ログイン
30日
233問 • 1年前
  • 黃子桓
  • 通報

    問題一覧

  • 1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1.

    實務見解 (1、2):

  • 2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1.實務見解 (1、2): 1.

    在「內部關系」上仍應以「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 (1、2):

  • 3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1.實務見解 (1、2): 1.在「內部關系」上仍應以「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 (1、2): 1.

    借名登記本質仍由自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財產,故於內部關係應承認借名人為直正所有權人。

  • 4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1.實務見解 (1、2): 1.在「內部關系」上仍應以「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 (1、2): 2.

    借名關係消滅後,借名人自得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

  • 5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1.實務見解 (1、2): 2.

    在「外部關係」,「出名人」為所有權人: ()。

  • 6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1.實務見解 (1、2): 2.在「外部關係」,「出名人」為所有權人: ()。

    貫徹土地登記之推定力,出名人即然依適法之債權契約(借名契約)而受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在外部關係上,自受推定其適法有此不動產之物權。

  • 7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2.

    學說見解 (1、2):

  • 8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2.學說見解 (1、2): 1.

    借名人已出名人之名義自第三人取標的物之所有權 (1、2):

  • 9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2.學說見解 (1、2): 1.借名人已出名人之名義自第三人取標的物之所有權 (1、2): 1.

    此時物權行為存在於出名人與第三人間,由出名人單獨取得標地物所有權。

  • 10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2.學說見解 (1、2): 1.借名人已出名人之名義自第三人取標的物之所有權 (1、2): 2.

    借名人僅得以債權性質之借名契約,對抗出名人。

  • 11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2.學說見解 (1、2): 2.

    借名人將其即有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出名人: ()。

  • 12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2.學說見解 (1、2): 2.借名人將其即有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出名人: ()。

    此時本於借名登記契約,得證明借名人與出名人並無所有權移權之「讓與合意」,故所有權人仍為借名人。

  • 13

    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借名契約是否消滅? (1~3)。 1.

    肯定說:

  • 14

    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借名契約是否消滅? (1~3)。 1.肯定說:

    借名契約側重信賴關係,類似委任之無名契約(非典型契約),故「類推適用」委任契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民法§550)。

  • 15

    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借名契約是否消滅? (1~3)。 2.

    不定說:

  • 16

    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借名契約是否消滅? (1~3)。 2.不定說:

    當事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繼承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故借名契約並非直接消滅。

  • 17

    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借名契約是否消滅? (1~3)。 3.

    小結,應視「契約是否另有訂定」:

  • 18

    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借名契約是否消滅? (1~3)。 3.小結,應視「契約是否另有訂定」:

    借名契約性質上視同委任契約,應直接對應民法§550(委任關係之消滅-當事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但書:「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 19

    借名登記契約不因出名人處分而消滅:

    最高法院判決: (1、2)。

  • 20

    借名登記契約不因出名人處分而消滅: 最高法院判決: (1、2)。 1.

    出名人將登記之財產權處分或喪失該財產之所有權,借名契約不因此而消滅。

  • 21

    借名登記契約不因出名人處分而消滅: 最高法院判決: (1、2)。 2.

    僅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或消滅後,出名人無法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時,應對借名人負給付不能之債務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 22

    受招領通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1~3)。 1.

    最高法院裁定主文:

  • 23

    受招領通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1~3)。 1.最高法院裁定主文: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已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達到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 24

    受招領通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1~3)。 2.

    理由: (1、2)。

  • 25

    受招領通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1~3)。 2.理由: (1、2)。 1.

    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前住郵局領取郵件,該郵件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應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達到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涉,並可避免相對人以任意性行為左右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之發生時點。

  • 26

    受招領通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1~3)。 2.理由: (1、2)。 2.

    惟基於相對人並非掛號郵件之發動者,其如能證明受領通知時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事由,自不在此限,以兼顧其權益。

  • 27

    受招領通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1~3)。 3.

    學說上不同意意見: (1、2)

  • 28

    受招領通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1~3)。 3.學說上不同意意見: (1、2) 1.

    相對人受領招領通知時,郵件尚未置於其實力支配範圍,且其後亦非得隨時領取,難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達相對人。

  • 29

    受招領通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1~3)。 3.學說上不同意意見: (1、2) 2.

    受領通知為意思表示生效時,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不僅較寄存送達之規定嚴苛,且徒增困擾。

  • 30

    可否認胎兒無精神上痛苦,不得請求慰撫金? (1、2)。 1.

    實務見解:

  • 31

    可否認胎兒無精神上痛苦,不得請求慰撫金? (1、2)。 1.實務見解: 

    慰撫金之數額如何始為相當,應酌量一切情形定之。

  • 32

    可否認胎兒無精神上痛苦,不得請求慰撫金? (1、2)。 2.

    學說見解:

  • 33

    可否認胎兒無精神上痛苦,不得請求慰撫金? (1、2)。 2.學說見解:

    有學者認為應採「規範性損害」之客觀化觀念,脫離主觀痛苦之認定。

  • 34

    建物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之物? (1、2) 1.

    建物增建部分(如:頂樓加蓋、擴建廚房、擴建陽台等…),若不具「獨立性」,則僅為成分。

  • 35

    建物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之物? (1、2) 2.

