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覧
1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2
依第143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
3
依第144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4
依第153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5
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6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確定判決書,其主文載明應由義務人先行辦理登記,而怠於辦理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之。
7
質權人依民法§906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者。 ()。
8
民法§906之一第一項:()
9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10
典權人依民法§921或民法§922之1規定重建典物而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 ()。
11
1.民法§921: ()。
12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
13
民法§922之一: ()。
14
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15
其他依法律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者。 ()。
16
土登§31; (1~3)。
17
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 ()。
18
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19
前項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 ()。
20
建物為需役不動產者,應同時辦理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21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
22
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23
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 (1、2)。
24
法定: (a、b)。
25
目的。
26
範圍。
27
約定(登記對抗): (a~d)。
28
存續期間。
29
地租及預付情形。
30
權利價值。
31
使用方法。
32
並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及使用需役不動產之權利關係;
33
同時於需役不動產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供役不動產之地、建號。
34
前項登記,需役不動產屬於他登記機關管轄者,供役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5
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
36
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得由需役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農育權人、耕作權人或承租人會同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申請之。
37
前項以地上權、永佃權、典權、農育權、耕作權或租賃關係使用需役不動產而設定不動產役權者,其不動產役權存續期間,不得逾原使用需役不動產權利之期限。
38
第一項使用需役不動產之物權申請塗銷登記時,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塗銷時應連同)。
39
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應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及使用需役不動產之權利關係; ()。
40
同時於需役不動產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供役不動產之地、建號。
41
前項登記,需役不動產屬於他登記機關管轄者,供役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42
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他項權利部登記+其他登記事項欄記名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使用之權利關係。
43
需役不動產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供役不動產之地、建號。
44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45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
46
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47
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申請設定抵押權登記時,已限定各完土地權利應負擔之債權金額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之: ()。
48
於設定登記後,另為約定或變更限定債權金額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亦同。
49
前項經變更之土地權利應負擔債權金額增加者,應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補充: ()。
50
不同意者,應就增加金額另行辦理設定登記。
51
承攬人依民法§513規定(承攬)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除應提出土地登記法§34及§40規定之文件外(五大文件+親自到場),並應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會同定作人申請之。
52
但承攬契約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定作人。
53
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
54
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務人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
55
申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薄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法定)、種類及範圍: ()。
56
契約書訂有利息、遲延利息之利率、違約金或其他擔保範圍之約定者,登記機關亦應於登記簿記明之。
57
同一土地權利設定數個抵押權登記後,其中一抵押權因債權讓與為變更登記時,原登記之權利先後,不得變更。
58
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申請登記時,除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次序抵押權之共同抵押人同意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外,應就其增加金額部分另行辦理設定登記。
59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60
前項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
61
公告期間為30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62
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59第二項規定處理(調處→起訴)。
63
前四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時準用之。
64
提出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主觀)。
65
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客觀)。
66
位置圖。
67
公告30日。
68
通知所有權人。
69
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契約書所載之擔保債權範圍。
70
前項申請登記時,契約書訂有原債權確定期日之約定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之; ()。
71
於設定登記後,另為約定或於確定期日前變更約定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亦同。
72
前項確定期日之約定,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30年。 ()。
73
其因變更約定而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自變更之日起,亦不得逾30年。
74
申請地上權或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設定之目的及範圍; ()。
75
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1~5)。
76
存續期間。
77
地租及其預付情形。
78
權利價值。
79
使用方法。
80
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81
前項登記,除第五款外,於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準用之。
82
權利人態於申請,具代位資格人為保全權益以自己名義申請登記。
83
不辦不會損及自己利益。
84
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 ()。
85
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得由基地所有權人代為申請或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變更登記。
86
前項登記,除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登記者外,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換發或加註建物所有權狀。
87
未能親自申請而委託(委任)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申請登記。
88
共有人依民法§826之一第一項規定(共有)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共二個。)。
89
共有人依民法§820第一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所為管理之決定或法院之裁定,申請前項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他共有人(不同意共有人)並簽名; ()。
90
於登記後,決定或裁定之內容有變更,申請登記時,亦同。
91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之登記、於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能證明確於期限內表示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或出賣人未依通知或公告之條件出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92
(民法§426之二、民法§919、土地法§104、土地法§107、耕地375減租條例§15或農地重劃條例§5第一款): (1、2)。
93
