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不動產民法
问题列表
1
(D)落地燈與法國進口燈罩
2
(D) 信件到達書商甲時
3
(C) 所謂的複代理,係指代理人以其名義將代理權再授與他人,為我國法律所允許並無例外
4
(C) 撤銷權為形成權,撤銷權之行使為單獨行為,所以表意人得單方對相對人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不須經相對人之同意
5
(B) 無因管理
6
(C) 乙可以契約無效,主張甲的占有電腦為不當得利,而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
7
(D) 乙為藝術工作者,因為受傷而無法開演唱會,乙的經紀人丙因無法開演唱會,而受有嚴重損失。丙可以對甲請求丙因乙無法開演唱會所受的損失賠償
8
(B) 甲乙訂立契約,約定甲對乙負有給付新台幣五千元的債務,甲對乙成立貨幣之債,亦稱金錢之債
9
(B) 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
10
(C) 丙已經取得所有權,甲無法再對乙履行交付房屋之債務,所以甲對乙成立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11
(C) 提存標的物限於原給付物之提存,債務人不得將給付物出售而提存價金
12
(D) 甲對於丙負有權利瑕疵之損害賠償責任,應賠償三十萬元
13
(C) 因為沙發尚未給付,所以甲可以要求乙再重新運送一套沙發,否則甲可以拒絕給付價金
14
(B) 由於丙對乙有暴力傷害行為,所以甲可以依民法第 416 條規定,撤銷其贈與
15
(C) 因對父親乙之贈與,屬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以甲不得撤銷對父親乙之贈與
16
(B) 不定期租賃
17
(C) 留置權
18
(B) 借用人乙得依個人需要對 A 車為使用收益
19
(D) 合夥人聲明退夥
20
(B)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分別共有
21
(C) 留置權
22
(C) 所有權除去妨害請求權
23
(A)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土地,以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限
24
(C) 越界建築之房屋或工作物,限於領有建築執照或其他合法之建物,若違章建築則不得主張鄰地所有人之容忍義務
25
(D) 設甲乙丙約定出賣應有部分時應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而甲違反約定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則乙丙得主張該移轉無效而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
26
(A) 分管契約應由共有人全體協議訂立,若不能協議者得訴請法院裁判定之
27
(D) 地上權因地上之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
28
(C) 不動產役權
29
(B) 找貼權
30
(D) 受他人指示管領其物之占有輔助人
31
(D) 公同共有遺產
32
(D) 因扶養所為之贈與
33
(A) 乙丁戊各分得遺產之三分之一
34
(B) 繼承人中有胎兒時,須俟胎兒出生後始得分割遺產
35
(A) 夫妻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均得就本法所定之三種約定財產制中,包括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
36
(D) 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後財產
37
(C)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20 歲以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 18歲以上
38
(B) 離婚及婚姻經撤銷者
39
(D) 子女之生父
40
(B) 二親等旁系姻親
114年不動產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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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落地燈與法國進口燈罩
2
(D) 信件到達書商甲時
3
(C) 所謂的複代理,係指代理人以其名義將代理權再授與他人,為我國法律所允許並無例外
4
(C) 撤銷權為形成權,撤銷權之行使為單獨行為,所以表意人得單方對相對人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不須經相對人之同意
5
(B) 無因管理
6
(C) 乙可以契約無效,主張甲的占有電腦為不當得利,而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
7
(D) 乙為藝術工作者,因為受傷而無法開演唱會,乙的經紀人丙因無法開演唱會,而受有嚴重損失。丙可以對甲請求丙因乙無法開演唱會所受的損失賠償
8
(B) 甲乙訂立契約,約定甲對乙負有給付新台幣五千元的債務,甲對乙成立貨幣之債,亦稱金錢之債
9
(B) 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
10
(C) 丙已經取得所有權,甲無法再對乙履行交付房屋之債務,所以甲對乙成立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11
(C) 提存標的物限於原給付物之提存,債務人不得將給付物出售而提存價金
12
(D) 甲對於丙負有權利瑕疵之損害賠償責任,應賠償三十萬元
13
(C) 因為沙發尚未給付,所以甲可以要求乙再重新運送一套沙發,否則甲可以拒絕給付價金
14
(B) 由於丙對乙有暴力傷害行為,所以甲可以依民法第 416 條規定,撤銷其贈與
15
(C) 因對父親乙之贈與,屬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以甲不得撤銷對父親乙之贈與
16
(B) 不定期租賃
17
(C) 留置權
18
(B) 借用人乙得依個人需要對 A 車為使用收益
19
(D) 合夥人聲明退夥
20
(B)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分別共有
21
(C) 留置權
22
(C) 所有權除去妨害請求權
23
(A)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土地,以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限
24
(C) 越界建築之房屋或工作物,限於領有建築執照或其他合法之建物,若違章建築則不得主張鄰地所有人之容忍義務
25
(D) 設甲乙丙約定出賣應有部分時應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而甲違反約定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則乙丙得主張該移轉無效而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
26
(A) 分管契約應由共有人全體協議訂立,若不能協議者得訴請法院裁判定之
27
(D) 地上權因地上之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
28
(C) 不動產役權
29
(B) 找貼權
30
(D) 受他人指示管領其物之占有輔助人
31
(D) 公同共有遺產
32
(D) 因扶養所為之贈與
33
(A) 乙丁戊各分得遺產之三分之一
34
(B) 繼承人中有胎兒時,須俟胎兒出生後始得分割遺產
35
(A) 夫妻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均得就本法所定之三種約定財產制中,包括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
36
(D) 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後財產
37
(C)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20 歲以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 18歲以上
38
(B) 離婚及婚姻經撤銷者
39
(D) 子女之生父
40
(B) 二親等旁系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