    依實務及通說見解,應以「構造上獨立」及「使用上獨立」予以判斷建物之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物。 (1、2)。

  • 36

    建物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之物? (1、2) 2.依實務及通說見解,應以「構造上獨立」及「使用上獨立」予以判斷建物之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物。  (1、2)。 1.

    建物增建部分構造上獨立:

  • 37

    建物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之物? (1、2) 2.依實務及通說見解,應以「構造上獨立」及「使用上獨立」予以判斷建物之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物。  (1、2)。 2.

    建物增建部分使用上獨立 (1、2):

  • 38

    建物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之物? (1、2) 2.依實務及通說見解,應以「構造上獨立」及「使用上獨立」予以判斷建物之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物。  (1、2)。 2.建物增建部分使用上獨立 (1、2): 1.

    在社會通念上具有獨立之經濟目的或功能者。

  • 39

    建物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之物? (1、2) 2.依實務及通說見解,應以「構造上獨立」及「使用上獨立」予以判斷建物之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物。  (1、2)。 2.建物增建部分使用上獨立 (1、2): 2.

    應審酌「是否有獨立出入口」、「有無獨立水電設備」、「與原有建物之依存情形」、「向來使用狀況」等情形判斷。

  • 40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1.

    行使地上權是主觀意思。

  • 41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2.

    占有土地使用客觀狀態。 ()。

  • 42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2.占有土地使用客觀狀態。 ()。

    和平、公然、繼續。

  • 43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3.

    占有他人土地。 ()。

  • 44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3.占有他人土地。 ()。

    不限於未登記之土地,已登記之土地亦包含在內。

  • 45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4.

    法定期間經過: (a、b)。

  • 46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4.法定期間經過: (a、b)。 a.

    惡意二十年。

  • 47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4.法定期間經過: (a、b)。 b.

    善意無過失十年。 ()。

  • 48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4.法定期間經過: (a、b)。 b.善意無過失十年。 ()。

    亦即以占有人主觀上是否知悉其擁有占有使用權限為準。

  • 49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5.

    時效完成後,占有人仍須經登記始能取得地上權。

  • 50

    時效取得地上權 地上物為「違章建築」,得否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釋字291號(違章建築不影響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權利): ()。

  • 51

    時效取得地上權 地上物為「違章建築」,得否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釋字291號(違章建築不影響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權利): ()。

    以有建築物為目的而因時效完成取得他人私有土地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與該建於他人土地上之建築物,是否為「合法建物」無關。

  • 52

    時效取得地上權 「共有人間」得否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釋字451號(共有人間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

  • 53

    時效取得地上權 「共有人間」得否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釋字451號(共有人間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

    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以在他人之土地上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共有或公同共有土地者,自依民法§772(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準用民法§769(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民法§770(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取時效之規定,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 54

    時效取得地上權  「耕地」,得否時效取得地上權?

    釋字408號(耕地不得時效取得地上權): (1~3)。

  • 55

    時效取得地上權  「耕地」,得否時效取得地上權? 釋字408號(耕地不得時效取得地上權):  (1~3)。 1.

    設定地上權之土地,以適於建築房屋或設置其他工作物為限。

  • 56

    時效取得地上權  「耕地」,得否時效取得地上權? 釋字408號(耕地不得時效取得地上權):  (1~3)。 2.

    其因時效取地上權而請求登記者亦同。

  • 57

    時效取得地上權  「耕地」,得否時效取得地上權? 釋字408號(耕地不得時效取得地上權):  (1~3)。 3.

    故耕地之性質不適於設定地上權。

  • 58

    時效取得地上權,在未登記前,占有人仍不得主張有權占有:  ()。

    實務見解認為,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主張其並非無權占有。

  • 59

    占有連鎖  最高法院判決:  (1、2)。 1.

    占有連鎖為多次連續的有權源占有。 ()。

  • 60

    占有連鎖  最高法院判決:  (1、2)。 1.占有連鎖為多次連續的有權源占有。  ()。

    倘若物之占有人與移轉占有之中間人,及中間人與所有人間,均有基於一定債之關係合法取得之占有權源,且中間人移轉占有予占有人不違反其與前手間債之關係內容者,即成立占有連鎖。

  • 61

    占有連鎖  最高法院判決:  (1、2)。 2.

    物之占有人基於占有連鎖,對於物之所有人具有占有之正當權源。

  • 62

    占有連鎖  要件:  (1~3)。 1.

    中間人對於所有權人須為有占有權利。

  • 63

    占有連鎖  要件:  (1~3)。 2.

    占有人須對於中間人有占有權利。

  • 64

    占有連鎖  要件:  (1~3)。 3.

    須對所有權人而言,中間人得將直接占有移轉於占有人。

  • 65

    占有連鎖  舉例:  ()。

    「合法」轉租、「合法」轉借等。

  • 66

    即成道路 (公用地役關係)  定義:  ()。

    私有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對該土地的所有權權能就受到限制。 ()。

  • 67

    即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  定義:  ()。 私有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對該土地的所有權權能就受到限制。  ()。

    所有權社會化。

  • 68

    即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  要件:  (1~3)。 1.

    私有土地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

  • 69

    即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  要件:  (1~3)。 2.