1.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94
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95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8之五第三項、第五項、土地法§34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5第二、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32): ()。
96
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97
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1、2)。
98
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
99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 (1~5)。
100
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
土地法
土地法
黃子桓 · 751問 · 1年前土地法
土地法
751問 • 1年前土地稅法
土地稅法
黃子桓 · 519問 · 1年前土地稅法
土地稅法
519問 • 1年前信託法
信託法
黃子桓 · 181問 · 1年前信託法
信託法
181問 • 1年前一日
一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一日
一日
133問 • 1年前二日
二日
黃子桓 · 148問 · 1年前二日
二日
148問 • 1年前三日
三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三日
三日
133問 • 1年前四日
四日
黃子桓 · 138問 · 1年前四日
四日
138問 • 1年前五日
五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五日
五日
133問 • 1年前六日
六日
黃子桓 · 146問 · 1年前六日
六日
146問 • 1年前七日
七日
黃子桓 · 144問 · 1年前七日
七日
144問 • 1年前八日
八日
黃子桓 · 134問 · 1年前八日
八日
134問 • 1年前九日
九日
黃子桓 · 140問 · 1年前九日
九日
140問 • 1年前十日
十日
黃子桓 · 146問 · 1年前十日
十日
146問 • 1年前11日
11日
黃子桓 · 132問 · 1年前11日
11日
132問 • 1年前12日
12日
黃子桓 · 149問 · 1年前12日
12日
149問 • 1年前13日
13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13日
13日
133問 • 1年前14日
14日
黃子桓 · 140問 · 1年前14日
14日
140問 • 1年前15日
15日
黃子桓 · 151問 · 1年前15日
15日
151問 • 1年前16日
16日
黃子桓 · 191問 · 1年前16日
16日
191問 • 1年前17日
17日
黃子桓 · 156問 · 1年前17日
17日
156問 • 1年前18日
18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18日
18日
133問 • 1年前19日
19日
黃子桓 · 157問 · 1年前19日
19日
157問 • 1年前20日
20日
黃子桓 · 125問 · 1年前20日
20日
125問 • 1年前21日
21日
黃子桓 · 142問 · 1年前21日
21日
142問 • 1年前22日
22日
黃子桓 · 126問 · 1年前22日
22日
126問 • 1年前23日
23日
黃子桓 · 131問 · 1年前23日
23日
131問 • 1年前24日
24日
黃子桓 · 131問 · 1年前24日
24日
131問 • 1年前25日
25日
黃子桓 · 158問 · 1年前25日
25日
158問 • 1年前26日
26日
黃子桓 · 114問 · 1年前26日
26日
114問 • 1年前27日
27日
黃子桓 · 114問 · 1年前27日
27日
114問 • 1年前28日
28日
黃子桓 · 182問 · 1年前28日
28日
182問 • 1年前29日
29日
黃子桓 · 204問 · 1年前29日
29日
204問 • 1年前30日
30日
黃子桓 · 270問 · 1年前30日
30日
270問 • 1年前一日
一日
黃子桓 · 122問 · 1年前一日
一日
122問 • 1年前二日
二日
黃子桓 · 140問 · 1年前二日
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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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
黃子桓 · 120問 · 1年前三日
三日
120問 • 1年前四日
四日
黃子桓 · 137問 · 1年前四日
四日
137問 • 1年前五日
五日
黃子桓 · 127問 · 1年前五日
五日
127問 • 1年前六日
六日
黃子桓 · 136問 · 1年前六日
六日
136問 • 1年前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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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
133問 • 1年前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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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桓 · 134問 · 1年前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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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問 • 1年前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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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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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
141問 • 1年前13日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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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
125問 • 1年前14日
14日
黃子桓 · 133問 · 1年前14日
14日
133問 • 1年前15日
15日
黃子桓 · 123問 · 1年前15日
15日
123問 • 1年前16日
16日
黃子桓 · 183問 · 1年前16日
16日
183問 • 1年前17日
17日
黃子桓 · 147問 · 1年前17日
17日
147問 • 1年前18日
18日
黃子桓 · 126問 · 1年前18日
18日
126問 • 1年前19日
19日
黃子桓 · 150問 · 1年前19日
19日
150問 • 1年前20日
20日
黃子桓 · 98問 · 1年前20日
20日
98問 • 1年前21日
21日
黃子桓 · 125問 · 1年前21日
21日
125問 • 1年前22日
22日
黃子桓 · 114問 · 1年前22日
22日
114問 • 1年前23日
23日
黃子桓 · 117問 · 1年前23日
23日
117問 • 1年前24日
24日
黃子桓 · 124問 · 1年前24日
24日
124問 • 1年前25日
25日
黃子桓 · 139問 · 1年前25日
25日
139問 • 1年前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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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
99問 • 1年前27日
27日
黃子桓 · 105問 · 1年前27日
27日
105問 • 1年前28日
28日
黃子桓 · 173問 · 1年前28日
28日
173問 • 1年前29日
29日
黃子桓 · 194問 · 1年前29日
29日
194問 • 1年前30日
30日
黃子桓 · 233問 · 1年前30日
30日
233問 • 1年前一日
一日
黃子桓 · 323問 · 1年前一日
一日
323問 • 1年前土地法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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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桓 · 104問 · 1年前土地法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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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問 • 1年前民法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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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桓 · 64問 · 1年前民法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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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問 • 1年前土稅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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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桓 · 69問 · 1年前土稅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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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問 • 1年前土法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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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桓 · 173問 · 1年前土法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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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問 • 1年前民法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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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桓 · 73問 · 1年前民法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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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問 • 1年前土稅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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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問 • 1年前土法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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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問 • 1年前民法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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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問 • 1年前土稅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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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桓 · 39問 · 1年前土稅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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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問 • 1年前土法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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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桓 · 49問 · 1年前土法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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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問 • 1年前民法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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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桓 · 62問 · 1年前民法第5頁
民法第5頁
62問 • 1年前土稅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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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桓 · 75問 · 1年前土稅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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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問 • 1年前土法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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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問 • 1年前民法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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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問 • 1年前土稅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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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桓 · 44問 · 1年前土稅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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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問 • 1年前土法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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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問 • 1年前民法第7頁
民法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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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頁
35問 • 1年前土稅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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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桓 · 37問 · 1年前土稅第7頁
土稅第7頁
37問 • 1年前土法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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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桓 · 45問 · 1年前土法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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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問 • 1年前民法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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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桓 · 59問 · 1年前民法第8頁
民法第8頁
59問 • 1年前土稅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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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問 • 1年前土法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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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桓 · 46問 · 1年前土法第9頁
土法第9頁
46問 • 1年前民法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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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桓 · 39問 · 1年前民法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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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問 • 1年前土稅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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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問 • 1年前土法第10頁
土法第10頁
黃子桓 · 49問 · 1年前土法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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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問 • 1年前民法第十頁
民法第十頁
黃子桓 · 53問 · 1年前民法第十頁
民法第十頁
53問 • 1年前土稅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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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問 • 1年前土法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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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問 • 1年前民法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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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頁
28問 • 1年前土稅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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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問 • 1年前土法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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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問 • 1年前民法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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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頁
84問 • 1年前土稅第12頁
土稅第12頁
黃子桓 · 78問 · 1年前土稅第12頁
土稅第12頁
78問 • 1年前土法13頁
土法13頁
黃子桓 · 45問 · 1年前土法13頁
土法13頁
45問 • 1年前問題一覧
1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2
依第143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
3
依第144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4
依第153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5
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6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確定判決書,其主文載明應由義務人先行辦理登記,而怠於辦理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之。
7
質權人依民法§906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者。 ()。
8
民法§906之一第一項:()
