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
問題一覧
1
供山坡地範圍外的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建:60% 容:240%
2
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建:60% 容:240%
3
供山坡地保育區及山坡地範圍的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建:40% 容:120%
4
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建:70% 容:300%
5
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之地
6
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的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
7
是地主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抵付重劃應負擔的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貸款利息
8
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費的土地就是抵價地
9
一、意義:基地或房屋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二、要件:優先購買權人須於出賣通知到達後10日內行意思表示 逾期視同放棄優先購買權 行使的順序:以「登記先後」定之 三、效力: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10
納稅義務人為:1、土地所有人2、典權人3、承領人4、承墾之耕作權人5、信託受託人 代繳義務人為:與納稅義務人有一定關係,稅務機構又比較好找之人
11
為申報地價總額1、未申報,以公告地價的80%作為申報地價2、已申報,但其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作為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作為申報地價
12
1、事業直接用地與公有土地非公用者,僅計基本稅率千分之十,不予累進2、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適用千分之六,此時若同為自用住宅則依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計算
13
納稅義務人為:1、原所有權人2、取得所有權人3、出典人 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的人代繳
14
免徵:1、繼承土地2、私人捐贈土地興辦社福事業3、被徵收的土地4、每年每戶不到100元的土地增值稅 不課徵:1、配偶贈與的土地得申請2、信託的土地3、農業用地經農用者
15
一、登記名義人須同一 二、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2年內)三、自耕的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的農業用地者 四、自用住宅用地的原地於出售前1年內不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16
1、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2、道路、公園等,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3、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設定地上權
17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
問題一覧
1
供山坡地範圍外的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建:60% 容:240%
2
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建:60% 容:240%
3
供山坡地保育區及山坡地範圍的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建:40% 容:120%
4
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建:70% 容:300%
5
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之地
6
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的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
7
是地主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抵付重劃應負擔的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貸款利息
8
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費的土地就是抵價地
9
一、意義:基地或房屋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二、要件:優先購買權人須於出賣通知到達後10日內行意思表示 逾期視同放棄優先購買權 行使的順序:以「登記先後」定之 三、效力: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10
納稅義務人為:1、土地所有人2、典權人3、承領人4、承墾之耕作權人5、信託受託人 代繳義務人為:與納稅義務人有一定關係,稅務機構又比較好找之人
11
為申報地價總額1、未申報,以公告地價的80%作為申報地價2、已申報,但其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作為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作為申報地價
12
1、事業直接用地與公有土地非公用者,僅計基本稅率千分之十,不予累進2、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適用千分之六,此時若同為自用住宅則依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計算
13
納稅義務人為:1、原所有權人2、取得所有權人3、出典人 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的人代繳
14
免徵:1、繼承土地2、私人捐贈土地興辦社福事業3、被徵收的土地4、每年每戶不到100元的土地增值稅 不課徵:1、配偶贈與的土地得申請2、信託的土地3、農業用地經農用者
15
一、登記名義人須同一 二、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2年內)三、自耕的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的農業用地者 四、自用住宅用地的原地於出售前1年內不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16
1、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2、道路、公園等,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3、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設定地上權
17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