    通行之初所有人無阻止。

  • 70

    即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  要件:  (1~3)。 3.

    年代久遠未間斷。

  • 71

    即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否行使物上請求權?  (1~3)。 1.

    土地成為既成道路,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 72

    即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否行使物上請求權?  (1~3)。 2.

    土地所有人之權利行使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使用之目的。

  • 73

    即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否行使物上請求權?  (1~3)。 3.

    但非不能對於無權占有土地者,行使物上請求權。 ()。

  • 74

    即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否行使物上請求權?  (1~3)。 3.但非不能對於無權占有土地者,行使物上請求權。  ()。

    在不違反供公眾通行使用之目的下,對於無權占有土地者,仍得行使地上請求權。

  • 75

    即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否主張不當得利?  (1~3)。 1.

    土地成為即成道路,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 76

    即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否主張不當得利?  (1~3)。 2.

    土地所有人之權利行使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使用之目的。

  • 77

    即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否主張不當得利?  (1~3)。 3.

    對於無權占用而受有利益之人,在不違反供公眾通行使用之目的下,土地所有權仍得主張不當得利請求其返還該利益。

  • 78

    政府對即成道路不成立不當得利:   ()。

    政府對於即成道路之使用(ex:鋪柏油),僅生公法上補償之權利義務關係,無私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

  • 79

    受死亡宣告時,失蹤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何時消滅?  (1、2)。 1.

    甲說: ()。

  • 80

    受死亡宣告時,失蹤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何時消滅?  (1、2)。 1.甲說:  ()。

    受死亡宣告時即消滅。

  • 81

    受死亡宣告時,失蹤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何時消滅?  (1、2)。 2.

    乙說: (1、2)。

  • 82

    受死亡宣告時,失蹤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何時消滅?  (1、2)。 2.乙說:  (1、2)。 1.

    生存配偶再婚時方消滅。

  • 83

    受死亡宣告時,失蹤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何時消滅?  (1、2)。 2.乙說:  (1、2)。 2.

    多數學者認為,死亡宣告僅係推定效力,為類似真時死已之效果而已,並非絕對。 ()。

  • 84

    受死亡宣告時,失蹤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何時消滅?  (1、2)。 2.乙說:  (1、2)。 2.多數學者認為,死亡宣告僅係推定效力,為類似真時死已之效果而已,並非絕對。  ()。

    待生存配偶再婚時,方消滅前婚姻關係較為適當。

  • 85

    配偶已善意再婚,失踨歸來後前婚姻是否回復?  (1、2)。 1.

    前婚姻不復活說(通說): ()。

  • 86

    配偶已善意再婚,失踨歸來後前婚姻是否回復?  (1、2)。 1.前婚姻不復活說(通說):  ()。

    考量婚姻安定性、前婚姻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並斟酌民法§988之一(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賠償及相關規定)意旨,應以前婚姻消滅為當。

  • 87

    配偶已善意再婚,失踨歸來後前婚姻是否回復?  (1、2)。 2.

    前婚姻復活說: (1、2)。

  • 88

    配偶已善意再婚,失踨歸來後前婚姻是否回復?  (1、2)。 2.前婚姻復活說:  (1、2)。 1.

    依家事事件法§163(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效力)第一項,撤銷死亡宣告後,前婚姻之身分關係乃當然回復,立法上並未排除身分關係。

  • 89

    配偶已善意再婚,失踨歸來後前婚姻是否回復?  (1、2)。 2.前婚姻復活說:  (1、2)。 2.

    故此時重婚乃合法,倘若當事人間認為前婚姻已無法繼續,當可再協議或訴請裁判離婚(自由選擇)。

  • 90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1.

    費用負擔(都市更新條例§51第一項中段) (1~5)。

  • 91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1.費用負擔(都市更新條例§51第一項中段) (1~5)。 1.

    土地與工程費用。

  • 92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1.費用負擔(都市更新條例§51第一項中段) (1~5)。 2.

    權利變換費用。

  • 93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1.費用負擔(都市更新條例§51第一項中段) (1~5)。 3.

    貸款利息。

  • 94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1.費用負擔(都市更新條例§51第一項中段) (1~5)。 4.

    稅捐。

  • 95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1.費用負擔(都市更新條例§51第一項中段) (1~5)。 5.

    管理費用。

  • 96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2.

    負擔上限(都市更新條例§51第二項):

  • 97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2.負擔上限(都市更新條例§51第二項):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比率,由各級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彈性規定)。

  • 98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3.

    他項權利清理: (1~3)。

  • 99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3.他項權利清理: (1~3)。 1.

