (1、2)。 1.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4)。 二、

    遺棄他方。

  • 4

    裁判終止收養  民法§1081: (1、2)。 1.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4)。 三、

    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 5

    裁判終止收養  民法§1081: (1、2)。 1.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4)。 四、

    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 6

    裁判終止收養  民法§1081: (1、2)。 2.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 7

    同性婚姻收養:

    僅能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不能共同收養。

  • 8

    親權: (1~3)。 1.

    保護、教養、法定代理。

  • 9

    親權: (1~3)。 2.

    父母→未成年子女(親權)。

  • 10

    親權: (1~3)。 3.

    監護人→未成年子女(監權)。

  • 11

    特有財產: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12

    親權對子女  民法§1088: (1、2)。 1.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 13

    親權對子女  民法§1088: (1、2)。 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

  • 14

    親權對子女  民法§1088: (1、2)。 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

    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 15

    胎兒應繼分為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1、2)。 1.

    依民法§7規定。 ()。

  • 16

    胎兒應繼分為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1、2)。 1.依民法§7規定。 ()。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17

    胎兒應繼分為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1、2)。 2.

    依民法§1166規定。 (1、2)。

  • 18

    胎兒應繼分為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1、2)。 2.依民法§1166規定。 (1、2)。 1.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 19

    胎兒應繼分為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1、2)。 2.依民法§1166規定。 (1、2)。 2.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 20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使用處分之限制  民法§1101: (1~3)。 1.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 21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使用處分之限制  民法§1101: (1~3)。 2.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1、2)。

  • 22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使用處分之限制  民法§1101: (1~3)。 2.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1、2)。 一、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 23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使用處分之限制  民法§1101: (1~3)。 2.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1、2)。 二、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 24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使用處分之限制  民法§1101: (1~3)。 3.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

  • 25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使用處分之限制  民法§1101: (1~3)。 3.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 26

    意定監護  民法§1113之2: (1、2)。 1.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 27

    意定監護  民法§1113之2: (1、2)。 2.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 ()。

  • 28

    意定監護  民法§1113之2: (1、2)。 2.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  ()。

    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 29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督監護人)  民法§1113之4: (1、2)。 1.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 30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督監護人)  民法§1113之4: (1、2)。 1.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 31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督監護人)  民法§1113之4: (1、2)。 2.

    法院為前項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就民法§1111(監護人之順序及選定)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 32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4)。

  • 33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4)。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 34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4)。 二、

    父母。

  • 35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4)。 三、

    兄弟姊妹。

  • 36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4)。 四、

    祖父母。

  • 37

    代位繼承  參考民法§1140(1、2): 1.

    繼承人於開始前死亡或同時死亡。

  • 38

    代位繼承  參考民法§1140(1、2): 2.

    拋棄繼承不得代位。

  • 39

    拋棄繼承  參考民法§1174: (1~3)。 1.

    不得於繼承開始前,得於繼承開始後。

  • 40

    拋棄繼承  參考民法§1174: (1~3)。 2.

    知悉三個月內。

  • 41

    拋棄繼承  參考民法§1174: (1~3)。 3.

    書面向法院。

  • 42

    同一順位應平均  民法§1141: ()。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

  • 43

    同一順位應平均  民法§1141: ()。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44

    法定應繼分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4)。

  • 45

    法定應繼分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4)。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46

    法定應繼分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4)。 2.

    與父母及兄弟姊妹繼承,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 47

    法定應繼分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4)。 3.

    與祖父母繼承,應繼分為三分之二。

  • 48

    法定應繼分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4)。 4.

    無民法§1138第1至4順位繼承人時,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49

    概括繼承原則: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 50

    市地重劃  公共設施負擔    (平均地權條例§60第一項): ()。

    實施市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項目: (1、2)。

  • 51

    市地重劃  公共設施負擔    (平均地權條例§60第一項): ()。 實施市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項目: (1、2)。 1.

    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 52

    市地重劃  公共設施負擔    (平均地權條例§60第一項): ()。 實施市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項目: (1、2)。 2.

    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

  • 53

    市地重劃  公共設施負擔    (平均地權條例§60第一項): ()。 實施市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項目: (1、2)。 2.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

    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54

    市地重劃  公共設施用地及各項費用之共同負擔  (平均地權條例§60第二項(1)、第三項(2)): 1.

