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覧
1
用於輻射防護評估目的,由國際輻射放射防護委員會提出,代表人體與生理學特性之總合。
2
指盡一切合理之努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本標準之劑量限度。
3
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曝露。
4
指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
5
指允許裝入甲型包件之特殊型式以外,其他放射性物質之最大活度。
6
指可經由自發性核變化釋出游離輻射之物質。
7
(1)未報請主管機關核準停止使用或運轉,持續達一年以上。 (2)核準停止使用或運轉,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且無法改善或已不堪使用。 (3)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證。
8
指此核種單位質量之活度物質中放射性核種均勻分布時,其比活度為此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
9
指人體中受曝露之各組織或器官之等價劑量與各該組織或器官之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
10
指游離輻射由體外照射於身體之曝露。
11
指交運之包裝及其放射性包容物。
12
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來源,包含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核子反應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物料或機具。
13
(1)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2)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3)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14
指人體組織或器官之吸收劑量與射質因數之乘積,其單位為西弗。
15
指直徑三百毫米,其密度為每立方毫米一毫克之球體,其質量組成為: (1)氧:76.2% (2)碳:11.1% (3)氫:10.1% (4)氮:2.6%
16
指醫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協助者所受之曝露。
17
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自發衰變數目,其單位為貝克,每秒自發衰變一次為一貝克。
18
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19
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
20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
21
指從事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
22
指僱用人員從事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
23
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
24
指器官劑量與對應輻射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
25
操作、保管人無合格證書則罰鍰4萬元。
26
1/32
27
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五十毫西弗之約定有效劑量或任一組織或器官五百毫西弗之約定等價劑量兩者之較小值。
28
指為管制輻射曝露配賦予單一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或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或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之單一數值。
29
指允許裝入甲型包件之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最大活度。
30
指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
31
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
32
指國際單位制之人員劑量單位。
33
指致癌效應與遺傳效應,其發生之機率與劑量大小成正比,而與嚴重程度無關,此效應之發生無劑量低限值。
34
指由託運人單獨使用,且其過程係由託運人或受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直接監督下裝卸之運送行為。
35
指完全包封放射性包容物必要裝備之組合。包裝可含有一個或多個盛器、吸收物質、分隔物、輻射屏蔽物及冷卻裝置、避震及防撞裝置、隔熱裝置。包裝可為一箱匣、圓桶,或類似之盛器,亦可為貨櫃或罐槽。
36
指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或登記備查,經營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
37
指公眾中具代表性之人群,其對已知輻射源及曝露途徑,曝露相當均勻,且此群體成員劑量為最高者。
38
指因輻射作業而改變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導致影響其正常用途,破壞自然生態或損害財物。
39
指人員因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不應超過之劑量值。
40
指導致組織或器官之功能損傷而造成之效應,其嚴重程度與劑量大小成比例增加,此種效應可能有劑量低限值。
41
為某一放射性核種之推定值,指該放射性核種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之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濃度之空氣二千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
42
指物質吸收之輻射能量或其當量。
43
指由侵入體內之放射性物質所產生之曝露。
44
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二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45
指單位質量之組織或器官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
46
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47
指在物體表面每平方公分面積上之貝他、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射體在0.4貝克以上,或其他阿伐發射體在0.04貝克以上者。
48
比例計數器、游離槍、蓋革偵檢器
49
指原子之種類,由核內之中子數、質子數及核之能態區分之。
50
指核種自發衰變時釋出游離輻射之現象。
51
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
52
指單位質量物質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一千克質量物質吸收一焦耳能量為一戈雷。
53
(1)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2)人員防護 (3)醫務監護 (4)地區管制 (5)輻射源管制 (6)放射性物質廢棄 (7)意外事故處理 (8)合理抑低措施 (9)記錄保存
54
指下列之游離輻射: (1)宇宙射線 (2)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3)一般人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4)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55
體外: (1)最短時間 (2)盡量遠離 (3)利用屏蔽 (4)強度自然衰變 體內: (1)避免攝入 (2)減少吸收 (3)增加排泄 (4)防止滯留
56
(1)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2)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3)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57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準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準之方法封存或保管。
58
(1)認可證書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者 (2)申請認可所附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3)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59
(1)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2)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 (3)防止發生災難
60
(1)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2)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3)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61
(1)輻射作業說明 (2)計畫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3)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4)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5)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62
圖底為黃色,三葉形為紫紅色,圖內R為內圈半徑,角度為60度。