    分配房地: ()。

  • 100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3.他項權利清理: (1~3)。 1.分配房地: ()。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375。

  • 土地法

    土地法

    黃子桓 · 751問 · 1年前

    土地法

    土地法

    751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

    黃子桓 · 1146問 · 1年前

    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

    1146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地稅法

    土地稅法

    黃子桓 · 519問 · 1年前

    土地稅法

    土地稅法

    519問 • 1年前
    黃子桓

    信託法

    信託法

    黃子桓 · 181問 · 1年前

    信託法

    信託法

    181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一日

    一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一日

    一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二日

    二日

    黃子桓 · 148問 · 1年前

    二日

    二日

    148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三日

    三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三日

    三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四日

    四日

    黃子桓 · 138問 · 1年前

    四日

    四日

    138問 • 1年前
    黃子桓

    五日

    五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五日

    五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六日

    六日

    黃子桓 · 146問 · 1年前

    六日

    六日

    146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七日

    七日

    黃子桓 · 144問 · 1年前

    七日

    七日

    14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八日

    八日

    黃子桓 · 134問 · 1年前

    八日

    八日

    134問 • 1年前
    黃子桓

    九日

    九日

    黃子桓 · 140問 · 1年前

    九日

    九日

    140問 • 1年前
    黃子桓

    十日

    十日

    黃子桓 · 146問 · 1年前

    十日

    十日

    146問 • 1年前
    黃子桓

    11日

    11日

    黃子桓 · 132問 · 1年前

    11日

    11日

    132問 • 1年前
    黃子桓

    12日

    12日

    黃子桓 · 149問 · 1年前

    12日

    12日

    149問 • 1年前
    黃子桓

    13日

    13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13日

    13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14日

    14日

    黃子桓 · 140問 · 1年前

    14日

    14日

    140問 • 1年前
    黃子桓

    15日

    15日

    黃子桓 · 151問 · 1年前

    15日

    15日

    151問 • 1年前
    黃子桓

    16日

    16日

    黃子桓 · 191問 · 1年前

    16日

    16日

    191問 • 1年前
    黃子桓

    17日

    17日

    黃子桓 · 156問 · 1年前

    17日

    17日

    156問 • 1年前
    黃子桓

    18日

    18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18日

    18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19日

    19日

    黃子桓 · 157問 · 1年前

    19日

    19日

    157問 • 1年前
    黃子桓

    20日

    20日

    黃子桓 · 125問 · 1年前

    20日

    20日

    125問 • 1年前
    黃子桓

    21日

    21日

    黃子桓 · 142問 · 1年前

    21日

    21日

    142問 • 1年前
    黃子桓

    22日

    22日

    黃子桓 · 126問 · 1年前

    22日

    22日

    126問 • 1年前
    黃子桓

    23日

    23日

    黃子桓 · 131問 · 1年前

    23日

    23日

    131問 • 1年前
    黃子桓

    24日

    24日

    黃子桓 · 131問 · 1年前

    24日

    24日

    131問 • 1年前
    黃子桓

    25日

    25日

    黃子桓 · 158問 · 1年前

    25日

    25日

    158問 • 1年前
    黃子桓

    26日

    26日

    黃子桓 · 114問 · 1年前

    26日

    26日

    114問 • 1年前
    黃子桓

    27日

    27日

    黃子桓 · 114問 · 1年前

    27日

    27日

    114問 • 1年前
    黃子桓

    28日

    28日

    黃子桓 · 182問 · 1年前

    28日

    28日

    182問 • 1年前
    黃子桓

    29日

    29日

    黃子桓 · 204問 · 1年前

    29日

    29日

    204問 • 1年前
    黃子桓

    30日

    30日

    黃子桓 · 270問 · 1年前

    30日

    30日

    270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一日

    一日

    黃子桓 · 122問 · 1年前

    一日

    一日

    122問 • 1年前
    黃子桓

    二日

    二日

    黃子桓 · 140問 · 1年前

    二日

    二日

    140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三日

    三日

    黃子桓 · 120問 · 1年前

    三日

    三日

    120問 • 1年前
    黃子桓

    四日

    四日

    黃子桓 · 137問 · 1年前

    四日

    四日

    137問 • 1年前
    黃子桓

    五日

    五日

    黃子桓 · 127問 · 1年前

    五日

    五日

    127問 • 1年前
    黃子桓

    六日

    六日

    黃子桓 · 136問 · 1年前

    六日

    六日

    136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七日

    七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七日

    七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八日

    八日

    黃子桓 · 124問 · 1年前

    八日

    八日

    124問 • 1年前
    黃子桓

    九日

    九日

    黃子桓 · 134問 · 1年前

    九日

    九日

    13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十日

    十日

    黃子桓 · 136問 · 1年前

    十日

    十日

    136問 • 1年前
    黃子桓

    11日

    11日

    黃子桓 · 119問 · 1年前

    11日

    11日

    119問 • 1年前
    黃子桓

    12日

    12日

    黃子桓 · 141問 · 1年前

    12日

    12日

    141問 • 1年前
    黃子桓

    13日

    13日

    黃子桓 · 125問 · 1年前

    13日

    13日

    125問 • 1年前
    黃子桓

    14日

    14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

    14日

    14日

    133問 • 1年前
    黃子桓

    15日

    15日

    黃子桓 · 123問 · 1年前

    15日

    15日

    123問 • 1年前
    黃子桓

    16日

    16日

    黃子桓 · 183問 · 1年前

    16日

    16日

    183問 • 1年前
    黃子桓

    17日

    17日

    黃子桓 · 147問 · 1年前

    17日

    17日

    147問 • 1年前
    黃子桓

    18日

    18日

    黃子桓 · 126問 · 1年前

    18日

    18日

    126問 • 1年前
    黃子桓

