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覧
1
所有權變更登記 共有物分割 土地登記規則§105: 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 ()。 但無須辦理標示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
(標示變更登記→所有權分割登記。)
2
登記簿&地籍圖 (土地登記規則§20、24之1): (1、2)。 2.三類謄本: ()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登記簿&地籍圖),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1~3)。 2.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 (1~6) 5.
設定義務人
3
限制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36 補充: (1~6)。 2.
查收。
4
土地總登記 (1~4): 1.
一定期間、縣市全部土地。 ()。
5
繼承登記 應提出之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119): (1~5)。 1.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 (1~8)。 1.
登記申請書。
6
未能提權狀 () 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土地登記規則§67): (1~13)。 三、
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7
繼承登記 應提出之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119): (1~5)。 1.
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 (1~8)。
8
單獨申請登記: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1~24): 十一、
依土地法第17條第二項、第三項、第20條第三項、第73條之一、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37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
9
建物複丈 建物合併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90) (1~3): 3.
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建物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3)。
10
地上權&農育權之登記 文件(1~2): 1.
土登§34(五大文件):
11
建物平面圖邊界測繪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73) (1、2): 1.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1~4): 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 ()。
無牆壁區隔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區分範圍為界。
12
標示變更登記 合併 土地登記規則§88 (1~4): 4.
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
13
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05第一項)。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1~10):
14
所有權變更登記 部分設有抵押權之共有土地分割 (土地登記規則§107): (1~3)。 2.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土地上: (1~3)。
15
所有權變更登記 法人籌備處 (土地登記規則§104): (1~4)。 3.
第一項之協議書,應記明於登記完畢後,法人或寺廟未核准設立或登記者,其土地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2)。
16
建物複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60、§264。): (1~3)。 3.申請人於測量時,應到場會同辦理; ()。
屆時不到場者,視為放棄測量之申請,已繳建物測量費不予退還。
17
實施地籍圖重測與土地複丈之原因與目的(土地法§46之一):
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18
建物測量成果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2…) (1~4): 2.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 ()。 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 ()。 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 (1~4)。 三、
建物位置圖應依經實地測繪且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簽證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轉繪之。
19
不動產役權之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09 (1~3): 1.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 (1、2)。 1.法定: (a、b)。 a.
目的。
20
地價(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26、227): (1~2)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於辦理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應依複丈成果改算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前後各宗土地地價之總合應相等。 ()。
21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權利變更之日 登記原因發生日期 補充 (1~2): 1.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
繼承證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22
得代位申請之情形 (土地登記規則§30) (1~6): 6.
其他依法律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者。
23
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 (1~10)。 10.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
24
為義務人 公法人、社團法人: (1~4)。 1.
法人資格證明。
25
申請建物復丈之補正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65 (1、2): 1.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 (1~4)。 四、
未依規定繳納建物測量費。
26
繼承登記 應提出之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119): 補充: 4.
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27
契稅之罰則 契稅條例§24、§25、§26 (1~3): 1.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起算日起30日內),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
28
為義務人 公法人、社團法人: (1~4)。 3.
法人、代表人印鑑證明。
29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區分所有權共有部分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81 (1、2): 1.
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30
囑託登記&逕為登記之差異 (1、2): 1.囑託登記: ()。
須由政府或法院囑託,登記機關始予登記。
31
逕為登記 意義: (1、2)。 1.
登記機關依職權辦理。
32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規則§70之3): ()。 依土登§34規定(五大文件)申請登記應提出之文件,於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4)。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能以政府資料庫達成本詢或提供者,得免提出外,應為電子文件並完成電子簽章。 ()。
但非全程網路申請土地登記者,不在此限。
33
地價(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26、227): (1~2)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於辦理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應依複丈成果改算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前後各宗土地地價之總合應相等。 ()。
實施界址調整之土地,其調整線跨越不同地價區段者,複丈成果應分別載明明調整線與原地籍交叉所圍各塊坵形之面積,作為改算地價之參考。
34
地價(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26、227) 補充: (1~2)。 2.
調整後土地價值有增減→
35
單獨申請之原因 (1~3): 1.
無義務人。
36
駁回(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13): ()。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1~3)。 2.
依法不應受理。
37
標示合併登記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24 (1~3): 3.
須先申請土地複丈。
38
土地總登記 (1~4): 3.土地總登記性質: (1~5)。 1.
強制登記。
39
他項權利登記 承攬契約之抵押權 土地登記規則§117: (1~3)。 1.
承攬人依民法§513規定(承攬)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除應提出土地登記法§34及§40規定之文件外(五大文件+親自到場),並應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會同定作人申請之。
40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規則§70之3): ()。 依土登§34規定(五大文件)申請登記應提出之文件,於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4)。 4.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得免提出。
41
民法§759之一第二項及土地法§43。 土地登記之效力 公信力 要件 (1~5): 1.
需原登記有不實。
42
更正登記 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 土地登記規則§139 (1~4): 1.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另記明登記之確定標示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字樣。
43
繼承登記 應提出之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119): 補充: 8.
其他。
44
下列各款登記,得代位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30 (1~4): 3.典權人依民法§921或民法§922之1規定重建典物而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 (1、2)。
1.民法§921: ()。
45
登記程序(除網路申請外): 3.
審查。
46
單獨申請完畢後 例外 (a、b、c): a.
