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不動產民法
问题列表
1
(B)六個月
2
(D)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3
(A)分別財產制
4
(D)因求學而受贈
5
(A)與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不同
6
(D)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7
(C)三個月
8
(B)十年
9
(A)以其母為代理人
10
(D)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11
(B)形成權
12
(D)可分性
13
(A)原始取得
14
(C)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15
(A)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其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支付期之一年
16
(D)全體
17
(D)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多數決管理之
18
(A)推定其為均等
19
(D)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該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20
(B)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債權人代位權之規定
21
(D)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22
(D)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
23
(A)債務人
24
(D)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25
(B)百分之五
26
(A)商品製造人之侵權責任
27
(D)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28
(D)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29
(C)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30
(D)混合條件
31
(A)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32
(A)負擔行為
33
(B)不因之無效
34
(D)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亦因此而受影響
35
(B)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36
(D)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37
(A)委任人原則上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38
(C)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39
(D)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40
(C)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4年不動產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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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宏祥 · 25 个题目 · 1 个月前114年不動產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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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个题目 • 1 个月前101年不動產民法
101年不動產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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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个题目 • 1 个月前100年不動產民法
100年不動產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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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不動產民法
40 个题目 • 1 个月前99年不動產民法
99年不動產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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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个题目 • 1 个月前98年不動產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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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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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题目 • 9 天前问题列表
1
(B)六個月
2
(D)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3
(A)分別財產制
4
(D)因求學而受贈
5
(A)與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不同
6
(D)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7
(C)三個月
8
(B)十年
9
(A)以其母為代理人
10
(D)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11
(B)形成權
12
(D)可分性
13
(A)原始取得
14
(C)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15
(A)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其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支付期之一年
16
(D)全體
17
(D)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多數決管理之
18
(A)推定其為均等
19
(D)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該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20
(B)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債權人代位權之規定
21
(D)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22
(D)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
23
(A)債務人
24
(D)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25
(B)百分之五
26
(A)商品製造人之侵權責任
27
(D)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28
(D)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29
(C)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30
(D)混合條件
31
(A)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32
(A)負擔行為
33
(B)不因之無效
34
(D)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亦因此而受影響
35
(B)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36
(D)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37
(A)委任人原則上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38
(C)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39
(D)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40
(C)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