    19日

    19日

    黃子桓 · 150問 · 1年前

    19日

    19日

    150問 • 1年前
    黃子桓

    20日

    20日

    黃子桓 · 98問 · 1年前

    20日

    20日

    98問 • 1年前
    黃子桓

    21日

    21日

    黃子桓 · 125問 · 1年前

    21日

    21日

    125問 • 1年前
    黃子桓

    22日

    22日

    黃子桓 · 114問 · 1年前

    22日

    22日

    114問 • 1年前
    黃子桓

    23日

    23日

    黃子桓 · 117問 · 1年前

    23日

    23日

    117問 • 1年前
    黃子桓

    24日

    24日

    黃子桓 · 124問 · 1年前

    24日

    24日

    124問 • 1年前
    黃子桓

    25日

    25日

    黃子桓 · 139問 · 1年前

    25日

    25日

    139問 • 1年前
    黃子桓

    26日

    26日

    黃子桓 · 99問 · 1年前

    26日

    26日

    99問 • 1年前
    黃子桓

    27日

    27日

    黃子桓 · 105問 · 1年前

    27日

    27日

    105問 • 1年前
    黃子桓

    28日

    28日

    黃子桓 · 173問 · 1年前

    28日

    28日

    173問 • 1年前
    黃子桓

    29日

    29日

    黃子桓 · 194問 · 1年前

    29日

    29日

    194問 • 1年前
    黃子桓

    一日

    一日

    黃子桓 · 323問 · 1年前

    一日

    一日

    32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地法第二頁

    土地法第二頁

    黃子桓 · 104問 · 1年前

    土地法第二頁

    土地法第二頁

    104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二頁

    民法第二頁

    黃子桓 · 64問 · 1年前

    民法第二頁

    民法第二頁

    6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2頁

    土稅第2頁

    黃子桓 · 69問 · 1年前

    土稅第2頁

    土稅第2頁

    69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3頁

    土法第3頁

    黃子桓 · 173問 · 1年前

    土法第3頁

    土法第3頁

    173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3頁

    民法第3頁

    黃子桓 · 73問 · 1年前

    民法第3頁

    民法第3頁

    7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3頁

    土稅第3頁

    黃子桓 · 56問 · 1年前

    土稅第3頁

    土稅第3頁

    56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4頁

    土法第4頁

    黃子桓 · 55問 · 1年前

    土法第4頁

    土法第4頁

    55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4頁

    民法第4頁

    黃子桓 · 55問 · 1年前

    民法第4頁

    民法第4頁

    55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4頁

    土稅第4頁

    黃子桓 · 39問 · 1年前

    土稅第4頁

    土稅第4頁

    39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5頁

    土法第5頁

    黃子桓 · 49問 · 1年前

    土法第5頁

    土法第5頁

    49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5頁

    民法第5頁

    黃子桓 · 62問 · 1年前

    民法第5頁

    民法第5頁

    62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5頁

    土稅第5頁

    黃子桓 · 75問 · 1年前

    土稅第5頁

    土稅第5頁

    75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6頁

    土法第6頁

    黃子桓 · 85問 · 1年前

    土法第6頁

    土法第6頁

    85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6頁

    民法第6頁

    黃子桓 · 58問 · 1年前

    民法第6頁

    民法第6頁

    58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6頁

    土稅第6頁

    黃子桓 · 44問 · 1年前

    土稅第6頁

    土稅第6頁

    4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7頁

    土法第7頁

    黃子桓 · 29問 · 1年前

    土法第7頁

    土法第7頁

    29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7頁

    民法第7頁

    黃子桓 · 35問 · 1年前

    民法第7頁

    民法第7頁

    35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7頁

    土稅第7頁

    黃子桓 · 37問 · 1年前

    土稅第7頁

    土稅第7頁

    37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8頁

    土法第8頁

    黃子桓 · 45問 · 1年前

    土法第8頁

    土法第8頁

    45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8頁

    民法第8頁

    黃子桓 · 59問 · 1年前

    民法第8頁

    民法第8頁

    59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8頁

    土稅第8頁

    黃子桓 · 84問 · 1年前

    土稅第8頁

    土稅第8頁

    8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9頁

    土法第9頁

    黃子桓 · 46問 · 1年前

    土法第9頁

    土法第9頁

    46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9頁

    民法第9頁

    黃子桓 · 39問 · 1年前

    民法第9頁

    民法第9頁

    39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9頁

    土稅第9頁

    黃子桓 · 36問 · 1年前

    土稅第9頁

    土稅第9頁

    36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10頁

    土法第10頁

    黃子桓 · 49問 · 1年前

    土法第10頁

    土法第10頁

    49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十頁

    民法第十頁

    黃子桓 · 53問 · 1年前

    民法第十頁

    民法第十頁

    53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10頁

    土稅第10頁

    黃子桓 · 86問 · 1年前

    土稅第10頁

    土稅第10頁

    86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第11頁

    土法第11頁

    黃子桓 · 21問 · 1年前

    土法第11頁

    土法第11頁

    21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第11頁

    民法第11頁

    黃子桓 · 28問 · 1年前

    民法第11頁

    民法第11頁

    28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11頁

    土稅第11頁

    黃子桓 · 61問 · 1年前

    土稅第11頁

    土稅第11頁

    61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12頁

    土法12頁

    黃子桓 · 53問 · 1年前

    土法12頁

    土法12頁

    53問 • 1年前
    黃子桓

    民法12頁

    民法12頁

    黃子桓 · 84問 · 1年前

    民法12頁

    民法12頁

    84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稅第12頁

    土稅第12頁

    黃子桓 · 78問 · 1年前

    土稅第12頁

    土稅第12頁

    78問 • 1年前
    黃子桓

    土法13頁

    土法13頁

    黃子桓 · 45問 · 1年前

    土法13頁

    土法13頁

    45問 • 1年前
    黃子桓

    問題一覧

  • 1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1.

