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不動產民法
100年不動產民法
問題一覧
1
(D)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2
(B)為立字據之租約無效
3
(A)使用借貸
4
(C)租賃物為動物時,其飼料費之支出
5
(C)約定之利率過高,超過法定週年利率16%部分之利息,乙無請求權
6
(D)同時履行抗辯權
7
(B)第三人利益契約
8
(A)因自始客觀不能,故約定無效
9
(B)瑕疵擔保責任自土地交付時起經過三年而消滅
10
(A)乙得就承攬之報酬額,對於將來完成之甲之房屋,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11
(D)將要約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12
(D)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甲負擔
13
(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14
(C)當甲大學畢業時,乙的房屋就不再出租給甲
15
(B)死亡宣告係私法上的制度,不生公法上的效果
16
(C)董事有數人時,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17
(B)自由權
18
(C)如甲已經付款給乙,雖甲得主張賭博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但甲之给付為出於不法原因之给付,所以不得向乙請求返還
19
(A)僱傭契約無效,代理權授與有效
20
(D)乙繼承甲之財產,善意處分之部分不受甲生還影響
21
(B)博物館中展示之木乃伊
22
(D)占有物之返還請求權
23
(D)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全部被清償時,抵押權仍不消滅
24
(B)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25
(D)若甲不主張開設道路而通行A 地,無須支付乙償金
26
(B)移轉豋記前,乙、丙即取得該屋所有權,然而應經登記,始得處分之
27
(D)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原則上屬於加工人
28
(B)簡易交付
29
(D)甲乙間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A 屋之租金仍由甲收取之。
30
(A)限於未成年人,方得被收養
31
(D)離婚時,採分別財產制者,各自取回其結婚時之財產
32
(A)未成年人結婚,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33
(B)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34
(D)甲之父母為丙、丁,乙之父母為戊、己,丙、己各自與前配偶離婚後,丙、己結婚
35
(B)因繼承而得之財產,不計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36
(D)直系姻親相互間
37
(A) ①④③②
38
(C)乙所繼承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39
(B)自書遺囑必須親筆自書,不得自行電腦打字列印後,親自簽名為之
40
(D)祖父母、兄弟姊妹
114年不動產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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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宏祥 · 25問 · 1ヶ月前114年不動產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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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問 • 1ヶ月前101年不動產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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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問 • 1ヶ月前99年不動產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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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問 • 1ヶ月前越界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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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宏祥 · 9問 · 9日前越界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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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問 • 9日前問題一覧
1
(D)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2
(B)為立字據之租約無效
3
(A)使用借貸
4
(C)租賃物為動物時,其飼料費之支出
5
(C)約定之利率過高,超過法定週年利率16%部分之利息,乙無請求權
6
(D)同時履行抗辯權
7
(B)第三人利益契約
8
(A)因自始客觀不能,故約定無效
9
(B)瑕疵擔保責任自土地交付時起經過三年而消滅
10
(A)乙得就承攬之報酬額,對於將來完成之甲之房屋,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11
(D)將要約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12
(D)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甲負擔
13
(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14
(C)當甲大學畢業時,乙的房屋就不再出租給甲
15
(B)死亡宣告係私法上的制度,不生公法上的效果
16
(C)董事有數人時,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17
(B)自由權
18
(C)如甲已經付款給乙,雖甲得主張賭博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但甲之给付為出於不法原因之给付,所以不得向乙請求返還
19
(A)僱傭契約無效,代理權授與有效
20
(D)乙繼承甲之財產,善意處分之部分不受甲生還影響
21
(B)博物館中展示之木乃伊
22
(D)占有物之返還請求權
23
(D)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全部被清償時,抵押權仍不消滅
24
(B)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25
(D)若甲不主張開設道路而通行A 地,無須支付乙償金
26
(B)移轉豋記前,乙、丙即取得該屋所有權,然而應經登記,始得處分之
27
(D)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原則上屬於加工人
28
(B)簡易交付
29
(D)甲乙間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A 屋之租金仍由甲收取之。
30
(A)限於未成年人,方得被收養
31
(D)離婚時,採分別財產制者,各自取回其結婚時之財產
32
(A)未成年人結婚,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33
(B)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34
(D)甲之父母為丙、丁,乙之父母為戊、己,丙、己各自與前配偶離婚後,丙、己結婚
35
(B)因繼承而得之財產,不計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36
(D)直系姻親相互間
37
(A) ①④③②
38
(C)乙所繼承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39
(B)自書遺囑必須親筆自書,不得自行電腦打字列印後,親自簽名為之
40
(D)祖父母、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