問題一覧
1
用於輻射防護評估目的,由國際輻射放射防護委員會提出,代表人體與生理學特性之總合。
2
指盡一切合理之努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本標準之劑量限度。
3
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曝露。
4
指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
5
指允許裝入甲型包件之特殊型式以外,其他放射性物質之最大活度。
6
指可經由自發性核變化釋出游離輻射之物質。
7
(1)未報請主管機關核準停止使用或運轉,持續達一年以上。 (2)核準停止使用或運轉,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且無法改善或已不堪使用。 (3)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證。
8
指此核種單位質量之活度物質中放射性核種均勻分布時,其比活度為此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
9
指人體中受曝露之各組織或器官之等價劑量與各該組織或器官之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
10
指游離輻射由體外照射於身體之曝露。
11
指交運之包裝及其放射性包容物。
12
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來源,包含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核子反應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物料或機具。
13
(1)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2)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3)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14
指人體組織或器官之吸收劑量與射質因數之乘積,其單位為西弗。
15
指直徑三百毫米,其密度為每立方毫米一毫克之球體,其質量組成為: (1)氧:76.2% (2)碳:11.1% (3)氫:10.1% (4)氮:2.6%
16
指醫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協助者所受之曝露。
17
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自發衰變數目,其單位為貝克,每秒自發衰變一次為一貝克。
18
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19
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
20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
21
指從事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
22
指僱用人員從事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
23
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
24
指器官劑量與對應輻射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
25
操作、保管人無合格證書則罰鍰4萬元。
26
1/32
27
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五十毫西弗之約定有效劑量或任一組織或器官五百毫西弗之約定等價劑量兩者之較小值。
28
指為管制輻射曝露配賦予單一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或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或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之單一數值。
29
指允許裝入甲型包件之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最大活度。
30
指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
31
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
32
指國際單位制之人員劑量單位。
33
指致癌效應與遺傳效應,其發生之機率與劑量大小成正比,而與嚴重程度無關,此效應之發生無劑量低限值。
34
指由託運人單獨使用,且其過程係由託運人或受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直接監督下裝卸之運送行為。
35
指完全包封放射性包容物必要裝備之組合。包裝可含有一個或多個盛器、吸收物質、分隔物、輻射屏蔽物及冷卻裝置、避震及防撞裝置、隔熱裝置。包裝可為一箱匣、圓桶,或類似之盛器,亦可為貨櫃或罐槽。
36
指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或登記備查,經營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
37
指公眾中具代表性之人群,其對已知輻射源及曝露途徑,曝露相當均勻,且此群體成員劑量為最高者。
38
指因輻射作業而改變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導致影響其正常用途,破壞自然生態或損害財物。
39
指人員因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不應超過之劑量值。
40
指導致組織或器官之功能損傷而造成之效應,其嚴重程度與劑量大小成比例增加,此種效應可能有劑量低限值。
41
為某一放射性核種之推定值,指該放射性核種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之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濃度之空氣二千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
42
指物質吸收之輻射能量或其當量。
43
指由侵入體內之放射性物質所產生之曝露。
44
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二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45
指單位質量之組織或器官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
46
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47
指在物體表面每平方公分面積上之貝他、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射體在0.4貝克以上,或其他阿伐發射體在0.04貝克以上者。
48
比例計數器、游離槍、蓋革偵檢器
49
指原子之種類,由核內之中子數、質子數及核之能態區分之。
50
指核種自發衰變時釋出游離輻射之現象。
51
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
52
指單位質量物質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一千克質量物質吸收一焦耳能量為一戈雷。
53
(1)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2)人員防護 (3)醫務監護 (4)地區管制 (5)輻射源管制 (6)放射性物質廢棄 (7)意外事故處理 (8)合理抑低措施 (9)記錄保存
54
指下列之游離輻射: (1)宇宙射線 (2)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3)一般人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4)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55
體外: (1)最短時間 (2)盡量遠離 (3)利用屏蔽 (4)強度自然衰變 體內: (1)避免攝入 (2)減少吸收 (3)增加排泄 (4)防止滯留
56
(1)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2)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3)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57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準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準之方法封存或保管。
58
(1)認可證書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者 (2)申請認可所附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3)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59
(1)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2)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 (3)防止發生災難
60
(1)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2)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3)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61
(1)輻射作業說明 (2)計畫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3)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4)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5)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62
圖底為黃色,三葉形為紫紅色,圖內R為內圈半徑,角度為60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