    實務見解 (1、2):

  • 2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1.實務見解 (1、2): 1.

    在「內部關系」上仍應以「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 (1、2):

  • 3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1.實務見解 (1、2): 1.在「內部關系」上仍應以「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 (1、2): 1.

    借名登記本質仍由自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財產,故於內部關係應承認借名人為直正所有權人。

  • 4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1.實務見解 (1、2): 1.在「內部關系」上仍應以「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 (1、2): 2.

    借名關係消滅後,借名人自得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

  • 5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1.實務見解 (1、2): 2.

    在「外部關係」,「出名人」為所有權人: ()。

  • 6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1.實務見解 (1、2): 2.在「外部關係」,「出名人」為所有權人: ()。

    貫徹土地登記之推定力,出名人即然依適法之債權契約(借名契約)而受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在外部關係上,自受推定其適法有此不動產之物權。

  • 7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2.

    學說見解 (1、2):

  • 8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2.學說見解 (1、2): 1.

    借名人已出名人之名義自第三人取標的物之所有權 (1、2):

  • 9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2.學說見解 (1、2): 1.借名人已出名人之名義自第三人取標的物之所有權 (1、2): 1.

    此時物權行為存在於出名人與第三人間,由出名人單獨取得標地物所有權。

  • 10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2.學說見解 (1、2): 1.借名人已出名人之名義自第三人取標的物之所有權 (1、2): 2.

    借名人僅得以債權性質之借名契約,對抗出名人。

  • 11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2.學說見解 (1、2): 2.

    借名人將其即有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出名人: ()。

  • 12

    借名契約下,借名物之所有權為何? (1、2)。 2.學說見解 (1、2): 2.借名人將其即有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出名人: ()。

    此時本於借名登記契約,得證明借名人與出名人並無所有權移權之「讓與合意」,故所有權人仍為借名人。

  • 13

    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借名契約是否消滅? (1~3)。 1.

    肯定說:

  • 14

    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借名契約是否消滅? (1~3)。 1.肯定說:

    借名契約側重信賴關係,類似委任之無名契約(非典型契約),故「類推適用」委任契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民法§550)。

  • 15

    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借名契約是否消滅? (1~3)。 2.

    不定說:

  • 16

    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借名契約是否消滅? (1~3)。 2.不定說:

    當事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繼承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故借名契約並非直接消滅。

  • 17

    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借名契約是否消滅? (1~3)。 3.

    小結,應視「契約是否另有訂定」:

  • 18

    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借名契約是否消滅? (1~3)。 3.小結,應視「契約是否另有訂定」:

    借名契約性質上視同委任契約,應直接對應民法§550(委任關係之消滅-當事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但書:「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 19

    借名登記契約不因出名人處分而消滅:

    最高法院判決: (1、2)。

  • 20

    借名登記契約不因出名人處分而消滅: 最高法院判決: (1、2)。 1.

    出名人將登記之財產權處分或喪失該財產之所有權,借名契約不因此而消滅。

  • 21

    借名登記契約不因出名人處分而消滅: 最高法院判決: (1、2)。 2.

    僅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或消滅後,出名人無法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時,應對借名人負給付不能之債務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 22

    受招領通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1~3)。 1.

    最高法院裁定主文:

  • 23

    受招領通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1~3)。 1.最高法院裁定主文: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已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達到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 24

    受招領通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1~3)。 2.

    理由: (1、2)。

  • 25

    受招領通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1~3)。 2.理由: (1、2)。 1.

    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前住郵局領取郵件,該郵件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應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達到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涉,並可避免相對人以任意性行為左右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之發生時點。

  • 26

    受招領通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1~3)。 2.理由: (1、2)。 2.

    惟基於相對人並非掛號郵件之發動者,其如能證明受領通知時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事由,自不在此限,以兼顧其權益。

  • 27

    受招領通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1~3)。 3.

    學說上不同意意見: (1、2)

  • 28

    受招領通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1~3)。 3.學說上不同意意見: (1、2) 1.

    相對人受領招領通知時,郵件尚未置於其實力支配範圍,且其後亦非得隨時領取,難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達相對人。

  • 29

    受招領通時意思表示已生效,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1~3)。 3.學說上不同意意見: (1、2) 2.

    受領通知為意思表示生效時,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不僅較寄存送達之規定嚴苛,且徒增困擾。

  • 30

    可否認胎兒無精神上痛苦,不得請求慰撫金? (1、2)。 1.

    實務見解:

  • 31

    可否認胎兒無精神上痛苦,不得請求慰撫金? (1、2)。 1.實務見解: 

    慰撫金之數額如何始為相當,應酌量一切情形定之。

  • 32

    可否認胎兒無精神上痛苦,不得請求慰撫金? (1、2)。 2.

