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覧
1
土地登記之意義
土地與他項權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2
土地登記之目的
整理地籍, 確定產權, 便利移轉, 公平負擔, 規定地價, 土地改革
3
土地登記之原則
適境, 迅速, 簡易, 穩定, 精確, 省費
4
土地登記之範圍 1.登記主體: 2.登記客體: 3.登記權利: 4.登記原因:
登記權利人.登記義務人, 土地.建築改良物, 所有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耕作權.農育權.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移轉.變更.設定.取得.喪失
5
土地登記之制度 1.法日義西 2.德 3.澳 4.台
契據登記制, 權利登記制, 托崙斯登記制, 權利+托崙斯登記制
6
土地登記之制度 法國-契據登記制
形式審查, 任意登記, 人的編成, 契據生效, 無公信力
7
土地登記之制度 德國-權利登記制
實質審查, 強制登記, 物的編成, 登記生效, 有公信力
8
土地登記之制度 澳洲-托崙斯登記制
實質審查, 任意登記, 物的編成, 登記生效, 有公信力, 國家賠償, 發給書狀
9
土地登記之制度 台灣-權利+托崙斯登記制
實質審查, 強制登記, 物的編成, 登記生效, 有公信力, 國家賠償, 發給書狀, 規定地價
10
土地登記之效力
推定力, 公信力, 公示力
11
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
真正權利人 登記名義人 善意第三人
12
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 1.要件&責任歸屬: 2.經費: 3.賠償價值: 4.時效:
登記錯誤.有損害發生. 損害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登記錯誤與損害發生有因果關係,由地政機關負責, 登記費提取10%作為登記儲金, 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請求權自知有損害時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自損害發生時起, 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13
土地登記之種類-依性質分
總登記, 變更登記:他正標繼名址轉書信, 限制登記, 塗銷登記
14
土地登記之種類-依性質分 總登記:
土地總登記,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15
土地登記之種類-依性質分 變更登記:
他項權利登記, 更正登記, 標示變更登記, 繼承登記, 更名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及標記登記, 所有權移轉登記, 書狀補換給登記, 信託登記
16
土地登記之種類-依時間分
土地總登記, 土地經常登記
17
土地登記之種類-依動靜分
動態登記, 靜態登記
18
土地登記之種類-依主附分
主登記, 附記登記
19
土地登記之書表簿冊圖狀-種類
登記申請書, 登記簿, 登記清冊, 契約書, 收件簿, 其他必要之書表簿冊, 他項權利證明書, 所有權狀, 地籍圖, 地籍總歸戶冊
20
土地登記之書表簿冊圖狀-管理 保存:
永久保存, 定期保存
21
土地登記之書表簿冊圖狀-管理 公開-資料分類及內容及申請人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登記名義人全部資料 登記名義人.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之, 隱匿登記名義人部份資料 任何人得申請之, 隱匿登記名義人統編.出生日期 登記名義人.具法律上通知或權利義務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之
22
土地登記之書表簿冊圖狀-管理 公開-得閱覽複印登記申請書者:
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登記名義人, 原申請案之利害關係人,並提出證明
23
土地登記之書表簿冊圖狀-管理 補造&重造:
登記簿滅失時, 登記簿用紙滅失時
24
土地登記之一般程序-申請方式
會同申請, 單獨申請, 代理申請, 代位申請, 代為申請, 逕為申請, 囑託登記, 網路登記
25
土地登記之一般程序-申請文件
登記申請書,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已登記者之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申請人身份證明, 其他依法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26
土地登記之一般程序-單獨申請
土地總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繼承登記, 標示變更登記, 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27
土地登記之一般程序-代位申請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確定判決書, 義務人怠於辦理,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之, 質權人於清償期屆至時,得代位辦理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 典權人依規定重建典物而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經法院核準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申辦繼承登記
28
土地登記之一般程序-代為申請
公同共有之土地,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 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 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登記
29
土地登記之一般程序-審查內容 形式要件:
有無管轄權, 提出之文件是否齊全, 提出之文件是否依規定, 登記規費是否繳納, 其他依法應審查事項
30
土地登記之一般程序-審查內容 實質要件:
申請人及其代理人資格之有無, 登記申請人行為能力之有無, 登記權利人權利能力之有無, 登記義務人對登記權利處分權之有無, 證明原因文件是否屬實, 申請書所載事項是否與證明文件或登記簿相符, 權利有無爭執, 其他依法應審查事項
31
土地登記之一般程序-審查結果
登簿, 補正, 駁回
32
土地登記之一般程序-公告種類
土地總登記,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時效取得登記, 書狀補給登記, 其他法令規定者
33
土地登記之一般程序-發狀 下列情形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得免發給之: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共有物分割登記,與標示變更登記完畢, 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34
土地登記之一般程序-異動整理與歸檔 登記完畢後應以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無義務人, 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之登記, 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已提出同意塗銷證明文件