    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 55

    市地重劃  公共設施用地及各項費用之共同負擔  (平均地權條例§60第二項(1)、第三項(2)): 2.

    依本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

  • 56

    市地重劃  公共設施用地及各項費用之共同負擔  (平均地權條例§60第二項(1)、第三項(2)): 2.依本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

    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 57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1.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60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1、2)。

  • 58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1.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60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1、2)。 一、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 59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1.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60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1、2)。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指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後,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所算得之負擔。

  • 60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1.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60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1、2)。 二、

    費用負擔:

  • 61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1.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60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1、2)。 二、費用負擔:

    指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負擔。

  • 62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2.

    前項第一款所定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包括道路之安全島、綠帶及人行步道; ()。

  • 63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2.前項第一款所定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包括道路之安全島、綠帶及人行步道; ()。

    所稱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溝渠,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所劃設供重劃區內公共使用之排水用地。

  • 64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3.

    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舉十項用地,不包括下列用地: (1、2)。

  • 65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3.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舉十項用地,不包括下列用地: (1、2) 一、

    重劃前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八種用地。

  • 66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3.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舉十項用地,不包括下列用地: (1、2) 二、

    重劃前政府已取得者。

  • 67

    市地重劃 費用負擔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1~4)。 4.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 68

    市地重劃 負擔上限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3: ()。

    抵費地: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

  • 69

    逕為登記 意義: (1、2)。 1.

    登記機關依職權辦理。

  • 70

    逕為登記 意義: (1、2)。 2.

    與土地權利無關,純為便於地籍管理。

  • 71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一、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 72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二、

    依土登規§143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 ()。

  • 73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二、依土登規§143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  ()。

    土地登記規則§143第三項:

  • 74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二、依土登規§143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  ()。 土地登記規則§143第三項: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 75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三、

    依土登規§144規定之塗銷登記。 ()。

  • 76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三、依土登規§144規定之塗銷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144: (1、2)

  • 77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三、依土登規§144規定之塗銷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144: (1、2) 1.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1、2)。

  • 78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三、依土登規§144規定之塗銷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144: (1、2) 1.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1、2) 一、

    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 79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三、依土登規§144規定之塗銷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144: (1、2) 1.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1、2) 二、

    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

  • 80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三、依土登規§144規定之塗銷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144: (1、2) 2.

    前項事實於塗銷登記前,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 81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四、

    依土登規§153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

  • 82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四、依土登規§153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153:()。

  • 83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四、依土登規§153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153:()。

    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

  • 84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28第一項: (1~5)。 五、

    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 85

    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26第一項(1)、 §26之1第一項(2)第二項(3): 1.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 86

    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26第一項(1)、 §26之1第一項(2)第二項(3): 2.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3)。

  • 87

    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26第一項(1)、 §26之1第一項(2)第二項(3): 2.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3)。 一、

    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 88

    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26第一項(1)、 §26之1第一項(2)第二項(3): 2.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3)。 二、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

  • 89

    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26第一項(1)、 §26之1第一項(2)第二項(3): 2.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3)。 三、

    其他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之事由。

  • 90

    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26第一項(1)、 §26之1第一項(2)第二項(3): 3.

    前項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1、2)。

  • 91

    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26第一項(1)、 §26之1第一項(2)第二項(3): 3.前項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1、2)。 1.

    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 92

    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26第一項(1)、 §26之1第一項(2)第二項(3): 3.前項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1、2)。 2.

    但其他法律或地方自治團體就主管地方稅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93

    延期或分期繳納逾期  稅捐稽徵法§27: ()。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

  • 94

    延期或分期繳納逾期  稅捐稽徵法§27: ()。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

    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95

    溢繳稅款  稅捐稽徵法§28 第一項: ()。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1、2)。

  • 96

    溢繳稅款  稅捐稽徵法§28 第一項: ()。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1、2)。 1.

    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 97

    溢繳稅款  稅捐稽徵法§28 第一項: ()。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1、2)。 2.

    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98

    公益信託之消滅  (信託法§78、§79、§80、§81) (1~4)。 1.

    公益信託,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設立之許可而消滅。

  • 99

    公益信託之消滅  (信託法§78、§79、§80、§81) (1~4)。 2.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 100

    公益信託之消滅  (信託法§78、§79、§80、§81) (1~4)。 3.

    公益信託關係依信託法§62(信託關係之消滅)規定消滅者,受託人應於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