    學說見解:

  • 33

    可否認胎兒無精神上痛苦,不得請求慰撫金? (1、2)。 2.學說見解:

    有學者認為應採「規範性損害」之客觀化觀念,脫離主觀痛苦之認定。

  • 34

    建物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之物? (1、2) 1.

    建物增建部分(如:頂樓加蓋、擴建廚房、擴建陽台等…),若不具「獨立性」,則僅為成分。

  • 35

    建物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之物? (1、2) 2.

    依實務及通說見解,應以「構造上獨立」及「使用上獨立」予以判斷建物之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物。 (1、2)。

  • 36

    建物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之物? (1、2) 2.依實務及通說見解,應以「構造上獨立」及「使用上獨立」予以判斷建物之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物。  (1、2)。 1.

    建物增建部分構造上獨立:

  • 37

    建物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之物? (1、2) 2.依實務及通說見解,應以「構造上獨立」及「使用上獨立」予以判斷建物之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物。  (1、2)。 2.

    建物增建部分使用上獨立 (1、2):

  • 38

    建物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之物? (1、2) 2.依實務及通說見解,應以「構造上獨立」及「使用上獨立」予以判斷建物之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物。  (1、2)。 2.建物增建部分使用上獨立 (1、2): 1.

    在社會通念上具有獨立之經濟目的或功能者。

  • 39

    建物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之物? (1、2) 2.依實務及通說見解,應以「構造上獨立」及「使用上獨立」予以判斷建物之增建部分是否為獨立物。  (1、2)。 2.建物增建部分使用上獨立 (1、2): 2.

    應審酌「是否有獨立出入口」、「有無獨立水電設備」、「與原有建物之依存情形」、「向來使用狀況」等情形判斷。

  • 40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1.

    行使地上權是主觀意思。

  • 41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2.

    占有土地使用客觀狀態。 ()。

  • 42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2.占有土地使用客觀狀態。 ()。

    和平、公然、繼續。

  • 43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3.

    占有他人土地。 ()。

  • 44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3.占有他人土地。 ()。

    不限於未登記之土地,已登記之土地亦包含在內。

  • 45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4.

    法定期間經過: (a、b)。

  • 46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4.法定期間經過: (a、b)。 a.

    惡意二十年。

  • 47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4.法定期間經過: (a、b)。 b.

    善意無過失十年。 ()。

  • 48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4.法定期間經過: (a、b)。 b.善意無過失十年。 ()。

    亦即以占有人主觀上是否知悉其擁有占有使用權限為準。

  • 49

    時效取得地上權 要件: (1~5) 5.

    時效完成後,占有人仍須經登記始能取得地上權。

  • 50

    時效取得地上權 地上物為「違章建築」,得否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釋字291號(違章建築不影響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權利): ()。

  • 51

    時效取得地上權 地上物為「違章建築」,得否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釋字291號(違章建築不影響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權利): ()。

    以有建築物為目的而因時效完成取得他人私有土地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與該建於他人土地上之建築物,是否為「合法建物」無關。

  • 52

    時效取得地上權 「共有人間」得否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釋字451號(共有人間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

  • 53

    時效取得地上權 「共有人間」得否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釋字451號(共有人間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

    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以在他人之土地上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共有或公同共有土地者,自依民法§772(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準用民法§769(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民法§770(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取時效之規定,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 54

    時效取得地上權  「耕地」,得否時效取得地上權?

    釋字408號(耕地不得時效取得地上權): (1~3)。

  • 55

    時效取得地上權  「耕地」,得否時效取得地上權? 釋字408號(耕地不得時效取得地上權):  (1~3)。 1.

    設定地上權之土地,以適於建築房屋或設置其他工作物為限。

  • 56

    時效取得地上權  「耕地」,得否時效取得地上權? 釋字408號(耕地不得時效取得地上權):  (1~3)。 2.

    其因時效取地上權而請求登記者亦同。

  • 57

    時效取得地上權  「耕地」,得否時效取得地上權? 釋字408號(耕地不得時效取得地上權):  (1~3)。 3.

    故耕地之性質不適於設定地上權。

  • 58

    時效取得地上權,在未登記前,占有人仍不得主張有權占有:  ()。

    實務見解認為,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主張其並非無權占有。

  • 59

    占有連鎖  最高法院判決:  (1、2)。 1.

    占有連鎖為多次連續的有權源占有。 ()。

  • 60

    占有連鎖  最高法院判決:  (1、2)。 1.占有連鎖為多次連續的有權源占有。  ()。

    倘若物之占有人與移轉占有之中間人,及中間人與所有人間,均有基於一定債之關係合法取得之占有權源,且中間人移轉占有予占有人不違反其與前手間債之關係內容者,即成立占有連鎖。

  • 61

    占有連鎖  最高法院判決:  (1、2)。 2.

    物之占有人基於占有連鎖,對於物之所有人具有占有之正當權源。

  • 62

    占有連鎖  要件:  (1~3)。 1.

    中間人對於所有權人須為有占有權利。

  • 63

    占有連鎖  要件:  (1~3)。 2.

    占有人須對於中間人有占有權利。

  • 64

    占有連鎖  要件:  (1~3)。 3.