無義務人。
47
優先購買權(土地登記規則§97) 物權性質的優先購買權: (民法§426之二、民法§919、土地法§104、土地法§107、耕地375減租條例§15或農地重劃條例§5第一款): (1、2)。
1.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48
登記程序 駁回(土地登記規則§57): (1~3)。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1~4)。 1.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49
繼承登記 應提出之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119): (1~5)。 1.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 (1~8)。 3.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50
不動產役權之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09 (1~3): 1.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 (1、2)。 2.約定(登記對抗): (a~d)。 b.
地租及預付情形。
51
土地合併申請複丈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24) (1~4): 4.
第一項之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
52
單獨申請登記: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1~24): 二十、
依民法第913條第二項、第923第二項或第924條但書規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登記。
53
跨縣市登記(土地登記規則§3…) 補充: 目前得跨直轄市、縣(市)之土地登記10種項目。 6.
預告登記。
54
建物平面圖邊界測繪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73 (1、2): 2.
中華民國107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108年一月30日修正施行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61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之測繪,依本條106年一月9日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55
典權登記 記明: (1、2)。 1.法定: (a、b) a.
範圍。
56
跨縣市登記(土地登記規則§3…) 補充: 目前得跨直轄市、縣(市)之土地登記10種項目。 5.
更正登記。 ()。
57
罰緩 建物權利價值認定 (土地登記規則§48): ()。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1、2)。 1.
建物在依法實際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58
區分所有建物第一次登記 登記處理 (1~2): 2.
共有部分(土登§81): (1、2)
59
原因證明文件 發生登記原因事實之證明文件 (1~4): 3.
法院判決所有權移轉,應附判決確定證明書。
60
典權登記 記明: (1、2)。 2.約定: (a、b、c)。 a.
存續期間。
61
優先購買權(土地登記規則§97) 債權性質的優先購買權: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8之五第三項、第五項、土地法§34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5第二、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32): ()。
62
登記之程序 免繕發權利書狀 (土地登記規則§65): (1~3)。 3.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換領土地所有權權狀;換領前得免繕發。 (1~3)。 2.
共有物分割登記,於標示變更登記完畢後,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節省書狀費、避免浪費紙張。
63
更正登記 法院囑託 (土地登記規則§138): (1~4)。 3.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與第三人並已登記完畢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
64
土地重劃 基地號變更:
已登記之建物未拆除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權狀 土地登記規則§35: (1~13)。 四、
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66
當事人免親自到場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41) ()。 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1~16)。 十二、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協議書與申請書權利人所蓋印章相符。
67
建築改良物測量 建物第一次測量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59。) (1~2): 2.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測量。 (1、2):
68
所有權變更登記 法人籌備處 (土地登記規則§104): (1~4)。 2.
登記機關為前項之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
69
他項權利登記 法定記明&約定記明 土地登記規則§108之一: (1、2)。 1.申請地上權或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設定之目的及範圍; ()。
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1~5)。
70
特別建物(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6): ()。 下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為特別建物 (1~6): 五、
祠、廟、寺院或教堂。
71
士地共有 文件 (1~5): 2.
記明依土地法34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辦理,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72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權利變更之日 登記原因發生日期 (1~7): 5.
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73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性質 (1~4): 4.
初次登記。
74
特別建物(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6): ()。 下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為特別建物 (1~6): 一、
公有公用之建物。
75
退回複丈費(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14): (1~3)。 1.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1~4)。 2.
申請再鑑界,經查明前次複丈確有錯誤。
76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土地法§46之2): (1、2)。 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4)。 二、
現使用人之指界。
77
單獨申請完畢後 原則:
書面通知義務人。
78
全程網路申請登記 (電子文件+電子簽章): (1~7)。 6.
門牌整編。
79
代理申請:
未能親自申請而委託(委任)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申請登記。
80
各土地登記制度 托倫斯登記制 公信力:
有公信力(全部)。
81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1.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5)。 二、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 ()。
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
82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 (土地登記規則§29): (1~12)。 六、
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或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登記。
83
得代位申請之情形 (土地登記規則§30) (1~6): 2.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 ()。
84
各土地登記制度 權利登記制 編成:
物的編成。
85
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19) (1~3): 2.前項申報有二人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
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86
跨縣市登記(土地登記規則§3…) 補充: 目前得跨直轄市、縣(市)之土地登記10種項目。 4.
門牌整編登記。
87
當事人免親自到場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41) ()。 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1~16)。 九、
祭祀公業土地授權管理人處分,該契約書依法經公證或認證。
88
免納登記費 (土地法§78): ()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1~8)。 四、
塗銷登記。
89
土地總登記 (1~4): 1.一定期間、縣市全部土地。 ()。
健全地籍管理、推動土地政策。
90
各土地登記制度 權利登記制 公開:
有。
91
普通抵押權登記 記明 (1、2): 1.
法定: (a.b.c.) 。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權狀 土地登記規則§35: (1~13)。 三、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93
未能提權狀 () 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土地登記規則§67): (1~13)。 一、
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
94
共有物分割 (1~5): 1.
不適用多數決。
95
網路申請登記: (1~3)。 1.
原則: ()。
96
塗銷登記 原因 (1~7): 4.
存續期間屆滿。
97
土地總登記 (1~4): 3.土地總登記性質: (1~5)。 5.
初次登記。
98
建物複丈 建物合併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90) (1~3): 3.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建物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3): 一、
所有權人不同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
99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土地法§46之2): (1、2)。 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4)。 一、
鄰地界址。
100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期限 (1~2): 2.
地籍整理發理→儘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