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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1)
  • 王童恩

  • 問題数 100 • 6/1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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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一覧

  • 1

    1. 测速取締執法路段 ,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 ,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足至 一千公尺前 , 設置取締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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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2. 正等邊三角形標誌用於一般指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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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3.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路局上或車道上 應於物品後方 100 至 200 公尺處設置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 以維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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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05.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o

  • 5

    4.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X

  • 6

    6.汽車所有人因装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在繳納罰鍰後公路主管機關發還代保管物

    x

  • 7

    7.接送未滿四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x

  • 8

    8.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半年以上仍不參加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x

  • 9

    09.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 管該汽車及吊銷駕駛執照

    o

  • 10

    10.汽車駕駛人因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以三萬至十二萬元,若十年內第二次酒駕罰款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加罰九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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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11.汽車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扣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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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12.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x

  • 13

    13.汽車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因而致人受傷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年

    x

  • 14

    14,行經高速公路之載貨車,因超載逾百分之二十,而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經舉發後,未改正繼 續行駛者,得連續舉發處罰。

    o

  • 15

    15.汽車檢驗分為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三種

    o

  • 16

    16.行人穿越道號誌:道路中段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標線者,應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

    x

  • 17

    17.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及輕型機車

    o

  • 18

    18.已辦理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外,車輛並沒入

    o

  • 19

    19.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超過規定標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至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年

    x

  • 20

    20.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x

  • 21

    21.車輛行經下坡路段時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o

  • 22

    2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吊銷其駕駛執照

    o

  • 23

    23.標線中之黃虛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o

  • 24

    24.方型標誌,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x

  • 25

    25.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

    o

  • 26

    26.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o

  • 27

    27.讓路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支線道行車狀況,讓支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x

  • 28

    28.汽車駕駛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o

  • 29

    29.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但距最近行人穿越設)施不得少於100公尺

    x

  • 30

    30.轉彎時,應距離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预告行車動向。

    o

  • 31

    31.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線型為枕木纹白色虛線。

    x

  • 32

    32.無軍車駕駛執照駕駛軍車者,申誡二次至記過一次

    o

  • 33

    33.汽車煞車燈應為紅色,踩下煞車燈踏板時,得以閃爍提醒後方駕駛人。

    x

  • 34

    34.車輛車身顏色,救護車漆白色,並應於車身兩側標示紅十字

    o

  • 35

    35.雙黃實線為禁止變換車道之標線

    x

  • 36

    36.用於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為梅花形標誌。

    x

  • 37

    37.幼童專用車是指專供載運二歲以上未滿四歲兒童之客車。

    x

  • 38

    39.汽車駕駛人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幣十八萬元之罰鍰,並吊扣駕照,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x

  • 39

    40.軍車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吊扣其駕駛執照

    x

  • 40

    41.汽車駕駛人依規定申請登記而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o

  • 41

    42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装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緩

    o

  • 42

    43.要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者,得參加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考驗

    x

  • 43

    44.貨車裝載貨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

    o

  • 44

    45.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在正常天候狀況下,車速每小時六十公里,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最小三十公尺

    o

  • 45

    46.駕駛軍車及軍用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通話時,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或通話,記過一次至二次。

    o

  • 46

    47.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份。

    o

  • 47

    48.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得驟然減速或在車到臨時停車或停車

    x

  • 48

    49.急彎路段應設置指示標誌。

    x

  • 49

    50.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o

  • 50

    51.汽車駕駛人,駕車行駛人行道處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x

  • 51

    52.汽車駕駛人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o

  • 52

    53.驾駛汽車不得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話及通話,違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x

  • 53

    54.閃光紅燈標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x

  • 54

    55.軍車駕駛人駕車服裝儀容不整者,車屬單位主官及車輛管理人員申誠一次,駕駛軍士官申誡二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三日

    x

  • 55

    56.裝載危險物品車輛停放,嚴禁在橋樑、隧道、火場一百公尺範圍內停車

    o

  • 56

    57.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o

  • 57

    58.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o

  • 58

    59.領有大客車以上職業駕照執照未滿三年者,不得駕駛遊覽車。

    o

  • 59

    60.汽車駕駛人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車,但不得駕駛雙節式大客車

    o

  • 60

    61.軍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軍士官申誠一次至二次,士兵禁足二日至三日

    o

  • 61

    88.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之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無過一個月

    x

  • 62

    89.汽車駕駛人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暂停而逕行插入車道問,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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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

    90.交叉路口無警察指揮,又無燈光號誌,如兩路均為支線道或幹線道時,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先行

    o

  • 64

    91.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其紀錄卡應保存半年查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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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5

    92.汽車駕駛人受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確定執行前,不得参加汽車駕駛執照之晉級考驗,如参加考驗取得高一級之駕駛執照資格者,該項資格於受執行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時,一併吊扣或吊銷但持有機車驾駛執照報考小型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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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6

    93.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换领新型號牌,逾期未換領又未申請延期者,淇牌照不得使用,經再通知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吊扣

    x

  • 67

    94.汽車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密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o

  • 68

    95.標誌,是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上堪劃之線條或文字

    x

  • 69

    96.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貼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o

  • 70

    97.裝載貨物長度,可以前伸超過車頭二公尺。

    x

  • 71

    98.裝載危險單品(油料、彈藥)時,車上應具備乙支滅火器。

    x

  • 72

    99.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之牌照,處汽車所有人並禁止其行駛,並且車輛並沒入

    o

  • 73

    100.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設置於交岔路口。

    x

  • 74

    101.超車時,應由前車左邊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陽,加速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在行駛入原行路線。

    o

  • 75

    102.煞車距離與車速成正比。

    x

  • 76

    103.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如遺失或損壞時,應由汽車駕駛人或拖車使用人申請補發或換發。

    x

  • 77

    104.汽車號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遺失或損壞時,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但汽車號牌遺失者,應檢附公路監理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

    x

  • 78

    105.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證外,並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

    o

  • 79

    106.汽車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

    o

  • 80

    107.交通標誌及標線,是表示警告、禁制、指示等功效

    o

  • 81

    108.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應申領臨時牌照

    o

  • 82

    109.汽車買賣試車時,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均不得超過七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

    x

  • 83

    110.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稱為輔助車道

    x

  • 84

    111.行車紀錄紙依規定保存一年,違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元罰鍰

    o

  • 85

    112.當三色燈紅燈亮起時右轉彎,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x

  • 86

    113.在山路行車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o

  • 87

    114.停駛車輛復駛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原登記停駛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認可並予登記後,發還牌照

    o

  • 88

    115.汽車報廢,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警察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時將牌照繳還。

    x

  • 89

    116.領有聯結車駕照者得駕駛大貨車及大客車。

    x

  • 90

    117.所謂軸距,多軸者,以前軸或前軸組中心點與最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

    o

  • 91

    118.小客車座位包括駕驶人在內為九座以下

    o

  • 92

    119 .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二公尺

    o

  • 93

    120.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其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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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4

    121.載運危險物品之車輛,未懸掛危險標誌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x

  • 95

    122.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或大型重型機車,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均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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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

    123.車輛停放於高速公路服務區內超過8小時者,應予以舉發處罰

    x

  • 97

    124.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應申請實施定期檢驗

    x

  • 98

    125.檢驗不合格之汽車,貴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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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

    62.煞車時的反應距離加煞車距離,叫做停車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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