9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10
典權人依民法§921或民法§922之1規定重建典物而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 ()。
11
1.民法§921: ()。
12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
13
民法§922之一: ()。
14
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15
其他依法律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者。 ()。
16
土登§31; (1~3)。
17
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 ()。
18
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19
前項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 ()。
20
建物為需役不動產者,應同時辦理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21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
22
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23
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 (1、2)。
24
法定: (a、b)。
25
目的。
26
範圍。
27
約定(登記對抗): (a~d)。
28
存續期間。
29
地租及預付情形。
30
權利價值。
31
使用方法。
32
並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及使用需役不動產之權利關係;
33
同時於需役不動產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供役不動產之地、建號。
34
前項登記,需役不動產屬於他登記機關管轄者,供役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5
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
36
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得由需役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農育權人、耕作權人或承租人會同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申請之。
37
前項以地上權、永佃權、典權、農育權、耕作權或租賃關係使用需役不動產而設定不動產役權者,其不動產役權存續期間,不得逾原使用需役不動產權利之期限。
38
第一項使用需役不動產之物權申請塗銷登記時,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塗銷時應連同)。
39
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應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及使用需役不動產之權利關係; ()。
40
同時於需役不動產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供役不動產之地、建號。
41
前項登記,需役不動產屬於他登記機關管轄者,供役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42
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他項權利部登記+其他登記事項欄記名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使用之權利關係。
43
需役不動產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供役不動產之地、建號。
44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45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
46
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47
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申請設定抵押權登記時,已限定各完土地權利應負擔之債權金額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之: ()。
48
於設定登記後,另為約定或變更限定債權金額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亦同。
49
前項經變更之土地權利應負擔債權金額增加者,應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補充: ()。
50
不同意者,應就增加金額另行辦理設定登記。
51
承攬人依民法§513規定(承攬)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除應提出土地登記法§34及§40規定之文件外(五大文件+親自到場),並應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會同定作人申請之。
52
但承攬契約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定作人。
53
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
54
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務人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
55
申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薄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法定)、種類及範圍: ()。
56
契約書訂有利息、遲延利息之利率、違約金或其他擔保範圍之約定者,登記機關亦應於登記簿記明之。
57
同一土地權利設定數個抵押權登記後,其中一抵押權因債權讓與為變更登記時,原登記之權利先後,不得變更。
58
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申請登記時,除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次序抵押權之共同抵押人同意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外,應就其增加金額部分另行辦理設定登記。
59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60
前項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
61
公告期間為30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62
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59第二項規定處理(調處→起訴)。
63
前四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時準用之。
64
提出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主觀)。
65
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客觀)。
66
位置圖。
67
公告30日。
68
通知所有權人。
69
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契約書所載之擔保債權範圍。
70
前項申請登記時,契約書訂有原債權確定期日之約定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之; ()。
71
於設定登記後,另為約定或於確定期日前變更約定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亦同。
72
前項確定期日之約定,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30年。 ()。
73
其因變更約定而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自變更之日起,亦不得逾30年。
74
申請地上權或農育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設定之目的及範圍; ()。
75
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1~5)。
76
存續期間。
77
地租及其預付情形。
78
權利價值。
79
使用方法。
80
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81
前項登記,除第五款外,於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準用之。
82
權利人態於申請,具代位資格人為保全權益以自己名義申請登記。
83
不辦不會損及自己利益。
84
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 ()。
85
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得由基地所有權人代為申請或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變更登記。
86
前項登記,除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登記者外,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換發或加註建物所有權狀。
87
未能親自申請而委託(委任)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申請登記。
88
共有人依民法§826之一第一項規定(共有)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共二個。)。
89
共有人依民法§820第一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所為管理之決定或法院之裁定,申請前項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他共有人(不同意共有人)並簽名; ()。
90
於登記後,決定或裁定之內容有變更,申請登記時,亦同。
91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之登記、於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能證明確於期限內表示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或出賣人未依通知或公告之條件出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92
(民法§426之二、民法§919、土地法§104、土地法§107、耕地375減租條例§15或農地重劃條例§5第一款): (1、2)。
93
1.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94
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95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8之五第三項、第五項、土地法§34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5第二、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32): ()。
96
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97
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1、2)。
98
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
99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 (1~5)。
100
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