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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 第一章 消防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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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 達下列規定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______以上者。

    三十分之一

  • 2

    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 達下列規定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______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50

  • 3

    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 達下列規定者: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 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_____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 開口。

    1

  • 4

    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 達下列規定者: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_____公分以上、高_____公分以上之開口。

    75 120

  • 5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_____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____度與攝氏溫度為 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____公斤或 ____ 百 萬帕斯卡(以下簡稱 MPa)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

    5.5 60 2.8 0.28

  • 6

    有效開口,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_____公分以內。 二、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____公尺以上之通路。 三、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 四、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採一般玻璃門窗時,厚度應在____毫米以下。

    120 1 6

  • 7

    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_____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

    一小時

  • 8

    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 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過廊有效寬度在____公尺以下。 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____公尺,二樓以上超過___公尺。

    6 6 10

  • 9

    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___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____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 三、過廊為____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 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___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三) 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得免設。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之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 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時,設有寬度在過廊寬度____以上,長度在____公尺以上之開口。

    3 4 半小時 開放式 4 半小時 1 三分之一 1

  • 10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____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_____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1000 二分之一

  • 11

    第 14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 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_____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 三、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 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 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150 50

  • 12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一、五層以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或為學校教室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__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300 500 1400

  • 13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二、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150

  • 14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四、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_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150 100 150

  • 15

    前項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含補助撒水栓)、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但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在第一層水平距離____公尺以下、第二層步行距離____公尺以下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一層、第二層免設。

    40 40

  • 16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3000

  • 17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5000

  • 18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10000

  • 19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五、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___公尺以下,第二層在___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3 5 3000

  • 20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一、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____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300 1500

  • 21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二、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100

  • 22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三、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1000

  • 23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四、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供第____場所或____使用者。

    甲 複合用途甲

  • 24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五、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達____平方公尺以上時,供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

    3000

  • 25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六、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倉庫)使用之場所,樓層高度超過___公尺且樓地板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

    10 700

  • 26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八、___建築物。

    1000 高層

  • 27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九、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場所,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____平方公尺者,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與現行法令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或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措施;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00

  • 28

    下表所列之場所,應就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滅火設備等選擇設置之。但外牆開口面積(常時開放部分)達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___以上者,上列除惰性氣體及鹵化烴外之滅火設備得採移動式設置。

    15

  • 29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且樓地板面積合計在_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其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應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500

  • 30

    樓地板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其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應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300

  • 31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一、五層以下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目(___)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上者;或供同條第二款(第十二目除外)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幼兒園 300 500

  • 32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六層以上十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300

  • 33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三、___層以上建築物。

    11

  • 34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四、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五目及第五款( 限其中供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五目使用者)使用之場所,樓地板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條第一款其他各目及其他各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100 300

  • 35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五、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在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500 300

  • 36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六、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_____)所列場所使用,總樓地板面積在_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地下建築物 300

  • 37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 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 、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 應設置何消防安全設備 _______ 、________

    自動撒水設備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38

    下列場所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一、三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場所發(____)。

    200 旅館

  • 39

    下列場所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一、___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3

  • 40

    第 21 條 下列使用瓦斯之場所應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一、地下層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甲)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複合用途甲)使用之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____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1000 1000 500 1000

  • 41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一、供____ 、_____、_____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甲 丙 戊

  • 42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學校教室除外)、第四 目至第六目、第七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八目、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

    1000

  • 43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四、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____者。

    百分之五

  • 44

    建築物除___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之避難器具。但建築物在構造及設施上,並無避難逃生障礙,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11

  • 45

    下列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一、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6000 1000

  • 46

    下列場所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 一、各類場所其建築基地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_____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0000 1500

  • 47

    下列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二、各類場所其高度超過___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31 25000

  • 48

    下列場所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 三、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___公尺以下,第二層在___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該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__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3 5 10000

  • 49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___平方公尺以上。

    500

  • 50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 二、樓地板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___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____者。

    100 80 百分之二

  • 51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 三、樓地板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1000

  • 52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 四、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上者。

    500

  • 53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 一、___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______。

    11 1000 緊急升降機間

  • 54

    下列場所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一、樓高在___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___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三、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___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100 1000 3000

  • 55

    下列場所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一、高層建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____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500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