    須對所有權人而言,中間人得將直接占有移轉於占有人。

  • 65

    占有連鎖  舉例:  ()。

    「合法」轉租、「合法」轉借等。

  • 66

    即成道路 (公用地役關係)  定義:  ()。

    私有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對該土地的所有權權能就受到限制。 ()。

  • 67

    即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  定義:  ()。 私有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對該土地的所有權權能就受到限制。  ()。

    所有權社會化。

  • 68

    即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  要件:  (1~3)。 1.

    私有土地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

  • 69

    即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  要件:  (1~3)。 2.

    通行之初所有人無阻止。

  • 70

    即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  要件:  (1~3)。 3.

    年代久遠未間斷。

  • 71

    即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否行使物上請求權?  (1~3)。 1.

    土地成為既成道路,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 72

    即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否行使物上請求權?  (1~3)。 2.

    土地所有人之權利行使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使用之目的。

  • 73

    即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否行使物上請求權?  (1~3)。 3.

    但非不能對於無權占有土地者,行使物上請求權。 ()。

  • 74

    即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否行使物上請求權?  (1~3)。 3.但非不能對於無權占有土地者,行使物上請求權。  ()。

    在不違反供公眾通行使用之目的下,對於無權占有土地者,仍得行使地上請求權。

  • 75

    即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否主張不當得利?  (1~3)。 1.

    土地成為即成道路,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 76

    即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否主張不當得利?  (1~3)。 2.

    土地所有人之權利行使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使用之目的。

  • 77

    即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否主張不當得利?  (1~3)。 3.

    對於無權占用而受有利益之人,在不違反供公眾通行使用之目的下,土地所有權仍得主張不當得利請求其返還該利益。

  • 78

    政府對即成道路不成立不當得利:   ()。

    政府對於即成道路之使用(ex:鋪柏油),僅生公法上補償之權利義務關係,無私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

  • 79

    受死亡宣告時,失蹤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何時消滅?  (1、2)。 1.

    甲說: ()。

  • 80

    受死亡宣告時,失蹤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何時消滅?  (1、2)。 1.甲說:  ()。

    受死亡宣告時即消滅。

  • 81

    受死亡宣告時,失蹤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何時消滅?  (1、2)。 2.

    乙說: (1、2)。

  • 82

    受死亡宣告時,失蹤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何時消滅?  (1、2)。 2.乙說:  (1、2)。 1.

    生存配偶再婚時方消滅。

  • 83

    受死亡宣告時,失蹤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何時消滅?  (1、2)。 2.乙說:  (1、2)。 2.

    多數學者認為,死亡宣告僅係推定效力,為類似真時死已之效果而已,並非絕對。 ()。

  • 84

    受死亡宣告時,失蹤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何時消滅?  (1、2)。 2.乙說:  (1、2)。 2.多數學者認為,死亡宣告僅係推定效力,為類似真時死已之效果而已,並非絕對。  ()。

    待生存配偶再婚時,方消滅前婚姻關係較為適當。

  • 85

    配偶已善意再婚,失踨歸來後前婚姻是否回復?  (1、2)。 1.

    前婚姻不復活說(通說): ()。

  • 86

    配偶已善意再婚,失踨歸來後前婚姻是否回復?  (1、2)。 1.前婚姻不復活說(通說):  ()。

    考量婚姻安定性、前婚姻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並斟酌民法§988之一(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賠償及相關規定)意旨,應以前婚姻消滅為當。

  • 87

    配偶已善意再婚,失踨歸來後前婚姻是否回復?  (1、2)。 2.

    前婚姻復活說: (1、2)。

  • 88

    配偶已善意再婚,失踨歸來後前婚姻是否回復?  (1、2)。 2.前婚姻復活說:  (1、2)。 1.

    依家事事件法§163(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效力)第一項,撤銷死亡宣告後,前婚姻之身分關係乃當然回復,立法上並未排除身分關係。

  • 89

    配偶已善意再婚,失踨歸來後前婚姻是否回復?  (1、2)。 2.前婚姻復活說:  (1、2)。 2.

    故此時重婚乃合法,倘若當事人間認為前婚姻已無法繼續,當可再協議或訴請裁判離婚(自由選擇)。

  • 90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1.

    費用負擔(都市更新條例§51第一項中段) (1~5)。

  • 91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1.費用負擔(都市更新條例§51第一項中段) (1~5)。 1.

    土地與工程費用。

  • 92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1.費用負擔(都市更新條例§51第一項中段) (1~5)。 2.

    權利變換費用。

  • 93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1.費用負擔(都市更新條例§51第一項中段) (1~5)。 3.

    貸款利息。

  • 94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1.費用負擔(都市更新條例§51第一項中段) (1~5)。 4.

    稅捐。

  • 95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1.費用負擔(都市更新條例§51第一項中段) (1~5)。 5.

    管理費用。

  • 96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2.

    負擔上限(都市更新條例§51第二項):

  • 97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2.負擔上限(都市更新條例§51第二項):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比率,由各級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彈性規定)。

  • 98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3.

    他項權利清理: (1~3)。

  • 99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3.他項權利清理: (1~3)。 1.

    分配房地: ()。

  • 100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1~5) 3.他項權利清理: (1~3)。 1.分配房地: ()。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